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认定(复核)”的规定,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20xx年度复核工作,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定(复核)对象

1、 首次提交符合要求的《认定申请表》学生;

2、 已通过学校20xx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所在民政部门公章日期是1120年6月30日之前的),现提交20xx年度《认定申请表》及《收入证明》相关材料,进行20xx年度复核。

注意点:必须提交的材料有20xx年度《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

户籍证明。 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本人除外)必须提供其经济收入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 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个单位工作时的收入证明。

2) 打工人员:由打工单位开具。若近1年内(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单位工作,必须开具在每个单位打工时的收入证明。

3) 退休人员:必须提供退休工资卡(包括封面和全部内页,不可缺页)的复印件,且必须有最近1个月(日期以提交困难认定申请之日起推算)

的工资记录。若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还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

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4) 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

明。

5) 协保、买断人员:劳动关系在街道乡镇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

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出具相关协议的复印件;劳动关

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出具相关协

议的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代替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

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的证明,也不能代替协保、买断工龄的

协议书复印件。

6) 个体户:由工商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7) 务农家庭:由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家庭具体务农情况证明,包括种植

或养殖作物、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及收入情况等(务农家庭收入证明必

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 户籍证明: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学生本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 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学院做好认定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政策解释,完成《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发放,确保学生有效获得此信息;

2、第二阶段: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供家庭成员(本人除外)经济收入证明;同时需至学工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清(http://xgxt./xgxt);

3、第三阶段:学院及时收齐符合要求的《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开展民主评议,确定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

进行审核,并进行网上审批;

4、第四阶段: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核),最新名单报学生处。 第一 — 四阶段工作请于20xx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 三、 注意事项

1、《认定申请表》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由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后方有效,父母单位的证明和其他困难证明可作为辅助材料一并提交学院;

2、《认定申请表》中的民政部门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需填写完整,以利于后期复核,空白或信息不全的视为废表;

3、学院学生事务专职辅导员负责培训、协调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4、《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院留存。

5、在认定表中家庭有特殊情况也需附材料:

(1)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

(2)病历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历卡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

(3)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提供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4)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必须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

另行开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另行出具亡故证明)。

(5)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

(6)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

(7)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含师旅级)提供的相关证明。

★ 关于家庭成员的特别说明: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学生本人、学生的亲兄弟姐妹及学生的父母。

①. 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学生本人及父母,只需提供父母的相应证明材料;

②. 如果家庭成员中还包含有学生本人的兄弟姐妹,需提供兄弟姐妹的相应证明材料,若兄弟姐妹已婚的,还需提供其配偶的相应证明材料(兄弟姐妹结婚后已经分家的可不算入家庭成员);

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样表)

学生处

20xx年3月31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应用技术学院各班:

接学校通知,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文件精神和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所有申请认定的学生均要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本次新申请认定以及需变更经济困难等级的学生,还需如实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在学院。

(二)各班民主评议:各班成立以班导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15%。),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家庭情况,可评定为不困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档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班导师说明情况,由班导师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

(三)应用技术学院评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及班导师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时间安排

(一)9月13日前将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工部,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如果是学生干部要注明所担任的职务。

(二)9月15日,请各班给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二表可在应用技术学院网页或者校园网首业页通知栏下载)

(三)9月17日–10月13日,各班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汇总申请认定人员,并开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此表可在应用技术学院网页或者校园网首业页通知栏下载),并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表格按班级装订于10月12日前报学工部,同时上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四、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相应资助。

五、各班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以后,应及时建立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每学年更新并上报一次,具体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各班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六、为了切实做好2011-201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班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定,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附件: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2: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xls

重庆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办

20xx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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