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因为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

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第二篇: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试用期见习期与实习期 的区别

发信人: paulwu (简单爱), 信区: Job_Discuss

标 题: 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试用期见习期与实习期 的区别

发信站: 武汉白云黄鹤站 (20xx年05月05日13:08:30 星期五)

来自暨南大学的就业指南: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书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定,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比较简单,与劳动合同内容有重合之处。就业协议书是意向性确认文件,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即失去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指上班报到之日起,就应当签订;是规范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有效、规范文件,自上班之日起生效,内容详细,依据《劳动法》,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如果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有冲突之处,往往以劳动合同为准。

就业协议书是学生在校时就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学生报到、工作以后签订的,而户口则是在报到以前就迁出学校的,如果不能顺利报到,户口有空挂的危险。

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调节,但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的劳动关系并不归属《劳动法》调节。其中公务员的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调节,而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尚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

试用期: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意味着试用期不是必需的程序,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日前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试用期时间做了明确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一规定改变了试用期无法可依的情形,显然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见习期: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和教育部门专门针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时间,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种做法。见习期对毕业生有约束力,是应届毕业生就业所独有的问题。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满合格转正。

见习期是教育部门在计划经济年代的规定,与原劳动部19xx年颁布的《劳动法》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和矛盾,比如见习期与试用期就存在时间上的重合。但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19xx年1月16日原劳动部明确表示见习期不废止,可以与试用期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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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修订有关规定,见习期制度至今仍然在一些单位沿用,有的程序,如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确认干部身份等仍然在做。

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紧张,为了延长毕业生找工作、保留户口档案的期限,也为了强调地方政府承担就业责任,人事部门开始重新强调毕业生见习制度,但为避免与试用期的时限冲突,做出了时间一般为半年的规定。 日前,人事部决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高不超过1年,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

实习期: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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