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分公司利用广告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一案的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一、发案及立案情况

XX年XX月XX日,我局接一名消费者举报,称其看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公司的广告“全光宽带进我家,一年只需280”后,以为现在XX移动分公司安装的宽带全部是光纤入户,于是在XX移动缴费安装了宽带,但是安装后却发现XX移动分公司却提供的是铁通ADSL宽带,并不是光纤,该消费者认为XX移动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经初步调查,该消费者举报属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之规定,我队于20xx年1月5日经报市局批准后立案,并指派XX、XX为本案的承办人。

二、调查经过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XX移动分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XX移动XX营业厅的店堂广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户外广告进行了拍照取证,就对“全光宽带”的理解随机调查了多名消费者,并于20xx年2月10日依法对XX移动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注册号:4XX,营业场所:XXXXX,负责人:XX,经营范围:经营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登记机关: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违法事实

当事人按照其上级公司的安排,于XXXXX年XX月开始和XX铁通合作,以铁通原有的宽带设备为基础经营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当事人计划对设备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最终淘汰ADSL宽带接入,实现全部光纤到小区,然后再用以太网方式接入用户终端。上述升级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当事人目前仅仅改造了XX市区60个小区,要将XX市区域全部改造完毕预计还需要一年半时间。

当事人在XXXX年XX月,开展“全光宽带进我家,一年只需280”营销活动,利用户外广告、店堂广告等方式发布大量广告,上述广告

中均有“全光宽带”字样,对其只能在XX小部分区域内具备光纤接入而大部分区域还是ADSL宽带接入的事实未予以明示或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全部是光纤接入。

办案人员于20xx年1月4日至1月8日,对不特定的1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查,消费者一致认为XX移动分公司广告中的“全光宽带”就是说明XX移动分公司所提供的宽带接入全部是光纤接入,并且每年只需要280元的费用,相比其他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是更具吸引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营业厅内利用店堂广告宣传“全光宽带”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利用户外广告宣传“全光宽带”的相关情况;

4.办案人员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制作的调查笔录10份,消费者均认为“全光宽带”就是说当事人现在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全部是光纤接入,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5.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广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当事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合法有效。

五、处罚依据和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XX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

调查人:

审 核: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据《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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