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

编号: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用水地址:

(二)用水价格按照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水质和水压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 供水压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用水人用水价格由供水人根据用水性质、用水比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来确定。如有异议,在交费时应书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根据有关价格政策再进行核定。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 日进行抄表,用水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每月的 日前结清水费;

2、水费结算由用水人将转帐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

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按实际发生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 万元,并赔偿供水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五)供水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周检,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计量器具的原因造成的双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见时,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实际并结合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来确定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量器具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足额退还;

(六)用水人经催交仍未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计量器具读数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检定;

(二)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四)用水人对消防用水有特殊要求时,应书面向供水人申请,并对消火栓实行装表计量;

(五)保证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为损坏和被盗要及时恢复,造成人身伤亡由用水人负责;

(六)用水人应当经常查看产权内管道、用水器具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以防水的漏失,而产生不必要的水费负担;在冬季,用水人应对表箱及表内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防止冻坏而影响正常用水或水量漏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

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他人责任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

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用水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一切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2、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

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水人擅自向区域外供水而引发供水压力不足、水量不够等

矛盾或改变用水性质,由用水人负责,并应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从用水人开户至用水人停止

用水时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

有同等效力。

供水人: 代表:

(盖章)

(签字)

用水人: 代表: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用水合同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用水合同

(适用于用水人自管二次供水泵房的户表用户)

合同编号:NSTH-A-20 -

签约地点:南京市虎踞南路58号

供 水 人: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用 水 人: (用水户户主姓名)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南京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区 路(街) 巷(小区、新村) 幢(号) 单元 室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水表。(普通/远传/智能)

(三)水表安装地点:户外(落地式、嵌墙式)、户内(厨房、卫生间、阳台)、其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0.14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0.14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 1

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可采取银行代扣、银行自助、自来水公司柜台交费等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距建筑物外墙1.5米处。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2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3个月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0.5%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1%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当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自催告之日起用水人无正当理由六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对其实施停水。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1%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 3

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供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此处供水方式为二次增压供水,由于泵房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等问题由原房屋建设方或业主聘请的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盖 章) (盖 章)

经手人: 身份证号码:

(签 字)

电 话:52260000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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