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公 证 书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篇: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xx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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