民事答辩状-票据20xx修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H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地址:****市***道一号

答辩人因河南省**市s有限公司诉我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诉我公司于事实无据

1、 我公司获得票据行为合法

前手背书人Q物产有限公司购买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最终持票人w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供应泵及其备件,我公司和前后手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票据背书连续。在票据取得、转让过程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此,我公司取得及转让票据行为合法。

2、 我公司背书转让行为有效

我公司因合同关系,在20xx年2月28日收到Q物产有限公司

背书转让票号为:AAAAAAAAAA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30万元,于20xx年3月2日也因为合同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W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于20xx年4月12日才向出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4月26日法院受理并做出公示催告,催告期间为60日。依据《民诉法》第19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我公司票据转让行为发生在公示催告之前,背书转让行为依法有效。

二、 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于法无据

我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取得并转让该票据,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于二月份作为票据的持有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有义务迅速报案并挂失,而不是在票据转让多手后的4月12日才进行挂失,并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权利的丧失原告应当责任自负,而不是要求正常进行业务的票据流通各方来承担责任。原告将我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我公司获得票据行为及转让票据行为均合法有效。依法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望贵院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H股份有限公司

2011/08/08

 

第二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晓,男,汉族,19xx年3月生,住址:南京市下关区张王庙

被答辩人:黄甲,男,汉族,19xx年11月生,住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xx年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5@p,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二、 欠条是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被答辩人处汇报疏通结果

时在被答辩人及其众亲友的胁迫之下所写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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