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申报企业:××××××××××(公章)

填填报日期:××××××××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核定、换证、增项、升级和资质延续。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一部分由企业填写。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mm×297mm)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料、财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资料及其它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

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资质类别:

   

   

     注:1.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每项资质填写一张审核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注:1.企业类型按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填写;

        2.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有空项,如无数据填写,应该在数据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3.港澳台投资商、外商投资方为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不需要填写。

二、企业简介

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技术负责人名单

四、技术负责人简历

注:1.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2.每名技术负责人1页。

五、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七、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八、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九、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十、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十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注: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可复制加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封面

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1.现有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3.现有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现有资质证书号码。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4.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填写企业本次申请资质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  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  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含校验码。

6.  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  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8.  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9.  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10. 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1. 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2. 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五、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注册人员人数: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各类注册人数填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工程序列中级以上人数填写。

3.现场管理人员: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取得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填写。

4.技术工人: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自有技术工人数和全资或控股公司技术工人数量填写。

六、企业财务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7.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8.法人资本:指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港澳台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港澳台资本出资方所在地区。

11.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外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七、设备

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价。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

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

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

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元/人)

八、企业简介

填写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演变过程(含企业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主要工程业绩等。

九、技术负责人名单

    按照企业所申报资质填写,其中负责资质类别是指该技术负责人作为该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申报。

十、技术负责人简历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由本人签名。

十一、注册建造师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注册建造师,按照一、二级顺序填写。

十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只填写申报所需有职称人员,由高级到中级依次填写。

十三、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现场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造价员、劳务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顺序填写。

十四、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填写申报资质所需技术工人名单,注明是否为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其中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填写“否”,非本企业自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不得填在本表之中。

十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填写企业自有技术设备情况。

十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填写企业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

十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包合同名称填写。

2.工程类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后填写。

3.工程地址:详细填写工程地址,须明确工程所在街道及门牌号;其中线性工程须填写工程起始和终点详细地址。

 

第二篇: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xx〕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

通知(鲁建发〔20xx〕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x月x日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以下相应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可开展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

(一)综合资质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提交资料

第八条 新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五)拟申请事务所资质的,还应在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六)拟申请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七)拟申请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xx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八)拟直接申请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只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九条 申请升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条件。

(二)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三)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监理工程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原有资质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均达到标准要求。

(五)拟申请升级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七)款条件。

(六)拟申请升级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xx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

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6.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不少于3个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竣工的

项目)。

(七)拟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不少于5个甲级专业资质。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3.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xx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6.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且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人次。

第十条 已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增加乙、丙级专业资质。申请增加专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条件。

(二)第九条第(二)至(四)款条件。

(三)拟申请增加级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七)款条件;拟申请增加级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第八条第(六)款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6.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5@p、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

8.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资质的,还需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11.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还需提交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1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其成立年限提供;

(4)申报资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业绩材料(仅要求申请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提交,需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企业近2年内已完成监理代表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

册,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第四章 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延续及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证书每套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每套包括1本正本、2本副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打印各自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证书中注明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改制、分立或合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情况,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按变更程序办理。

1.企业整体改制后拟承继原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拟承继合并前各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需另外提供企业分立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4);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

(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任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5.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工商注册地异地变更的,需提交下列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一)原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污损严重的,可申请更换;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可申请增补。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更换)审核表》(附件5)。

(二)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情况说明。

(三)遗失增补的,还需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四)申请更换的,还应当交回原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报告。

(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至4项、第6至8项所列材料。

3.拟申请延期资质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4.拟申请延期资质所要求的造价师等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注册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每开展一项监理业务前,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进鲁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监理业务并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三)已在监理工程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6)。

(二)附件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委托监理合同(依法应招标工程还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4.监理规划。

5.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命文件及注册执业证书、上岗培训证书。

6.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综合资质的核准、延续,相应资质证书的更换、增补及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核准、延续,相应资质证书的更换、增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范围以外的其他变更事项,及省外企业进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申请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九)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二)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四)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五)不按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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