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范本

婚前财产约定

男方:(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姓名、曾用名、出生时间、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双方经自由恋爱,将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双方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在婚前作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双方婚前名下各自的财产,无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

2、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1)房屋

坐落为 ,房屋产权证号/购房合同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系男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已付清全款。该房屋及房内装饰、家具、家电、产生的增值等均归男方个人所有。

或:

坐落为 ,房屋产权证号/购房合同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首付款为男方婚前个人出资,同时以男方个人名义贷款 元,借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还贷 元,现已偿还 月贷款,还剩 个月的贷款未还。

女方同意结婚后,该房仍归男方个人所有,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如女方参与还贷,或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属于女方的本金及增值部分可换算成折价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2)汽车

男方婚前购买 汽车 辆,车牌号 ,该车归男方所有,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存款

男方名下在 银行(卡号: )有银行存款 万元,该存款为男方婚前所有,归男方所有。

1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5)公司股权

男方名下现有 公司 %的股权,该股权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因为该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取得的收益分红,无论发生时间为婚前或婚后,均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个人债权债务

现有债务人 欠男方现金 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该债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男方曾于 年 月 日向 借款 元,该债务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由男方自行偿还。

(8)其他

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首饰、钻石、古董字画等

3、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同上

4、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置权

(1)男女双方完全享有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如何使用、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该财产完全由所有人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2)男女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进行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所产生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增值、孳息均归各自所有。

5、以上男女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将来发生何种形态变化,均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除非所有权人主张赠与,认可其为双方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如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等,该房屋和汽车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仍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条 婚前共同财产的约定

1、为了组建家庭,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以下财产,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同上)

2、对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因该财产产生的收益或增值、孳息均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2

第三条 婚后财产制及财产处理的约定

(一)分别财产制

1、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2、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也归各自承担,由各自以个人财产偿还。

3、男女双方在此保证,向他人借款时,应向债权人书面声明双方存在婚前财产约定的事实,告知债权人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所借款项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否则,如因一方未明确告知,另一方不得不承担一方名下的债务的,另一方在垫付债务后,可依本约定向借款一方主张归还。

4、共同帐户的约定

为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同意每月拿出 元存入共同帐户,为双方共同生活、抚养共同子女、赡养老人所用。该部分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享有同等的使用权与监督权。

或:(二)部分共同所有制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1)男女双方的工资、奖金;

(2)男女双方使用共同财产投资所得收益,财产的增值及孳息;

(3)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汽车等),其权属凭证上明确记载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的;

(4)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汽车等),未书面约定所有权比例的情况下,视作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以双方名义所借的债务或出借的债权

(7)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对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因该财产产生的收益或增值、孳息均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权属凭证上只记载了一方为所有权人的动产、不动产

3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个人财产形态转化后的财产,如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全额购买的汽车等。

(4)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形成的债权

(5)除上述约定中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外,婚后男、女双方各自的其他收入、所得

(6)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但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人可单独处分。

或(三)法定共同财产制

男女双方约定婚后依婚姻法规定,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共同所有的归双方共有;依《婚姻法》第十八条,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均依《婚姻法》规定处理。

或(四)绝对共同财产制

男女双方约定婚后实行财产全部共同所有,即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第十八条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以双方名义出借或以个人名义出借的债权均为共同债权。

除以一方名义所借并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外,其余均为双方共同债务。

第四条 本协议未说明的其他财产的归属及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在任何因本协议提起的诉讼中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六条 本协议原件一式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第二篇:婚前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有哪些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

婚前财产约定

书代写 律师代写 代写起诉书 代写起诉状 代写遗嘱 代写遗书 律师代写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

一.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认为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财产不分彼此,对维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约定婚前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

二.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礼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

(二)、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约定

张江(男,化名)与刘丽(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了一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左右,尚有贷款约40万元。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江离婚后向刘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丽无条件搬出张江的住房,该住房仍归张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第二,刘丽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即使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4万元。

没想到,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张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刘丽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如下:

该房产应为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刘丽,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刘丽支付5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张江承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由张江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刘丽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房产未过户协议无效

黄某(夫)与白某(妻)于20xx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xx年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黄某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1.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的协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2.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3.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

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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