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版本)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 房屋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 号】,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第二篇: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张忠良,男,19xx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兴原乡西郊村两家子屯。身份证号码 22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郭县鑫龙分公司(已撤销)。

负责人初德林。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进行保全。

现因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购房款,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忠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