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证书(个人借款,企业担保)

2015版

担保保证书

(公司担保)

致:

为保障您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 (工商注册号: )愿意为您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保证范围:您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及其它有关费用,以及您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方式:本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您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您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您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保证,若借款人未能按主合同的规定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本保证人保证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本保证人对您的欠款。

三、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合同双方同意对借款展期的,本保证人自愿对展期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止,不需再另行签署担保保证书等文件。

四、本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借款人与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本担保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保证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保证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保证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3、保证人将按您的要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负责有法律责任;

4、保证人接受您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对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检查、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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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您同意,保证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6、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并征得您同意,并不得影响您的利益。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重组、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本担保保证书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担保保证书在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七、本保证人承诺,未经您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不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也不会以任何名义转移本人财产。

八、在本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保证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担保保证书自保证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地址:

有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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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220 担保保证书(个人)

担 保 保 证 书

(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担保)

编号: 致:【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债权人”)

【编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在【贷款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本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特做出如下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贷款金额大写】)、利息及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如债权人追讨债权本息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调查费、交通费,下同)]。

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它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利息及其他业务,本担保人保证在逾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等欠款,并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保证书特别说明如下:

本保证书独立于上述协议和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无效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担保人对债务人因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担保保证期间为上述《借款合同》所述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四、担保人的陈述和保证:

保证人签字: 1

1. 担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保证书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 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 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同意,本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5. 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6. 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质押,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债权人的费用,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的,担保人仅按本保证书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完全的自愿行为,是不可撤销、无任何抗辩权的。

七、如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由 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人签字: 2

2、向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保证书经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债权人收下本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本保证书。

九、本保证书正本一式贰份,债权人和担保人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

十、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个人财产清单作为本保证书的附件,个人财产清单是本保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担保人就履行本保证书所预留联系方式如下,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债权人。

十二、其他事项: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担保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保证人签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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