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xx年2月修订)》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20xx年2月修订)》的通知

编辑:cheny 时间:20xx年03月11日 访问次数:266

浙大发外?2015?16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xx年2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xx年2月24日

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20xx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一流大学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应邀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为期180天以内(不含180天)的出访。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校级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他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职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党委书记、校长的出访任务,由外事处根据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出访任务原则、认定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任务导向、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出访任务必须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必须有发自出访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邀请函必须打印在邀请单位的公函纸上,有邀请人手写体签名或邀请单位盖章。邀请单位、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办理邀请函。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应严格按相关部门规定审批。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境外培训需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和

任务通知书,学校自行组织的培训团组由组织部(党校)负责管理。

第六条 申请出国(境)年龄在65岁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公派出国(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2)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3)陪同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不予因公派出;

(4)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5)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第八条 对行政性出访进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行政性出访计划报外事处汇总(包括校级领导出访团组),由外事处报学校审批,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出访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出访的,根据各单位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要求,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原则上不突破年度计划。如遇因公紧急任务需临时出访的,应先向分管校领

导说明原因,明确出访任务,并报外事处汇总,由外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现职副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访,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由学校党委负责归口审批,具体授权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执行。其出访事宜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中层正职(主持工作副职)由外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副职由外事处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除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外,其他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出访任务,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进行审核(校部机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外事处。在校研究生和在校本科生须分别先报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核签,博士后须先报人事处核签。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外事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时,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在申请表中注明“XXX同志此次出国已于XXXX年XX月XX日报XXXX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填写《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处。工作小组负责对年度全校行政性公务出访任务进行统筹规划,对各单位有关具体出访计划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其他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向外交部门申领因公护照、因公通行证,并持因公证照办理签证、签注。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访活动应严守纪律,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应严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经费,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因公出访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不得超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性出访团组应严格控制人员规模,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随行。行政性出访团组原则上应在同一大洲选择出访国家,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外,因公临时出访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网、公示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应注明公示情况。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在单位内公布行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内容,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完成出访任务回校后7天内应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上交外事处统一保管。严禁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赴台湾的审批手续,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xx年9月修订)》(浙大发外?200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2.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3. 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xx年3月6日印发

 

第二篇: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大学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大发人〔2009〕28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三条 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四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

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系、独立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单位、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所(中心)也应落实专人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单位或企业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二)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人员,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二)符合各单位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 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招收本校毕业的博士生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0%左右。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九条 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1)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各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进站

第二十二条 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四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学校发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作开题报告,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单位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件2)。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浙江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后)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审阅,如果合作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合

作导师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如果合作研究成果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与所有署名人一起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津贴

(一)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其中外籍博士后人员除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外,基本工资及其他待遇合并发放(详见附件3)。

(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其他公寓。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校外博士毕业且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由学校或单位提供科研启动费。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核发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站期间有出国(或出境)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时间应不少于出国(或出境)时间。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

第十一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单位或企业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召开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见附件4),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期满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四十六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cn)提出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调档函等材料一起交单位审核。单位完成网上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

公室审批,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退回租住的学校公寓,无故拖延者,将按违约处理。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九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博士后人员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间的费用由合作导师提供,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要求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提交延长期间所需经费划转单后,报单位及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博士后人员在站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超期3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十二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学校及合作导师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保障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每招收一名学科博士后,合作导师或委托培养单位须向学校提供不低于1万元的经费,用于发放博士后人员在站两年期间的工作津贴或管理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指导费及管理费,人事处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跨学科门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合作导师应是非原所在单位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其人事关系转入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并参加该单位的考核。该类人员在站期间不参加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五十九条 本校在职教师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的,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站期间学校给予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返还学校。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2.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规定

4.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附件1: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各单位每年年末需向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招收计划。招收信息应在浙江大学博士后网站和各单位的网站上公布。

二、博士后申请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一)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员

1.申请人填写、递交《浙江大学学科博士后申请简表》。

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留学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及奖励清单(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及佐证材料。

4.博士学位论文。

(二)企业博士后申请人员

根据企业要求,向企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程序

(一)学科博士后招收程序

1.各单位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学科、研究所或拟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审阅,若有招收意向的,由导师填写《浙江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单位配合博士后流动站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对已确定面试的申请人员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考核,择优招收。

3.单位党组织对初定进站的申请者进行政审,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政审表》。 4.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cn),申请注册并打印有关材料,连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单位。

(二)企业博士后招收程序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由企业按要求选拔,单位和合作导师也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核。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3份;

(二)两位专家推荐信各一式3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毕业院校学位办公室的公章)一式3份;

(五)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六)《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政审表》1份;

(七)博士后协议书一式4份(按招收类型签订相应协议书);

(八)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需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九)以下申请人员还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学回国博士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

(2)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3)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需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3.辞职人员

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4.转业(复员)军人

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5.外籍人员

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

6.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

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7.企业博士后人员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五、各单位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网上审批后,于每月25日前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网上审批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六、招收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单位,应向学校外事处提交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过的博士后申请材料及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各一份,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签发录用通知。

附件2: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二、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者从考核的下个月起提高博士后津贴。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单位及时将名单报人事处劳资与社保办停发博士后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仍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条件

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能力及个人表现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单位的认可。

(二)考核优秀等级的基本条件

1.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按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努力,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单位的高度评价。

2.在站期间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如:以第一作者在校人事处公布的《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规定的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学术论文被国际重要文献检索系统(SCI、EI、SSCI、AHCI等)收录,出版了著作和参与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等。

四、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五、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由企业与学校协商后决定。

附件3: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规定

一、20xx年1月1日以后进站,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等,具体如下:

(一)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部分统一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岗位工资按专业技术九级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第二站执行18级薪级工资标准;工资性补贴按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统一为公积金工资基数的12%,即单位和个人各缴公积金工资基数的12%。

3.根据浙江省社保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在编教职工办理省级医疗保险。

4.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每月基本工资按2500元每人发放。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起始标准为25600元/年,承担教学、学生工作后,根据工作量的多少,由各单位给予相应的津贴。中期考核后按考核等级进行调整,考核优秀者每月增加250元,未能按期完成中期考核者停发博士后津贴。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人事处劳资与社保办。

(三)工作津贴

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津贴每年不低于5000元。所需经费由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前划转到学校计财处。

二、20xx年12月31日以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仍按进站时标准执行。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所需的工资及各类保险所需费用由导师支付,可在办理延期时将经费划转后由学校代发。

附件4: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博士后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召开出站考评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三、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鉴定,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

(三)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从事科技产业化和应用项目研究的,已有材料证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五)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

四、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标准由各企业确定。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作退站处理。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评所需专家评审费可在相关课题经费中报销。

主题词:博士后 管理 通知 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xx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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