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文书写作知识

公安文书写作知识

一、公安文书的三大类及其文类文种

公安文书包括行政、事务、业务三大部分或三大类别。公安行政、事务文书是处理公安机关非业务工作的,又称一般公安文书;公安业务文书是处理公安机关业务工作的,又称特殊公安文书。

1、公安行政文书的文种。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公文审核处理办法》(京公办字[2003]340号)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公安行政文书其他常用的文体有简报、计划、总结、安排、规定、办法、调查报告等。

2、公安事务文书文类文种。(略)

3、公安业务文书文类文种。(略)

二、公安行政文书分类

(一)从行文关系即从流向分: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

(二)从收、发情况分:

1、发出的:简称“发文”。

2、收入的:简称“收文”。

3、内部的:简称“内部文书”,只在本机关各职能部门

间起沟通、联系作用。

(三)从作用分:

1、指令性的,如嘉奖令、指示等。

2、报请性的,如报告、请示等。

3、周知性的,如通知、布告等。

4、规定性的,如办法、条例等。

(四)从密级分:

1、无密级的。2、秘密的。3、机密的。4、绝密的。

(五)其他分类:

1、从发文机关的性质可分为党务性的和非党务性的。

2、从办事缓急程度可分为平行、急件、特急件。

3、按文头有无可分为红头的、黑头的、无文头的。

三、公安文书的特点和作

公安文书的特点:

(一)鲜明的政治性和法定的权威性。

(二)制定和发布的法定性。

(三)特定的格式规定。

(四)语言的庄重、朴实、准确、精练。

公安文书的作用:

(一)领导与指导作用。

(二)规范约束作用。

(三)公务联系作用。

(四)凭证依据作用。

(五)宣传教育作用。

四、公安行政文书的格式和行文规则

公安行政文书格式概述

公文的格式也叫“公文体式”或“标印格式”,指组成公文的各内容要求在书面表达中的规格样式。公文的格式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公文的书面格式、公文的用纸格式、公文的印装格式。

(一)公文的书面格式,由眉首、主体、版记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求统称版记。

北京市公安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份数等部分组成。

(二)公文的用纸格式,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

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三)公文的印装格式,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公安行政文书的眉首部分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简称密级,指公安秘密程度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秘密等级由绝密起依次减弱。保密期限指文书的保密时间。未标明或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一般同时标注,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秘密等级两个字之间空一个字。

(二)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又称缓急时限、处理时限,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限制。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和急件。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间空一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时限,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三)发文机关标识

1、市局行政公文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文件”等格式。“北京市公安局”文件格式适用于市局的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北京市公安局文件”文件格式适用于市局的决定、通知、通报、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内部传真电报”、“北京市公安局密码电报”特定格式适用于市局通过明、密电报形式发出的各种公文。使用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一般不再印成文件下发。“京公通报”特定格式适用于印发市局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2、局属各单位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但不应大于市局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采用竖排形式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应当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又称发文号,文号。它的作用是:一统计发文数量,便于管理;二在检索和引用公文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在发文机关标识下发标明。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序号不编虚位。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

签发人指对即将发出的文稿进行最后审定并签署准予印发的机关首长。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

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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