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加工协议书修改版[1]

OEM2006版

合同编号:

OEM 产 品 加 工 协 议 书

甲方(加工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信守约、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化妆品品牌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签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二、合作方式

1、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生产制造 品牌系列产品内容物,乙方提供该品牌所有外

包装材料,甲方分装成直接销售的单品或组合套装。

2、甲方提供包装材料代购、产品策划设计、产品专业培训等业务,收取一定费用。

三、证照资料及授权文件

1、签定本协议时,甲乙双方相互提供有效的证照资料和相关授权文件,并加盖公章。

①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资料复印件,同时授权乙方在委托甲方加工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甲方证照文号。乙方在使用甲方证照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化妆品的法规要求。

②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受理书)、《中国商品

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同时授权甲方为乙方加工生产该商标产品。

2、乙方产品在市场销售中所需要的产品国家有关部门的质检、卫检报告,以及特殊用

途化妆品和抑制粉刺类产品批准文号,甲方提供相关送检服务或提供申办途径,此类申办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亦可按甲方提供的信息自行办理。

3、为保护甲方企业品牌和企业无形资产,乙方使用甲方证照资料时,甲方收取 万元

的证照使用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内,如未发现乙方在产品或市场上违规使用甲方证照行为时,保证金含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乙方。

4、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附件一)授权合作中的对口业务负责人、订单下达人、财务 1

负责人、交货方式及收货人等,以明确双方的业务联系人。

四、质量标准约定

1、甲方生产制造化妆品内容物质量控制的质量标准,根据产品品类不同:

A)执行最新颁布的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

B)某类产品无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C)特殊用途化妆品,执行已取得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文号的备案标准。抑制粉刺类产品以省药监局备案为准。

2、乙方自购产品销售包装执行的法规,即产品标签标识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

国家最新颁布的法规版本为准,详见国标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甲乙双方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包材法规审核服务,乙方包装设计方案应在定稿前交甲方审核后,安排批量采购。如未经审核或审核后执意不更正不符合规范的法规性问题,乙方自行承担市场销售中相关违约责任及经济处罚,同时,甲方有权停止生产该产品。

3、在产品开发中,乙方提出产品具体开发需求,甲方按要求提供样品供乙方“确板”,

主要确认产品使用效果。双方在确板样品首批放大生产时进行“封样”,主要是确认外观指标(如香型、颜色、稠稀度等)内在质量,作为批次生产验收的参考标准,并定期更换封样。

4、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质量控制程序操作,产品批次误差率控制在±5%以内。并

确保合格产品出厂,按国家相关规定产品保质期自灌装之日起为两年。(其他特殊功效型产品保质期另行约定)。

5、甲乙双方确认质量问题判定标准以第1条和第2条为依据,如乙方对甲方产品质量

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协商解决,必要时提请第三方即国家质管部门判定。

五、产品质量责任约定

化妆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很多,由于甲乙双方是OEM合作方式,对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严谨的态度分析原因,积极解决问题的原则,同时双方界定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国家相关法规明确化妆品产品常规性质量指标为外观包装及标识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净含量指标五大指标。

1、 由甲方配方技术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甲方负责产品内容物质量和分装质量,

乙方负责外包装指标质量。如产品质量问题判定为甲方质量责任,甲方承担该产品的直接损失,即退换货、赔偿包材损失和往返运费。

2

乙方对自购的外销售包装质量负责,并提供验收标准,工艺指标,消毒方式,注意

事项以及实物样品给甲方确认备案,甲方对包材的密封性、法规性进行严格检验,

乙方及供应商协助完成包材检验。

2、 因市场缺货或交期紧,甲方在尚未完成检验程序而乙方要求紧急放行的产品,而导

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双方按处理原则协商解决。

3、 乙方自供料来甲方分装的产品,乙方应提供料体质检报告、验收标准和实物样品给

甲方备案,甲方负责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分装质量,不保证料体的安全性、稳

定性和功效性。凡自供料体乙方要求免检放行的,提供产品合格报告,甲方只负责

分装质量,不承担除此以外的其它质量责任。

4、 甲方半成品外发分装,乙方在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确认,过期则视为确认合格,

不再受理质量异议,乙方承担分装质量责任。在约定期限内,如出现料体质量问题

由甲方承担,负责退换货。

5、 由于质量因素所造成的退货,为便于甲方清点和收货,乙方先向甲方提供退货清单,

再办理货运。

六、生产订单及交期约定

1、订单确认: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PMC部下达“生产订单”(盖章/签名)为准,甲方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订单,乙方不能再做品种或数量的变更。

2、乙方生产订单满足以下条件,一个工作日后生效:

A)每个产品订单量应达到甲方最低生产起订量要求;

B)产品生产分装规范已确认,所有产品配套包材数量齐全,且检验合格;

C)该批订单预付款到位。

3、订单数量及交货期,甲方正常交货期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在甲方对乙方订单

品种数量进行评审,根据现时生产安排向乙方提供生产安排进度表,并经双方协商

确定交货日期,但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①订单在20品种以内,单品数量2000支以内,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交货;

②订单在20品种以上,单品数量2000支以上,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每个单品 首批量,剩余数量延后3个工作日完成交货;

③产,甲乙双方协商交货期,甲方确保乙方紧急产品(10个单品以内)在约定期限内

交货;但无论如何,交货日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④订单不能满足基本起定量时,甲方无法安排生产且不能保证交货期,乙方可选择跟单生产或实验室小批量生产,甲方按照小批量实验室制作收费标准收取加工费。

4、甲方完成订单,乙方付清货款,30天内提清全部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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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算方式及财务管理约定

1、按甲乙双方签名确认的“产品报价单”进行核算,如包材的标识容量与实灌量有差别,以乙方确认的实际灌装量进行结算。

2、乙方下订单同时,支付该批产品 30% 的预付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盖甲方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甲方在完成该批订单时,乙方结清余款后发货。

3、甲方为乙方代购包材业务,在双方确认采购品种和数量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采

购金额,同时支付代购费。

4、甲方每月25日核对双方往来帐务,乙方收到对帐单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签名

盖章回传。如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未回传,甲方视为乙方确认,下次对帐以此为期初数。

5、甲乙双方财务结算由双方授权的财务部门统一对口收取,任何一方不得向非财务人

员支付任何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一律由支付方自行承担。

八、物料仓储约定

1、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物料代保管服务。甲方定期对乙方物料进行

盘点,1-2个月向乙方提供盘点表,乙方接到盘点表十日内给予确认。如有疑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如乙方未反馈意见,甲方视为乙方确认,并依此盘点数量为基数进行管理。

2、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材料损耗情况,按材料提供方自行承担正常生产损耗。正常损

耗比例一般在统计期限内损耗材料总价值的3%,具体材料损耗比例,由甲乙双方按材料品类及质量来制定(附件形式),双方确认。对于乙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尽量控制生产损耗在合理范围内,如超出正常比例甲方按乙方采购价给予赔偿。

3、甲方为乙方物料提供免费代保管期限为:

①在结清货款的前提下,乙方半成品及产成品在入库1个月内,免费保管。

②乙方提供的包装材料自订单完成之日,6个月内免费保管。

4、如超出以上免费保管期限,视为呆滞物料,甲方通知乙方及时清理并收取月租金

15元/平方米。如超出以上免费保管期限后三个月,经甲方二次以上提醒,乙方未回复且未及时清理,甲方将视为无主货物,自行处理。

九、运输方式约定

1、乙方自购的包材,乙方负责通知供应商送达甲方工厂。需要甲方协助派车,乙方承

担相应运费。

2、订单完成后,乙方仓库在广州市区范围内(除黄埔、花都、番禺区外),货品价值为 4

5000元以上,甲方免费送货。除此之外,客户安排自提或委托甲方安排货运。

3、长途货运,甲方免费送货至乙方约定长途货运站,长途货运费由乙方自付。

货运站名称、地址:__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

乙方指定收货地址:__ ________________ _ _

收货人:__ _____联系方式:_____ _

十、保护知识产权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乙方仅为委托代加工关系,乙方不得以此关系利用甲方名称及相关标志做任

何有利于乙方产品销售的公开宣传,不得将甲方“三证”用于非甲方指定加工产品

销售包装上。否则,视为对甲方名誉的恶意侵害,甲方有权停止订单生产,并扣留

和处理乙方全部货品,并向乙方索赔不低于伍拾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保留进一步

追诉乙方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力。

2无权从事任何与乙方品牌有关的任何经济与社会活动。同时,乙方拥有

该品牌的经营权,负责产品的授权生产和市场营销,甲方不得利用此关系自行销售

乙方产品。否则,视为对甲方名誉的恶意侵害,由此造成乙方公司名誉和经济损失,

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向甲方索赔不低于伍拾万元的经济赔偿。

上述1、2条款为甲乙双方相互约束的对等原则条款。本协议中止后,以上条款仍然 有效,违约方将承担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合约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合约。若一方提出修改或停止执行,必

须提前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生效,否则提出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以附件的形式签定补充条款。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三份。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第五号厂房

电话:( (总机) 电话:

传真:(02 (自动) 传真:

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

 

第二篇:OEM合同书

OEM合同书

签定及履行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人委托代表:

营业执照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 电陶炉、光波炉 产品OEM(定牌)生产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需双向提供以下企业资信材料,但必须真实可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保护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 牌商标所有权属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加工生产、销售和宣传 牌产品。

2、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 电陶炉、光波炉 产品,有关外

形和结构专利、使用专利及有关产品的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设计部分除外)。

3、甲方需提供给乙方 牌商标及具体型号的授权生产协议。

4、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 该品牌的商标

设计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5、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

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为其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侵权产品。

6、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

得销售。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销售 产品的,乙方须赔偿甲方100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定牌合作的产品、数量及订单

1、定牌产品品名、 规格、型号、数量、 颜色、运输包装方式交货日期、时段、单位、总量由订单的形式另行规定,具体可见《OEM生产订单》。

2、甲方应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乙方传递、下达《OEM生产订单》,OEM生产订单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3、原则上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双方书面通知同意变更。

4、 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 2 天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日期排产计划。

四、定牌合作的产品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必须遵循约定的定牌合作产品价格,不得随意调动。

2、OEM价格可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合理调整,调整价格应以原材料上浮、下浮。双方均可提出调价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重新定价。

3、产品交货

3.1乙方从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起 天内完成交货。如遇特殊原因双方协商另定交货日期。

3.2 合同交货履行地点:甲方指定顺德区仓库。

3.3 如乙方不能按订单要求或双方书面确认的排产按时发货,每超过一天,乙方按迟延交货货款金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 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延迟付款 个工作日后,乙方有权按中

国人民银行的即时利率对甲方收取滞纳金。

3.5乙方在定单发出后 按甲方认可的排产计划 将该批货物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生产,甲方验收合格后,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安排,乙方应负责安排好物流按交货地点送往甲方指定收货仓库。

4、付款方式

五、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

1、 属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包含火灾,伤人事故)而导致客户要求退换,乙方

必须免费更换,并承担运费。

2 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乙方每批次按甲方定制额的 %免费提供周转配

件,若甲方对其它配件有需求,可提出需求计划向乙方购买。甲方需提前 向乙方提出所需的配件计划,乙方按双方确认的维修配件价格供给甲方。

3、本合同未涉及的售后服务约定以双方签定的《售后服务协议》为准。

六、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

1、 定牌加工的产品各项指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和乙方内控标准

及“ 产品质量协议书”的有关要求。

1.1 所有定牌产品都须获得 3C认证。认证可由乙方提供必需的材料及产品证

书,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认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1)定牌生产产品的技术规格书、产品图样、产品内控标准及样本;

(2)定牌生产产品国家CCC证书正本。

3、甲方原则上有权每年一次选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

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进

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4、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在组织生产前 2 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甲方,以便甲方

及时安排驻厂代表到现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检和封样。

5、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 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7、 产品的生产和验收按“《产品质量协议书》”执行。

乙方对出厂前的产品必须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乙方内控标准和乙方的质量体

系要求,完成必要的产品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产品编号、生产

日期及检验员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档案资料,确认合格后才能交付甲方验收,已交

付甲方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属乙方原因或因零部件早期失效造成的质量责任由乙

方承担。

七、工作联系

1、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不定期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

2、 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等相关事务。

3、 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并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的场所。

4、 乙方有义务为驻厂代表提供必要办公便利,为甲方驻场代表提供免费住宿。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每年续签一次);首

年度合同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终止后,甲方在乙方仓库内的库存产品须在二个月内拉完,二个月内

未拉完的产品或者未使用完的物料,乙方有权销售和处理。

3、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则通过甲乙双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签署补充条款。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九、补充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人委托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盖 公 章: 盖 公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