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答 辩 书

由杭州离婚律师整理编辑

因*起诉离婚一案,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xx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20xx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机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因婆媳关系不好,双方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并于今年6月起几次商议离婚,初步拟成离婚协议书,9月5日,被告将儿子私藏起来,不给原告探视等”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根本不存在关系紧张的说法。双方现在有一个懂事的孩子和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原告诉状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儿子”为理由主张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纠纷,但不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键是我们要以怎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这些现象。本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阂、纷争,而不应该一有矛盾就闹离婚,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度提出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点小事就动辄草率提出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立法规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诉状中所陈述的问题,原告时至今日尚无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处理难题,现实生活中因此产生纠纷并影响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绝大部分的婆媳关系相处比较融洽,对此,被告将体会到原告的难处,愿意多与母亲沟通交流,尽量使得家庭关系和谐,被告母亲也不想因此影响儿子的婚姻,相信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该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儿子现在已经两周岁多,但还不会叫爸爸妈妈,这与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关系,20xx年9月30日,被告带儿子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为智能发育轻度落后,虽然如此,被告也不过多责怪原告,诚意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儿子,以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应当给予原告一段合理时间,慎重考虑是否离婚。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机会。 综合以上意见,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0月15日

 

第二篇: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 马xx律师】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x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xx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x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 XXXX经营部 ,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x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 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 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 ,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 ,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 ,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 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 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 XXXX经营部 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05月10日

XX不同意离婚辩论状范本

  辩论人和被辩论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向被辩论人起诉描述,起因完全在于被辩论人。以下是精心为大家的不同意离婚辩论状,推荐给大家参考,欢送大家前来阅读。

  辩论人邓xx,男,19xx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县xx镇xx村2组xx号。

  被辩论人高x,女,19xx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同上。

  因被辩论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辩论如下:

  我与被辩论人高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辩论人称与我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我经常打牌赌博不收敛,寄钱少,平时对家庭不够关心,感情破裂等,这都不是事实。我与被辩论人高英的结合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男到女家落户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我从无不良嗜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一直交给被辩论人保管。特别是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爱情的结晶,我们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我们又一同外出打工挣钱,在打工期间我们也经常回家团聚。因此,对于被辩论人提出的离婚诉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辩论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因为我一直对我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辩论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辩论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多做些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时机,依法判决驳回被辩论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奉xx县

  辩论人:

  年 月 日

  因*起诉离婚一案,被告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根底较好。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xx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xx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根底。 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时机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因婆媳关系不好,双方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并于今年6月起几次商议离婚,初步拟成离婚协议书,9月5日,被告将儿子私藏起来,不给原告探视等”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根本不存在关系紧张的说法。双方现在有一个懂事的孩子和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原告诉状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儿子”为理由主张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纠纷,但缺乏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键是我们要以怎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这些现象。本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膜、纷争,而不应该一有矛盾就闹离婚,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度提出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点小事就动辄草率提出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立法规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诉状中所陈述的问题,原告时至今日尚无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处理难题,现实生活中因此产生纠纷并影响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绝大局部的婆媳关系相处比拟融洽,对此,被告将体会到原告的难处,愿意多与母亲沟通交流,尽量使得家庭关系和谐,被告母亲也不想因此影响儿子的婚姻,相信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该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儿子现在已经两周岁多,但还不会叫爸爸妈妈,这与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关系,xx年9月30日,被告带儿子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为智能发育轻度落后,虽然如此,被告也不过多责怪原告,诚意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儿子,以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应当给予原告一段合理时间,慎重考虑是否离婚。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时机。 综合以上意见,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杭州市拱墅区

  辩论人: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_第1篇:

  答辩人:袁xx,男,汉族,1951年x月x日生,住西宁市xx区xxx花园x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文辉,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孙xx,女,汉族,1970年x月x日生,现住西宁市xx区xx花园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

  答辩请求:

  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工作关系相识,后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于20xx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因为前一段婚姻答辩人遭受过感情的打击和痛苦,所以对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也是较为融洽的。

  被答辩人所说“打骂”、“恶语相加”、“炒菜不放油”、“与前妻鬼混”等等陈述纯属子虚乌有。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偶尔与朋友应酬是有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因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一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双方偶尔是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答辩人希望能好好的协商解决,并不是一纸诉状就离婚。

  二、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任何情形。答辩人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都是交由被答辩人保管和支配,答辩人一心只想把日子过好,信任被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所以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_第2篇:

  答辩人:赵XX,女,汉族,19x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xx号,身份证号为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19xx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李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000.00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20x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201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XX和李XX唆使 ,因其侄儿杨XX和李XX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XX和李XX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离婚案件答辩状——完美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司xx,男,19xx年10月9日生,汉族,住xx县xx乡x村。

被答辩人孙xx,女,19xx年4月6日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

20xx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x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x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离婚案件答辩状(现实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xx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电话:xxx.

2014年7月9日,答辩人收到金沙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原告所说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婚前我和原告父亲学艺三年,而且其一家人对我甚是喜欢。婚后性格不和,我想请原告扪心自问,能一起生活14年吗?2000年5月,答辩人与原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2006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2001年2月28日,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女儿xxx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2002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xxx,2005年1月14日生育次子xxx。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牙齿有时难免会不小心咬到舌头,无心之过,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从现在的精神面貌来看,原告满面春风,哪来虐待的痕迹?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女二子——xxx,xxx,xxx。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鉴于某些特殊情况我愿答应婚生女xxx归原告监护抚养。

三、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原告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原告的财产份额,原告资源赠与婚生子女xxx,xxx所有。我代表家人及子女深表感谢,但更感谢原告把5.5万的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一个人承担。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我同意离婚,因为我不想让双方父母和子女受到更大的伤害,如果不离,原告肯定会找我的茬,让家里面鸡犬不宁,而且面对原告一次又一次对家人的伤害我无能为力,身心疲惫。

今天在法庭,我向原告提几点要求:

1、原告既然要监护抚养xxx,原告必须送xxx至少高中毕业。

2、因为我上有老,下有小,还有5.5万元债务,如果xxx,xxx能上高中以上学校,原告应该付一定费用。

此致

金沙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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