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的贯彻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严格坚持“六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原则,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既发现现场具体问题,更通过具体问题发现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安全检查由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部门配合协助完成。

第五条 安全检查类型分为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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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安全检查及动态和过程安全检查。

(一)定期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检查形式以基层企业自查自纠、分子公司交叉检查和集团公司重点抽查的形式进行;各分子公司每季度对所属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基层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安全检查:针对季节特点、节假日、全国性重要会议、突发事件等情况,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基层煤矿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活动。

(三)专业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所属煤矿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基层煤矿组织专业人员有计划、有重点的对某项专业工作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四)动态和过程安全检查:各基层煤矿要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开展日检查、不定期、不定点的动态巡回和过程安全检查。

第六条 安全检查以现场安全检查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 2 -

配备齐全,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是否明确以及安全监督责任落实,安全监督人员履职,安全投入和安全检查、考核、奖惩情况等。

(三)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执行情况,是否按《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办法》(制﹝2012﹞73号)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实行闭环管理,是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督办等。

(四)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基建煤矿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生产煤矿是否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形成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达标动态机制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等;基建煤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施工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等。

(五)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井下“六大避险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修改、完善情况等。

(六)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主要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七)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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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现场带班情况,主要检查矿领导现场带班相关制度、领导带班记录和贯彻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九)生产现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露天煤矿边坡治理、采场交通运输情况、卡车铲车等设备维护保养等情况;井工煤矿提升运输管理、防治水管理、通风管理、防灭火管理、顶板管理、煤尘治理、职业病防治等。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依据和标准

(一)《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

(二)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八条 安全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记录、座谈、会议交流等。

第三章 整改和落实

第九条 各类安全检查,检查人员都要向被检单位及人员通报检查结果,下发通知书或通知单,同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待整改完毕经过复查验收后,方能恢复施工。

第十条 责任单位按“四定原则”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并- 4 -

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检查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并将检查信息分类、分级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对检查问题整改不力和消极拖延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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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有效消除矿井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堵塞漏洞,减少不安全因素。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使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其现场监督检查作用,不断提高我矿本质安全化水平。为此,结合我矿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实行“三结合”,即定期安全大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跟班现场监督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1、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科长分别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及科室管理人员参加。

2、突击检查由矿安全科牵头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协调配合对井上下各环节分区域不定期检查。

3、跟班现场监督检查由调度室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特殊作业、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安排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4、日常检查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轮流对现场进行经常性、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

二、每次检查前,各级入井检查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严格对照规程及标准进行检查,检查中要目的明确、突出重点,并有

专表记录。对现场查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做到定型定量。

1、定期安全大检查要分区域、分专业确定检查具体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存在隐患及问题与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注意见。

2、检查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及时召集安全检查专项办公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即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形式安排、落实、处理。

三、调度室对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定期写出安全检查通报,上报下发,存档备案。对于重大隐患应及时反馈于安全科,由安全科给隐患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落实复验。

1、调度室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统计台帐,负责日常矿安全管理(检查)人员与上级部门人员到矿检查存在隐患及问题的登记工作;

2、对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调度室要安排落实存在隐患(问题)的队组进行整改处理并安排管理人员跟踪复验整改情况。

四、建立隐患评比制度

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及问题,隐患单位要指定专人按时整改,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积极、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整改态度消极拖延,隐患多、漏洞大,又不积极整改

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行安全隐患首查负责制与奖惩激励机制

1、各级入井检查人员应保证所查隐患及问题的真实性。检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循私情、互相监督的原则,认真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及时汇报,从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程度的;敢于制止并检举揭发违规违章现象的。由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做出特殊贡献的要给予特别奖励。对查出的突出问题,要组织召开专题例会,认真剖析根源,查找症结所在,达到举一反三,坚决堵塞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3、各级检查人员中一定要加强安全责任心,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为天”的思想,对在检查中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者,将严格追究其安全责任。

六、其它

1、本制度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沁新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2、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其运行情况,矿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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