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OEM合同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

地址:

电话:

加工方:

地址:

电话:

A.       委托方希望委托加工方、而且加工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本合同列明的条件,由加工方为委托方制造和包装(以下简称“加工”)本合同规定的食品产品。

B.        委托方拥有与该食品产品的加工相关的特定的技术信息、工艺、配方和其它相关数据。

C.        加工方拥有加工该食品产品所必需的工厂、机器设备、专门技术和人才(以下简称“必备加工条件”)。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产品数量、规格、合同金额

二、加工委托

1、委托方在此委托加工方作为其加工承揽方,按本合同规定在中国境内加工方位于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的工厂内为委托方加工产品,加工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上述加工任务。

2、经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不得妨碍委托方在自己的工厂制造任何产品。

三、产品制造

1、加工方在此明确保证,只有在委托方发出书面采购订单的情况下,才能按照采购订单指定的数量与质量进行产品加工。加工方按照采购订单所加工的产品数量超出订单数量时,偏差率不应超过百分之五(5%),超出部分必须交付委托方,不得擅自销售。

2、加工方在加工前务必对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保证使用合格的原料进行生产,并出具原料检验报告,随产品一并交付委托方。

3、加工方在加工委托方订单产品时,中间不得穿插其他产品的加工,应保证该批次产品从原料输入到成品输出连续完成。

四、制造材料的提供

1、委托方提供包装材料,加工方负责完成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

2、加工方应在收到委托方交付的制造材料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质量说明、规格等信息进行验收。如果加工方经现场验收发现材料与质量说明、规格等信息不符合,加工方在当天通知委托方,以便妥善解决。

3、在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加工方不能改变、调换、更换由指定或约定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制造材料。否则,如此所引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生产日期延误等情况造成损失,均由加工方承担。

4、加工方应保存足以证明制造材料的使用数量、产品成品数量和详细说明等的适当记录,并在委托方要求查阅或者复印时提供给委托方。 加工方同意除了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不把委托方提供的制造材料用于其他用途。

五、质量控制

1、加工方加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加工方企业标准。

2、委托方有权派质量监督员到加工方进行生产监督,负责监督产品加工过程中质量标准的实施和一致性。加工方有义务协助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

六、产品检验:

1、加工方应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该批次检验报告和产品一起交付委托方。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2、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便于质量跟踪,加工方需按委托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对每天生产的产品取样进行检验。若产品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制造材料及其他费用的损失,由加工方承担。

七、审查

1、加工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明,并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加工方公章的复印件交委托方备案)。

2、为保证产品质量,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不得擅自将加工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委托方有权拒收有关产品并终止本合同,加工方需承担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3、加工方应保存好与产品加工有关生产、质量等各方面的记录,并在质量监督员或由委托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要求审查时提供。加工方同意在委托方需要时为其提供与产品加工生产相关的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往来信息。

八、质量责任

1、加工方须对全部加工工作质量及其所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保质期内,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消费者投诉,退货、索赔、新闻单位曝光、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等情况的,经双方确认或经仲裁机关仲裁确认属于加工方责任的,加工方应当赔偿委托方由此而受到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材料损失、运费、搬运费、仓租、回购产品费等)。

2、加工方加工的产品进入市场后,委托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委托方有权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以减少因该质量问题对双方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加工方应全力配合委托方的处理措施。

九、产品交付

1、加工方应当按委托方提交的采购订单组织加工生产,生产出的产品成品经过观察、质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储存到工厂内由双方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区域内。这些产品成品除了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2、加工方负责制造材料及产品成品等在所在地区的市内运输和装卸费用,并协助搞好产品成品的发货运输。

十、付款方式

委托方预付30%加工费,在收到加工方产品并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余款。

十一、知识产权

1、委托方应始终作为其所拥有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业机密、商标或专利权。虽然为了本合同的目的,以上信息或知识产权将由委托方向加工方公开,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被视为上述信息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的根据。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结束之后,加工方不能申请注册、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委托方的商标或与上述商标相似及容易造成混淆的任何商标,不能将委托方的信息或任何此类权利、版权、配方或商业机密用于其自身业务或准许第三方用于其业务。

十二、保密

双方应担负对本合同内容以及设计的双方知识产权、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市场新信息等机密内容严格保密的责任。

十三、排他性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终止后,“制造商”不能为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生产、供应、包装或销售任何核桃油食品类产品或贴有委托方商标的产品。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终止后,加工方不能利用委托方的信息参与第三方任何食品产品的生产、供应、包装或销售。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没有委托方的事先同意,加工方不能为委托方的竞争对手进行委托加工。也不能把委托方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或提供给除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

十四、销售权

加工方为委托方加工的所有产品必须全部交付委托方,不得擅自销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产品流入第三方,委托方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和销售权。

十五、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结束后自动解除。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篇:OEM产品加工合同

仿古砖产品授权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青岛地都陶瓷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乙方:

电话:

传真:

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就乙方委托甲方生产乙方持有的“ ”牌地砖或其他授权品牌产品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提供的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委托生产的授权书,同时提供地砖的产品款式、包装箱样板等,乙方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 产品加工

1、 乙方委托甲方加工地砖,产品规格 ,等级为优等品,颜色按

实物样板。因销售需要生产其他规格时,双方另行协商。

2、 乙方授权甲方在加工乙方产品时使用“ ”商标,加工产

品的优等品、一等品使用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箱,并且合格品或以下等级的产品包装箱颜色必须与优等品有明显差别。

3、 乙方以订单形式向甲方下达需要加工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时

间等计划,乙方的生产订单计划在乙方确认后十五天内安排生产。经双方确认后的生产计划为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交货量允许±10%范围。

4、 交货条件:交货为优等品及一级品。

三、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地砖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100-2006附录H或附录G(按不同产品要求而定),以及双方确认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双方确认封样的实物标准。(具体质量标准见附件1)

2、 甲方要控制磨边单个产品一个尺码交货,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3、 在加工乙方产品时,乙方人员有权对甲方生产过程监控,甲方需提供支持。乙方派驻质检员在分级工序协助甲方质检员进行抽检,把好质量关,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实物样板确定质量控制范围。如发现产品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货,甲方应及时对产品进行返工或其他方法处理,直至产品检验合格。

四、 经检验合格产品由乙方自行到甲方仓库提货,所有运费由乙方负责。 五、 产品的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认,现行结算价为:

A.

B.

C.

D.

E.

F.

注:1.以上价格为优等品价格,已含包装箱、不含装车费;以上产品价格根

据市场变化可做适当调整。

2.一级品价格为:优等品价格 折;含包装费、不含装车费

3.如需打托,费用另议。

六、 定金及结算方式

1、确认订单后,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订单货值总额的30%作为订金。订单正式生效乙方总计需付人民 万给甲方(大写 元),定金到账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安排生产。保证金数额加大时按照此比例类推执行。 2、 甲方在收到定金后10天内按上述订单计划时间安排生产计划。生产后产品存放于甲方仓库。乙方自行分批拉到乙方仓库。甲方一般为乙方免费仓储时间为30天,如超过则按剩余货值3%计收滞仓费用,当滞仓超过90天仍未提完时,甲方有权处置该批产品。

七、 合同执行时间

1、 本合同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止。

2、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特殊原因造成本协议未能正常履行时,双方均可提前二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对方同意,并对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后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应买断甲方工厂仓库内全部含有乙方标志及商标的产品及纸箱。

3、 本合同到期后如不续约,则全部属于乙方销售的库存产品及为乙方做的纸箱由乙方在合同到期日起三个月内清仓完毕并支付相应货款。

4、当双方在本合同期满时,有意继续合作,可在本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续签有关合同。

八、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就以互惠互利的原则认真共同遵守各项条款,如因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则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加工或销售乙方品牌或其他乙方授权品牌的优等品、一等品,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作出相应该批货物的两倍赔偿。

3、乙方不按约定时限或金额支付甲方货款时,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继续供

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自身利益受损。

九、 其他事宜

1、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设计、产品样板、包装设计等资料。甲提供模具或网板等。特殊模具或辊筒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严格保护乙方的产品花色,不得泄露。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产。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产品质量标准

OEM产品加工合同

OEM产品加工合同

OEM产品加工合同

OEM产品加工合同

甲方:青岛地都陶瓷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地址: 地址: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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