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协议书

股份制协议书

为鼓励和引导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公司的入股投资经营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望各股东遵照执行。

一、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姓名,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男,身份证号码:

二、投资情况:

(1) 持有公司 %股份

(2) 持有公司 %股份

(3) 持有公司 %股份

(4) 持有公司 %股份

三、采用执行的经营形式

1、执行由协议约定者决定,为公司总负责人,其余股东与法人代表共同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事物,并享用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所有公司的一切支出由协议约定者共同签字方能做帐,基本做到每月结帐,三月一次小清帐,一年一个大清帐。公司的盈亏共同按照比例分担责任。真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检查,相互信任,透明办事,共同把公司经营好,把公司业务做大、做强。视经营情况,未尽事宜经所有股东协商可做更改。

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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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出席权。股东会原则上是 、 、 、 、四人共同参加,如果其本人实在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但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2、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选择自己满意的管理者。

3、被选举权。股东依法有被选举为董事和监理的权利。

4、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出资最多的股东有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的决议会。

5、知情权。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体股东成员如实报告公司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在审议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质询或建议。一旦有股东对公司某项经营内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公司就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6、查阅权。为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活动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帐簿。

7、红利发取权。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经营所产生的红利。

8、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新增资本或投资新项目,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活动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帐簿。

9、股东有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有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0、出资转让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股东要 2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

11、出资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12、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完结后,公司财产在按照法定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13、其他权利。如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利规定。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实物,其它产权功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交补其差额。

2、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如转让或退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3、遵守公司章程和义务。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行为的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4、以其所交纳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责任的义务。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6、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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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8、股份合作成立后,公司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每月账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公司所有的一切业务全为股东共同所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必须由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奖金奖品或其他方面的各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有。

9、各股东间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提供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提供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各股东和公司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10、股东间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对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对方客户关系与利益受到损害。

1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12、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13、公司股份资产属公司所有股东所有,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1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接受股东监督,所有的股东,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主,不得侵犯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经营项目竞争的行业,对于侵犯公司利益严重的,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利益的股东同意可停止其职务,甚至除名。 4

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每两个月公布一次。

五、税后利润的分配

按照下列顺序先后进行分配

1、按规定所交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上年的亏损。

3、发放员工奖金后按个人投资股权(包括特许股)比例进行公红。

六、退股要求

1、声名退股。即自愿退股,要求是投资人在入股一年后如出现退股事由,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在客观上不会给公司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得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退股。

2、当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资人因某种客观情况并非基于投资人自愿而退伙。如投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能力人;个人丧赔偿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在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份额。当然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公司当中除名,退回(或不退回)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执行公司经营事务时不正当行为;以公司经营事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其个人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负责赔偿,并且视情节轻重经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

公司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除名的,必须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5

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除名生效,在公司退还(或不退还)其股资后完成被除名人退伙形式。如被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

退股(退伙)的结果是退股人脱离由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参与分红经营事宜,其他股东应当与退股人进行退股结算,根据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退还其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退股人退股时,公司财产少于公司债务的,退股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部分。

七、其他

在经全体讨论通过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合伙股东所委托的代表,为成立公司将要经营的项目所签定的加盟及租赁经营合同协议,属全体股东所有,并向全体股东负责。

本协议书共 份,每份6页,除留一份在公司备查外,各投资人自持一份,经全体投资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公司破产、解散或个人退股后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 年 月 日 股东: 年 月 日 股东: 年 月 日 股东: 年 月 日 6

 

第二篇:股份制合同书

股份制合同书

甲方:(管理决策人。)

乙方:(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____ ______ _____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的名称,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经营范围:。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第四条、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

2、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元。 公司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擅自转移分割。

第五条、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乙方不愿继续经营;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股份经营时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6、协商同意后清算公司资产,退还乙方所占公司股分的百分比。

第六条、解散与清算

公司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第七条、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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