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书

分家协议书

本人柏林祥,出生一九三五年,现年六十五岁,其妻王树珍,生于一九三九年,现年六十一岁,家住盐城市伍佑镇永明四组,皆已花甲有余,毕生有两个儿子,大儿:柏中明,大儿媳:吴建霞;二儿:柏中根,二儿媳:高秀荣,皆已生子,成家立业,实属幸事,常言道,有千年之父子,无千年之弟兄,各房点灯各房亮,如今我俩老意欲将全部家产按兄弟俩平分赠予你们,每人各得壹份,望你们分得家产后各自努力,勤俭治家,振兴家门。

房产:堂屋叁间,厨房叁间,现将此房产及全部家具用品分成两份。 大儿:柏中明,常屋东壹间半,厨房北壹间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书橱壹只,铺板床壹张,园桌面壹张,张柜壹只,家神柜壹只,大桌子壹张,小桌子壹张。

二儿:柏中根,堂屋西壹间半,厨房南壹间半,家具用品,睡柜壹只,书橱壹只,铺板床壹张,加元 桌面壹张,三门橱壹只,碗柜壹只,回脚床壹张,书桌壹张,四抽屉壹张。

厨房暂由父母居住,等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二人平分。关于父母的赡养,每户每年支付赡养费伍佰元。必须在每年年初支付,不得拖延。

父母二人年龄已高,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所需看病,医疗费除父亲单位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若父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服侍及照料之义务由兄弟二人轮流共同承担,费用共担。两位老人百年后由二兄弟处理后事,丧葬费费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

此协议一式三份,由父母、大儿子大儿媳、二儿子二儿媳各执一份。

父母亲签字:

大儿子: 二儿子:

大儿媳: 二儿媳:

见证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分家协议书1

分家协议书

今有徐新法、陈金娣家庭成员中二子(徐海清、徐海明)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为凭。

一、居住屋分配:现有居住房屋肆间两层,分别分予徐海清和徐海明二人。其中东边两间两层分给徐海清所有,西边两间两层分给徐海明所有;

二、出租屋分配:现有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用由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收取并使用。出租房屋所有权暂时不予分配,归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所有。待徐新法、陈金娣夫妇百年后遵照遗嘱分配或没有遗嘱徐海清、徐海明协商分配;

三、空余土地分配:协议签订之日,没有居住房屋和出租房的空余部分土地,按居住房屋划分界线。徐海清、徐海明二人各50%,东边50%归徐海清所有,西边50%归徐海明所有。双方不得干涉对方改变土地的用途;

四、共同债务分配:家庭共同债务不分配,由徐新法、陈金娣二人偿还;

六、老人赡养:由于赡养徐新法、陈金娣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儿子承担的,徐海清、徐海明按各50%的比例分摊;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并芝里社区盖章后生效,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持一份,徐海清、徐海两兄

弟各执一份,芝里社区备案一份。

签字处:徐新法、陈金娣

芝里社区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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