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对有错误行为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适用诫勉的情形主要有:

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

3、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

4、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破坏干群关系;

5、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和质量差,完不成任务;

6、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7、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

8、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9、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

10、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

11、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

12、在廉洁自律、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大等。

三、对需要给予诫勉的党员干部,先由镇纪委提出诫勉意见,报请党委研究决定。纪委与被勉诫的干部进行谈话,宣布诫勉决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诫勉期限为3至6个月。

四、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纪检办、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五、干部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篇:5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5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 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教育或对领导干部进行规劝批评,避免和减少干部犯错误,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密切上下级之间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 谈话的职责范围

(1) 领导干部按所管辖的范围,对所属单位、部门处级干部进行谈话。

(2) 党政正职负责同级副职谈话。

4、 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进行谈话

(1)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和离(退)休时要进行谈话,向干部传达组织决定,提出要求和希望。

(2) 领导干部受到奖励或处分时要进行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对受处分的干部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3) 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进行谈话,了解干部的实际难处和心理状态,并鼓励其振作精神,正确

对待和战胜困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或有群众反映时要进行谈话,被谈话人要认真接受教育、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和问题,核实情况,把问题搞准,常敲警钟。

(5) 领导干部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和矛盾要进行谈话,分清是非,交换意见,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6) 对领导干部考核后,要进行谈话,反馈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和问题,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

(7) 对新提拨任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在党委组织部门谈话的同时,由党委领导同志进行谈话。

5、 具体措施

(1) 正职与同级副职谈话,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对象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要有原则性,不回避矛盾,敢于进行当面批评,讲究工作方法,以诚相待。

(2) 副职领导在相互谈心或与下级干部谈话中,如果涉及到其他领导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在谈话中任何人不得犯自由主义。

(3) 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同领导干部谈话的协调工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介绍谈话对象的情况,了解掌握谈话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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