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录用劳务派遣人员
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根据《延长油田公司劳务派遣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实施办法》和《油田公司关于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摸底的通知》,为使本次摸底工作做到准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1、为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派遣人员转录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的选拔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根据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厂,制定本办法。
2、基本原则
(1).稳定一线,优化结构。通过对优秀派遣人员的识别选拔录用,稳定生产一线队伍,激励派遣人员积极做贡献,不断调整优化合同制在册员工队伍结构。
(2).强化考核,突出重点。从人力资源现状和紧缺关键岗位出发,强化个人业绩考核,倒逼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上台阶,重点将有知识、有技术技能、有组织领导能力、有突出业绩的优秀派遣人员作为转录对象。
(3).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按照规定条件,公开做好申报、审查、公示、考试、考核等重点环节,接受广泛监督,确保选拔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4).依靠基层,激励一线。畅通派遣人员向合同制在册员工流动通道,依靠基层鼓励和引导派遣人员立足本职、扎根基层、加强学习、勤奋上进,发挥积极向上和成长在一线的导向作用。
(5)本办法所称转录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油田公司可择优录用派遣人员为油田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
二、摸底范围:
1、本次摸底只针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录用劳务派遣人员为合同制在册员工管理办法第三章“选拨录用”。
2、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面向生产一线录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陕油人函?2013?13号)精神,转录应坚持面向生产一线及向关键岗位倾斜。
3、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方可进入选拔录用范围:
(1)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2)从事采油工、汽车驾驶员工作;
(3)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单位、本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且在本单位、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
(4)爱岗敬业,热爱油田,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职能力;
(5)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持有近一年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6)遵守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统一调剂安排(不服从者直接取消转录资格);
(7)无违法记录,近5年内无违纪记录。
三、选拔录用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基本资格占30分,理论考试占40分,实践操作占30分。
1、 基本资格及计分标准
基本资格由各单位按下列计分标准具体操作。基本资格分八项,总分30分,其中:学历3分,专业技术资格3分,职业技能资格3分,职务3分,荣誉称号3分,科技成果3分,绩效考核6分,工作年限6分。每一项按就高原则计分。
(1)学历
学历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验证通过,否则视为无效学历。学历按主体专业和非主体专业划分,主体专业是指所学专业为集团公司《员工子女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招聘细则》(陕油人发?2012?52号)文件中所列的37个专业,非主体专业是指上述主体专业以外的专业。
计分标准:主体专业本科及以上计3分、大专计2分,非主体专业本科及以上计2.5分、大专计1.5分。所有后取
学历计分后再减0.5分。
(2)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具有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气储运、油田化学、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共10类工程类和具有会计、审计、法律、统计、经济共5类经营管理类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计分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计3分,中级的计2分,初级的计1分;
(3)职业技能资格
职业技能资格是指从事采油工、输油工、原油分析工、油田化学实验工、作业机司机、汽车驾驶员、采油地质工、地层测试工、综合计量工、注水泵工、水质检验工、油气田水处理工、井下作业工、钻井工、固井工、综合录井工、特车泵工、测井绘解工、油井测试工、油气输送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司炉工、配电线路工、机械维修工、配液工等27个职业(工种),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资格。
在20xx年1月6日前取得技能等级的人员,由陕西延长石油职业技能鉴定所石油工程鉴定站按程序予以认定。在20xx年1月7日后取得的,以陕西延长石油职业技能鉴定所石油工程鉴定站颁发证件作为认定依据。
计分标准: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计3分,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计2分,高级工(国
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计1分。
(4)职务
职务是指具有正科级、副科级、工段(区队)级、班组级管理职务。
计分标准:正科级计3分,副科级计2.5分,工段(区队)长计2分,副工段(区队)长计1.5分,班组长计1分。
(5)荣誉称号
荣誉认定以持有相关单位或部门颁发的证书及文件等书面证明为依据,包括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计分标准(不累计计分):
1.获得集团公司荣誉称号的计3分;
2.获得油田公司或省级行业荣誉称号的计2分;
3.获得厂级及以上或市级行业及以上荣誉称号的计1分。
(6)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以持有相关单位或部门颁发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科技创新奖、小改小革表彰等。
计分标准(不累计计分):
1.获得油田公司级三等奖的计3分,优秀奖的计2分;
2.获得厂级的计1分。
(7)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以进入本单位上岗之日起算。
计分标准:每满一年计0.3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8)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以各单位对派遣人员的个人考核结果为准。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考核在称职及以上的,具体由各单位自行认定。近一年考核期内不称职的直接取消转录资格。
计分标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计6分、良好的计4分、称职的计2分,可历年累计计分。最终上报时由各单位自行重新划分档次,优秀的占当次上报人员的30%、良好占60%、称职占10%,分别计6分、4分、2分。
四、 考试形式
考试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模式进行,分为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分别占40%和60%。
理论考试采取标准化客观题闭卷纸笔法方式,通用工种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陕西省分库中提取,特种行业工种由石油工程鉴定站组织相关专家自命题。
实践操作采取现场技能操作或评委问答方式,现场技能操作适用于具有现场实际操作设施设备条件的情形,不具备条件的方可采取评委问答方式。
考试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按照“同一时间、相对集中,依
托基层、把好两头”的思路,一阶段一方案,由油田公司适时另行制定。
1、进入实践操作考试环节人员确定方式
(1)由各单位先进行基本资格计分,由石油工程鉴定站进行理论知识考试计分;
(2)油田公司按照基本资格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之和,汇总个人得分,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结合集团公司下达的当次转录指标,按1∶1.3的比例确定进入实践操作考试环节的人员。
2、 最终计分及排序录用
(1)实践操作结束后,所有人员按照基本资格、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实践操作成绩三项之和综合计分,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转录指标范围内录用。
(2)出现并列名次时,按照绩效考核、实践操作、理论知识成绩高低、工作年限长短依次排序。
3、选拔录用由油田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纪检、工会、宣传部门全程参与,做好过程监督。考试组织应依托石油工程鉴定站,抽取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与考点所在单位分工协作,做好过程组织。
五、工作程序
1、申报
各单位摸底表电子版、打印版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电子版顺
序排列)于20xx年9月4日前上报至人事科,打印版要求各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符合相关条件的派遣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逐级推荐;
(2)提供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资格、职务、荣誉、科技成果、工作年限、绩效考核、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
资格审查小组于9月4日至9月12日进行相关资料审查工作。
3、复审
资格审查完成后于9月12日提交厂党政会议,经会议复审后确定最终公示名单。
4、公示
9月12日至9月18日进行全厂范围内公示。
5、上报
9月18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摸底表上报至油田公司。
七、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摸底工作及相关材料收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摸底表计分表,确保符合条件人员无一遗漏。为加快进度和划清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相关经办人员
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最后在上报材料时,应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
2、各单位涉及到转录的人员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复习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对本人所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职称、科技成果、工资表等资料进行准备,统一装到档案袋以备审核。
3、在选拔录用过程中,对接到举报或调查发现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个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厂里将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纪律的派遣员工,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所在单位2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人选参加选拔录用工作,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劳务派遣转录工作时间安排表
(油田公司时间)
一、摸底计分时间:8月30日—9月18日(含公示时间);
二、上报、审查时间:9月22日—9月30日
三、筹备时间:10月8日—10月11日
采油工考试
一、理论考试时间:10月12日
二、理论成绩统计:10月14日—10月15日
三、实操考试安排:10月16日—10月18日
四、实操成绩统计:10月21日—10月22日
驾驶员考试
一、理论考试时间:10月23日
二、理论成绩统计:10月24日—10月25日
三、实操考试安排:10月28日—10月30日
四、实操成绩统计:10月31
**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 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 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1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 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 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2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4
第二十条 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 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 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本公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派遣人员奖惩
第二十七条 派遣人员的奖惩按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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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派遣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本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5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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