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更好开展人事管理工作,明确人事管理用过程中的权限和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人才招聘、入职、试用、转正、 异动、离职流程;为达到公司人事工作有效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XXXXXXXXXXX全体员工(含门店)

三、工作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正和解释。

2、人事行政部是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执行和管理部门。

3、人事行政部是各部门人事管理工作的协助者。

4、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做好部门人事管理工作。

四、制度内容

1、招聘管理

1.1、公司招聘原则: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1.2、招聘需求

1.2.1、公司组织架构变化增员需求。

1.2.2、人员离职岗位补充需求。

1.3、招聘工作安排

1.3.1、人事行政部负责招聘工作的开展、招聘渠道的建设和维护。

1.3.2、门店招聘由各门店自行负责,区域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给予支持和协助。

1.3.3、公司招聘网站统一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各部门需求汇总至人事行政部发布和跟进招聘进展,利于评估招聘效果。

1.4、招聘申请、审批规定

1.4.1、用工部门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填写需求人员《人力需求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递交人事行政部。

1.4.2、普通职员工需求申请,用人部门需提前4天递交人事行政部。

1.4.3、专业技能人员或中、基层管理人员需求申请,用人部门需提前10天递交人事行政部。

1.4.4、资深、高职称专业人员需求申请,用人部门需提前20天递交人事行政部。

1.4.5、人员离职补充申请人事行政部审批,人员新增申请需经总经理审批。

1.5、招聘方式和要求

1.5.1、招聘方式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两种;内部招聘细分为:内部选拔、调配和内部介绍两种。

1.5.2、招聘渠道分为:网络渠道、现场招聘两种。

1.5.3、考虑优秀员工上升空间和结合员工职业规划,招聘以公司内部选拔、调配为主,外部招聘和内部介绍为辅。

1.5.4、人事行政部根据 “招聘要求”和“岗位说明书”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实施招聘工作。

1.5.5、公平地对待所有应聘者,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民族,性别、年龄、地域、宗教信仰等歧视(特殊岗位除外)。 第1页共1页

1.5.6、宁缺勿滥,保证人员质量,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人岗匹配度为首选项。

2、面试规定和流程

2.1、面试分为人事行政部初试、部门复试和总经理终试三级。

2.2、专业技能类岗位部门需提供面试试题或进行现场实操考核。

2.3、办公室人员面试流程

2.3.1、人事行政部针对应聘人员简历进行甄别、筛选,审查应聘者提供的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经验等是否符合 任职要求,对基本符合者应在第一时间当面或电话沟通,并约定面试时间和地点。

2.3.2、人事行政部负责初试,全面沟通了解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岗位要求,并将其表现详细填写在《面试记录表》中。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对应聘者进行笔试、专业技能考核等,较满意者再安排复试。

2.3.4、录用部门依岗位特性进行复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操考核。

2.3.5、部门负责人、门店负责人及主管(含)以上级别人员需总经理做终试。

2.4、门店营业员面试流程

2.4.1、由各门店店长直接面试,店长觉得各方面条件符合要求,先在店内试用三天,期间区域主管会不定期的对新员 工进行面试审核,确定通过后7天内联系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

3、入职规定

3.1、入职建档资料:入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各类技能复印件。

3.2、工资发放资料:提供本人建行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3.2、新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特殊岗位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离职需提前三天申请。

3.3、试用期内若各项表现或能力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公司提前一天通知给予辞退。

3.4、试用期考核期内未经部门主管/店长许可,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

日,三日(含)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

3.5、门店营业员入职特别规定

3.5.1、新员工入职前三天为适应期,适应期满后经店长、区域经理考核认可后进入试用期。并在一周内配合店长办理 入职手续,提供相关入职建档资料,否则,视为放弃入职。

3.5.2、新员工入职须缴纳200 元学习费,办理入职手续当天至财务办公室缴纳或由店长转交,财务部开具学习费收 据给员工,做满一年后(一年是指从入职第一天开始算)予以返还到当月工资中。

3.5.3、新员工满一个月转正后必须身着工服,本人以现金形式在财务部缴费购买(公司按实际价格收费),或由店长 代买,满一年后(一年是指服装购买的那天开始计算)予以返还到当月工资中。

3.5.4、新员工入职实习期为一个月:分为三个阶段:前三天为适应期;适应期后的前十天为培训期,这期间若被辞退, 按15元/天发放工资。入职缴纳的200元学习费由本人凭收据至财务退还。

4、 人员转正规定

4.1、办公室人员转正规定

4.1.1、新员工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由部门主管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及总经理批准后,即成为公司 第2页共2页

正式员工,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同时也应遵照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审批流程:部门申请人 事行政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申请生效) 4.2、门店营业人员转正规定 4.2.1、新员工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由各店长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经区域经理审批,人事行政部及总经理批准 后,即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同时也应遵照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审批流程:店长申请区 域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申请生效)

5、人员异动规定

5.1、试用期合格转正:由部门主管或店长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逐级审批后(审批流程同上),人事行政部复印一份至财务部做薪资变动凭证,原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备查。

5.2、员工晋升(调薪或调职)、降级降职、特别调薪:由部门主管或店长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逐级审批后(审批流程同上),人事行部复印一份至财务部做薪资变动凭证,原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备查。

5.3、内部岗位调动:由部门主管或店长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逐级审批后(审批流程同上),人事行部复印一份至财务部做岗位职务变动凭证,原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备查。

5.4、部门间岗位调动:例如:从A店调往B店或C店调至公司办公室。由调入单位部门主管或店长填写《人事异动 申请单》,经被调部门主管签字同意,人事行政部及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审批流程:调入部门申请 主管审批人事行政经理审核

5.5、部门负责人晋级晋职或降级降职:由人事行政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逐级审批后,人事行部复印一份至 财务部做薪资变动凭证,原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备查。(审批流程:人事行政部申请人事行政经理审核总 经理批准

6、人员离职规定

6.1、离职方式分为:申请辞职、自动离职、公司辞退、无偿解雇4种。

6.2、离职流程:辞职申请人书面申请门店店长和区域经理或部门主管审批人事行政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离职办理离职人员做离职交接财务部核算薪资人事行政部复印离职交接单给财务部做离职工资发放凭证人事行政部将原件存于其人事档案完毕

6.3、门店营业员和公司普通职员工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辞职申请书》,否则,公司将扣一个月的工资。店助、店长及主管级(含)以上管理层需申请辞职须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辞职申请书》,否则,公司将扣半个月的工资;提前申请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将扣一个月工资。

6.4、提出辞职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照常做好工作,否则,公司有权进行双倍处罚或提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6.5、离职手续办理前一日必须配合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及办公用品交接,离职生效日即可不上班。

6.6、离职人员工资随公司工资一起发放,财务部将工资打入其原工资发放建行账户上,如原工资卡有异常未能正常使用时,在离职手续办理时需提供打款账户。否则,公司概不负责。

6.7、员工辞职如未经申请或辞职申请还未经审批便自行离职属自动离职行为,公司将不予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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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公司辞退: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正式员工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目前岗位而导致的辞退,按正常辞职申请流程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和计发薪资。

6.9、无偿解雇: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人事行政经理发出解雇处罚通知书,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当事员工当天做好工作及办公用品交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按正常辞职申请流程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和计发薪资。

6.10、公司员工若有违法行为(须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或店方有权对其予以解雇处理,并取消其相关福利待遇。其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公司或门店无关。

6.11、门店员工离职特别规定:因门店工作的特殊性,离职工资发放时先预扣除盘点误差额500元,根据下次盘点时依该店实际盘点状况进行处理,若实际盘亏分摊金额小于预扣金额则返还多扣部份至该职员账上。

7、本制度经总经理签批后即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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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事管理制度doc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

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 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 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 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 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二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雇用员工审批表 和 员工登记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四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蘑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 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20天,已婚员工一年一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 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 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程,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

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 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7.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产育假;

第二十六条 节育手术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

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 ,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的辞退条件的,报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如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三十七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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