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 [2013]55号
关于发放二○一三年度夏季降温津贴和
高温补贴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盛夏来临,广大员工、干部在高温酷暑环境下,仍坚守
生产(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营运生产秩序。为切实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生产工作实际,拟对在岗员工发放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现就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必须在保证完成生产经营任
务的前提下,结合员工工作环境和考勤发放。
二、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总公司现在编在岗员工(含经总公司批准聘
用的外聘员工、劳务派遣员工)。
三、发放标准及范围
(一)夏季降温津贴:
1、发放时间:20xx年6月、7月、8月、9月,共计四
个月;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3、考核:当月在岗(出勤)不满20天的,不计发。
(二)高温补贴:
1、发放时间:20xx年6月15日—10月15日。
2、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工作天数按以下标准核发高温补贴:
(1)前置发动机营运驾驶员,按日人均13元标准核发(特约车驾驶员按人均11元标准);
(2)后置发动机营运驾驶员、技校教练员、油车驾驶员、结算中心接箱员,按日人均12元标准核发(特约车驾驶员按人均10元标准);
(3)空调车、夜间车营运驾驶员、远郊售票员,按日人均10元标准核发(特约车驾驶员按人均8元标准);
(4)修理工、稽查员、质检员、物业公司一线员工,按日人均8元标准核发;
(5)基层单位安全员、机务员、行管员、现场调度(管理)员、路救车驾驶员、采购员、基建施工员,按日人均7元标准核发;
(6)其它岗位人员,按日人均6元标准核发;
(7)新进的实习(试用)人员(驾驶员、修理工、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按日人均4元标准核发。
四、发放时间及办法
1、具体发放时间为次月5日至6日。
2、各单位以当月发放工资在册的在岗员工数为准,造册本单位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的核定金额,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劳人处审定后,由本单位或财务处核发。
五、发放要求
1、经组织批准疗养或带薪休假的在岗员工按休假天数可享受夏季降温津贴,但不享受高温补贴。
2、各单位领导要深入第一线,关心职工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并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认真落实总公司各项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确保营运生产安全正常进行。
3、为了把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各单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虚报冒领或截留现象发生,若经发现,查明原因后,除追回金额外,并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资金来源
1、凡属独立核算、自行纳税法人单位的在岗员工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总公司规定的考核发放标准自行支付。
2、营运公司及其他单位在岗员工夏季降温津贴进入单位成本,高温补贴由总公司拨付。
3、实行了城乡公交经责制的线路驾驶员(含售票员)降温津贴进入单位成本;高温补贴所需资金,从追加其上缴的营收计划中消化。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 [2012]55号
关于发放二○一二年度夏季降温津贴和
高温补贴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目前,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广大员工、干部在高温酷
暑环境下,特别是我市多条道路维修使我司运营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情况下,仍坚守生产(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营运生产秩序。为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生产工作实际,经总公司20xx年7月4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在岗员工发放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现就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必须在保证完成生产经营任
务的前提下,结合员工工作环境和考勤发放。
二、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总公司现在编在岗员工(含经总公司批准聘
用的外聘员工)。
三、发放标准及范围
(一)夏季降温津贴:
1、发放时间:20xx年7月、8月、9月,计三个月;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3、考核:当月在岗(出勤)不满20天的,不计发。
(二)高温补贴:
1、发放时间:20xx年6月21日—10月10日。
2、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工作天数按以下标准核发高温补贴:
(1)前置发动机营运驾驶员,按日人均13元标准核发;
(2)后置发动机营运驾驶员、技校教练员、油车驾驶员、结算中心接箱员,按日人均12元标准核发;
(3)空调车、夜间车营运驾驶员、远郊售票员,按日人均10元标准核发;
(4)修理工、稽查员、质检员、物业公司一线员工,按日人均8元标准核发;
(5)基层单位安全员、机务员、行管员、现场调度(管理)员、路救车驾驶员、采购员、基建施工员,按日人均7元标准核发;
(6)其它岗位人员,按日人均6元标准核发;
(7)新进的实习(试用)人员(驾驶员、修理工、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按日人均4元标准核发。
四、发放时间及办法
1、具体发放时间为次月5日至6日。
2、各单位以当月发放工资在册的在岗员工数为准,造册本单位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的核定金额,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劳人处审定后,由本单位或财务处核发。
五、发放要求
1、经组织批准疗养或带薪休假的在岗员工按休假天数可享受夏季降温津贴,但不享受高温补贴。
2、各单位领导要深入第一线,关心职工生产和生活中
的困难,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并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认真落实总公司各项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措施,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确保营运生产安全正常进行。
3、为了把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各单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虚报冒领或截留现象发生,若经发现,查明原因后,除追回金额外,并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资金来源
1、凡属独立核算、自行纳税法人单位的在岗员工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总公司规定的考核发放标准自行支付。现在营运公司承包线路车辆卫生保洁岗位上工作的原在编员工的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由营运公司自行解决。
2、营运公司及其他单位在岗员工夏季降温津贴进入单位成本,高温补贴由总公司拨付。
3、实行了城乡公交经责制的线路驾驶员(含售票员)降温津贴进入单位成本;高温补贴所需资金,从追加其上缴的营收计划中消化。
特 此 通 知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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