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换协议书

房 产 交 换 协 议 书

甲方:林新表,男,19xx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汉族,安溪县感德镇人,现住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西路南侧27号店。

乙方:林南山,男,19xx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汉族,安溪县感德镇人,现住安溪县城厢茶都A2-38店。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经协议一致,现就房产交换事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 座落安溪县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38号1-3层(建筑面积

180.14平方米)的店房系甲方于20xx年度购置。

二、 座落安溪县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店(也称新安西路南侧门牌27号)

(建筑面积25.08平方米夹层20.03平方米)的店面系乙方于20xx年度购置。

三、 上述城厢茶都店房于20xx年度由乙方使用、居住并经营茶叶生意;

新安西路南侧27号店面于20xx年度由甲方使用、居住并用于经商。

四、 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甲方购置的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栋-38号1-3层店房与上述乙方购置的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店(也称新安西路南侧门牌27号)店面进行交换(互换)。甲方将上述座落安溪县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栋-38号1-3层的店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新表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房权证

城厢字第00014370号)和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者为林新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安国用[2002]字第0103301号)交给乙方持有;乙方将上述座落安溪县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的店面所有权人为林南山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2037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者为林南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安溪县国用[2005]第003876号)交给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即因此互相转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即持有的权属证书和实际占有、居住、使用事实为准。

五、 以上交换系双方同意,并对房屋价值、价款问题协议一致且交付完毕,

双方及各方的财产共有人均无异议。

六、 上述房屋交换如需办理过户手续,应按交换房屋价值之差额交缴的税

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因是兄弟关系,如无办理过户手续,交换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及共有人签名生效,并由胞亲、堂亲作中见证。

甲方(签章):

立协议书人:

乙方(签章):

中证人:

二零壹零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交换协议书正本

房屋交换使用协议书

东营东顺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东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交换使用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甲方所有的座落在海信天鹅湖7号楼五层505 、521 房屋与乙方所有的座落在海信天鹅湖7号楼六层东阁楼的房屋互相交换。

甲方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甲、乙双方交换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交换上述房屋。

第二条 双方商定交换使用房屋,约定期限至 年 月 日止。交换使用期间甲乙双方均保留各自房屋所有权,各自房屋所有权等各项手续均由甲乙双方各自办理。

第三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室内装修设计均各自承担,但不能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第四条 甲、乙双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乙双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负责赔偿; 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504.522房间于505.521房间树立隔墙以方便甲乙双方管理使用。

第六条 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甲 方: (签章)

乙 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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