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办理出生证明告知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请新生儿家长在宝宝出生后,为宝宝确定姓名,并及时(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告之以下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要求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一个月未办理,需提供“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及未办理出生证的“情况说明”;超过一年未办理,需提供该新生儿与母亲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方可办理。

二、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委托书”,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妇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准确填写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

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前,确定好新生儿姓名,姓氏与父母其中一方相同,不可姓第三方姓氏,如需冷僻字,户籍部门提供可以落户证明。签发后,《出生医学证明》不可以更改“新生儿姓名”。

五、无法确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携带以下材料:

1.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的“委托书”,受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户口原件及双方户口第一页和本人那一页复印件各一份。

2.《母子健康手册》中产后访视单页须加盖产后修养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公章; 自费﹑省医保、新农合患者需提供出院结算单,市生育保险患者应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3.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产妇“住院病案首页”及“新生儿分娩记录”复印件。病例复印费1元,费用自理。

4.有办理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

5.单亲需提供“单亲声明”及居委会“单亲证明”,或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

6.新生儿父母属港澳或外籍人员,需出示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属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凭居民身份证办理。持无中文标识护照的,需有大使馆“中文翻译件”或公证处的护照“公证书”、或公安机关出具“新娘婚嫁电子档案表”。

七、《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录入后,领证人对录入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新生儿家长不得私自拆切。

九、您办理的出生证明的时间为: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十、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下午13:00——16: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住院部四楼分娩室。

咨询电话:0451-83151925

告知单位: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被告知人:

20 年 月 日

 

第二篇:出生证明签发告知书

附件3.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存根) 尊敬的家长:

《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医务人员向您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政策并充分告知#b@2要求后,如您已清楚了解,请签字确认。

医务人员签字: 新生儿母亲(父亲)签字:

告 知 日 期: 年 月 日

(该存根随病历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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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家长:

《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病历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姓名和年龄必须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一致。如住院登记时提供的姓名等相关信息有误,在出院前,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2、为新生儿取好姓名。新生儿姓氏原则上使用父姓或母姓,如要求使用第三方姓氏,需由新生儿母亲出具书面声明;新生儿名字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体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异体或冷僻字。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姓名可用中文或外文,但必须符合拟申报户籍国家(或地区)的姓名使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将不予更改。

3、请在出院前向接生医生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并索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核实表中各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4.1、请尽量在出院前向本接生机构相关科室申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接生机构自己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4.2、请尽量在1个月内到××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辖区指定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5、超过1个月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再次核对新生儿信息。除提供第4项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原接生机构#b@2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即本告知书存根复印件)、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婴儿父母关于逾期原因说明的书面材料。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除提供前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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