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村地名志》稿酬及其它费用劳务合同 范文

《××乡镇行政村地名志》稿酬及其它费用劳务合同

一、撰书稿酬:全书580千字(按现行出版物稿酬标准计算)

580千字×70元/每千字=40600元。

二、拍摄照片稿酬:168张×80元/张=13440元(含地图部

分拍摄)。

三、打字:580千字=580P; 5元×580P=3190元。

四、彩色地图修整、照片效果处理费:

59P/16K×120元/P=7070元(含封面制作)。

五、校对费(三校):580千字×50元/千字=29000元。

六、审稿(三审):18000元(含审稿人下到每个乡镇行政村

考证、核查、食宿及交通费)。

以上六项共计人民币:1113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叁百元整。

以上条款,经双方协定,一致同意该合同订立的稿酬及其它费用的劳务条款。出书后一次性付清以上条款所有款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1、劳务合同(公司现行范本)

(BF—20##—0208)

合同编号:YJEJ/LWFB/[项目名称]/2013/

YJEJ/GCFB/[项目名称]/2013/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一次结构劳务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本工程的一次结构(包括为完成一次结构需要实施的所有其他工作)及一次结构范围内的洽商、变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t1] 

1、土石方工程包含以下工作内容:清理基坑余土、打钎拍底和钎探、配合标高控制、渗水清理(不含回填土) 

2、砌筑工程包含以下工作内容:基础底板砖胎模及抹灰、墙体拉结筋、墙体内预埋铁件及木砖;

3、钢筋混凝土工程(不包括二次结构、钢结构):垫层[]以上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设备基础;

4、模板及脚手架工程;

5、地下室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的施工;

6、预埋件安装,包括新增及变更部分;

7、预留洞施工。

8、本合同范围内的洽商、变更。

9、招标文件约定及本合同范围内其他工作内容。

2.3另备注如下:     \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t2] ㎡ 

4、合同价款总额        [t3] 元(人民币),

大写           万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日[t4] 

竣工日期:   20##     11    15 日[t5] 

总日历天数为:      [t6] 天

其中:阶段进度[t7] 

1)         基础底板     [部位/名称]: 20## 年 01 月31日完

2)     ±0.000结构封顶  [部位/名称]: 20## 年 04 月 30 日完

3)        裙房结构封顶   [部位/名称]:  20## 年07月 15 日完

4)          结构封顶     [部位/名称]:  20## 年11月 15 日完

6、劳务作业人数:       [t8]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

(9)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日[t9] 

合同订立地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商务管理中心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   

    地      址:北京大兴区清源北      住      址:

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t10]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t11]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 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 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并符合北京市税务部门要求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    ,职务: 项目经理 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施工过程全面管理  。发包人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职务:施工队长,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负责现场施工及用工管理。负责现场所有工人工资发放、结算,合同结算等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上岗证号      ,职责为 现场劳动力日常管理;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上岗证号       ,职责为  劳务管理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职务:施工队长,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t12]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7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1  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0   %。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切割机、打夯机、弯曲机、空气压缩机、云石机、活动扳手、镀锌铁丝/绑扎丝、火烧丝、靠尺、水平尺、锯弓、棉丝、墨斗、木工刨订、云石机片等。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           [t13] 等级。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1、承包方无条件返修。2、承包人承担返修过程中所有费用。3、结算时按按分包结算额的5%为罚款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t14]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按分包结算额的5%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      [t15] 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劳务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第2条款中分包范围、劳务作业内容约定的工作发生的(1)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小型机械费、生产工具使用费、脚手架搭拆费、辅助用工费、零星人工费;(2)措施费用: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3)由于节假日停工所引起的人工、小型机械二次进出场费用;复工后的钢筋除锈费用;停工期间已施工外露钢筋的保护费、留守工地人工费;(4)现场办公费用,误工、抢工费,垂直运输盲区增加人工倒运费用,装卸车及结构处理费用;(5)结构预留孔洞费用;(6)劳务承包方应缴的各项保险费用;(7)现场管理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风险费。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劳务发包人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绿色工程价格影响等价格已综合考虑。满足合同文件及本工程劳务分包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t16] 

1)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面积施工之间的各种差异;

2)特殊部位的细部处理;

3)按规范、方案、图纸要求必须做的,但图纸没有显示的工作;

4)加工制作安装费、维修费;

5)各项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

6)材料包装、运输、搬运、保管、保险费;

7)成品保护费、材料样品费用;

8)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及总包及业主办公区的文明施工及迎接各项检查所需人工清理等各项费用);

9)现场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拆除所需的所有机械及辅料、将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及生活区、办公区所产生的垃圾运往发包人指定位置的垃圾池费用、其他安全文明用工费用;

10)劳务作业低值易耗材料等(定额中无明示的材料)     。

11) 各项检查清理、阶段验收清理及竣工清理费用(含保洁费用)。

12)工人及管理人员的通勤及就餐费用。

13)现场及生活区临时设施的维护费用及临时设施卫生的日常管理费用。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清洁维护费。

14)承包人生活区用水用电费用,每月按承包人安装的水表电表计取,超出1万元的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15)承包人宿舍区内床架、床板等所有生活必需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接受现场基层条件的费用。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本合同固定平米包干单价及总价包含了除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实际图纸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清单含量的±5%外的其他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变更、洽商

因市场变化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

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承包人对招标文件、图纸情况、施工现场情况、生活区情况的理解。

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依据:按照实际施工图纸及01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的钢筋、砼、模板含量;

调整方式:若钢筋、砼、模板含量超过合同清单含量的±5%,对超过的部分按合同清单单价计量增减;

计价原则:钢筋     元/T,模板   元/平米(模板接触面积),砼     元 /立方米,增减合同价款只计取税金3.4%,其他费用均不计取。[t17]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非承包人原因对已完工程的变更造成的返工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t18]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合同价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费              元。      

28.6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       元/工日, 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     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    元/ m2,其中:地上结构    元/m2,地下结构    元/m2,初装修     元/m2,精装修     元/m2,机电设备安装    元/m2,其它   元/ m2;(价格组成详见合同附件)

其中本单价中包含: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共      元;

28.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  /  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 0 元/日。

28.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 按北京市20##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计算规则为 按北京市20##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计算规则 ,单价为 人工费:   元/工日(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其它材料费、其它机具费按定额含量计取,不得调整。

28.10.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按北京市20##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

28.10.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按北京市20##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  29.1.2   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9.1.2发包人每月  28 日支付经发包方确定的已完成工作量85%的分包价款,剩余15%待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支付

29.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0、违约责任:

30.1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超过90日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 元以外,还应从第91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2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超过30日的,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  元以外,还应从第31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3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30.2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

30.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t19] 

30.2.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每次100000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t20]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发包人先有30.1.1、30.1.2行为的,承包人的30.2.4行为不构成违约。

30.5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28 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6发包人30.1.1、30.1.2行为、承包人的30.2.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姓名            身份证号:            [t21]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承包人:姓名            身份证号:               [t22]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31、特别约定:

31.1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除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对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31.2承包人先有30.2.4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双方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分包价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31.3发包人30.1.1、30.1.2的违约行为、承包人30.2.4的违约行为赔偿义务不因双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前签认的协议而免除。

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之后  14  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2、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        /          人民法院起诉。

33、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十   份,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三   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份。

34、补充条款:[t23] 

34.1工程概况补充:

(1)结构形式:砖混     框架    框剪√ 钢结构    

(2)地下4层,地上 18层。

(3)施工现场场地狭小。

[t24] 34.2承包范围补充说明:[t25] [t26] 承包人本合同范围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前期土石方、护坡的照管工作及前期工程施工现场内遗留问题(包括并不限于边坡的支护、维护、降水、地下管线、障碍物、道路、围墙、架空电缆、周边建筑物以及周边道路的保护及处理等);基坑清槽、拍底等。

1)        垫层以上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包括汽车坡道等钢筋混凝土工程),其中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埋件(土建二次结构、结构图上显示的机电工程、钢结构、玻璃幕墙、电梯等图示)预埋和预留洞口(土建及机电图上长边或直径大于300mm的洞口)等施工;

2)        地下室底板、顶板防水层之上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之下的垫层及找平层等;外墙防水层的各种找平层及防水保护层;其它为防水施工而进行的工作;

3)        结构钢筋、措施筋和方案用筋的加工、表面处理及安装由劳务承包人负责; 所有图示【含图纸指定的标准图集】的结构期间预埋件的设置,由劳务发包人提供预埋件成品由劳务承包人安装并要满足后续施工生产之要求;

4)        辅材中的砼垫块及模板脱模剂、砼养护剂必须经劳务发包人确认后,劳务承包人方可使用;

5)        塔吊、外用电梯基础的施工【塔吊、外用电梯基础施工所需的混凝土、钢筋由劳务发包人提供,劳务承包人施工;劳务承包人提供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信号工,配合塔吊、外用电梯的进场、安装、附墙、顶升,负责外用电梯附墙件的预留等相关工作】,施工现场配合塔吊卸料由劳务承包人负责,整个塔吊使用期间塔吊所需的信号工由劳务承包人负责,信号工人数必须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要,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6)        劳务承包人充分考虑冬雨季施工给自身带来的任何不便和妨碍,并由此可能造成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劳务承包人提供恰当的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总体冬雨季施工:如所需塑料布、彩条布、雨衣雨鞋、水泵、水龙带等必备材料及工具,如劳务承包人提供物资及措施不能满足冬雨季施工,劳务发包人有权另行购置相应材料以满足施工要求,这部分材料款将按双倍价格从劳务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有权处以相应处罚,劳务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此项措施和费用并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7)        本分包工程所有钢筋混凝土柱、墙体、楼板须达到清水墙板[t27] 的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劳务承包人须承担为此剔凿、抹灰所发生的费用;结构成品保护及成品保护的拆除由劳务承包人负责;

8)        结构施工期间对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务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供应商,业主指定分包、供应商以及其他专业承包商)的配合工作;

9)        劳务承包人在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可能造成的扰民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如由于劳务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所带来的影响及费用由劳务承包人负责承担,并且针对由此给劳务发包人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劳务发包人有权向劳务承包人进行索赔、罚款,并在分包合同价款中抵扣

10)    提供满足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技术资料;上述工作不包括竣工图的绘制,但不只限于技术资料的编制、填写、收集、复制、归档、提交。

11)    负责配备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试验员配合劳务发包人试验员完成其承包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试块、试件的制作、取样、取送、养护】。

12)  现场钢筋棚、木工棚、库房、防噪棚、搅拌机械棚等由劳务发包人提供材料,劳务承包人按劳务发包人要求进行搭拆,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在施工过程中,劳务承包人提供2名有上岗证的电工,配合劳务发包人处理工程临电设备和线路的维护工作。

 

35、附件:

附件一:保证书

附件二:施工现场零星用工管理规定

附件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附件一

保证书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                    项目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1.1、30.1.2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时间:

附件一

保证书

施工队长

本人                                      项目承包人施工队长。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2.4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

                                   时间:

附件二

施工现场零星用工管理规定

一、劳务清包工的定义:

以现行地方预算定额为依据确定劳务工日及与人工费有关的费用,按照约定的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总费用的方式。现阶段北京现行预算定额为2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除定额工日外与人工费有关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定额子目中以“元”出现的“其他人工费”;一部分是定额中高层建筑超高费、脚手架工程中以“元”出现的“人工费”和“其他人工费”。

二、费用解释:

1、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定额人工单价(约定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以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有关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在约定的人工单价中尚应补充含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3、定额中其他人工费包括材料二次搬运费和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4、零星用工的工日单价在分包合同中进行约定,以“元”方式出现的“人工费”和“其他人工费”执行定额。

三、零星用工的界定:

1、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发生零星用工,如发生零星用工应按本规定进行严格控制。

2、以下用工不应签署零工,属于定额工日及相关费用涵盖的范围:安全文明施工(承包范围以内的清理工作、安全整改等)、材料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降效(窝工除外,窝工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办公区及生活区保洁、成品保护、竣工清理、机械配合用工等。

附件三

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劳务发包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劳务承包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的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t1]以下内容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t2]如果合同因为超过500万而拆分的话,建筑面积注意也要和拆分后的额度相对应。

 [t3]此处合同额应小于500万元,如超过请拆分成若干份。

 [t4]此处不填

 [t5]此处需填写,但是要注意因备案需要一定时间, 此处时间不要太近,

 [t6]不填

 [t7]此处不是必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

 [t8]不填

 [t9]不填

 [t10]盖法人章,

 [t11]此处千万不要签字

 [t12]这些空白都需要填写,而且是要准确的,其中施工队长需在一局备案。

 [t13]请填写

 [t14]请填写

 [t15]请填写

 [t16]此处内容如有修改,请联系劳务公司确认是否影响备案。

 [t17]请填写

 [t18]采用某种计价方式的,该计价方式对应的所有空格都必须填,如工具用具费等,都必须填写

 [t19]此处注意和合同额要对应,

 [t20]此处注意和合同额要对应,

 [t21]中标项目经理

 [t22]和前面填写的要一致

 [t23]以下补充条款不是标准版本,由项目部结合工程特点自行考虑,

 [t24]此处请和工程实际相符

 [t25]注意,如果合同有拆分,此处的承保范围应对应拆分范围。如地上的结构部分就不要出现土方、地下室等内容

 [t26]以下条款不是标准版本,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修改及删除

 [t27]本条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