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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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1227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于20xx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要求与吴某某离婚。陈某某与吴某某于19xx年12月7日在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于20xx年7月27日共同生育一儿子吴某一。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20xx年8月,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陈某某遂负气外出,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xx年6月,陈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吴某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吴某一归被告吴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陈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吴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4400元,其中每年1200元,共计12年。此款由陈某某于每次年的6月28日前给付两年的抚养费2400元,直至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吴某一十八周岁。

三、各自专用的物品各归各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猪栏屋1栋,新大洲125摩托车1台,家俱1套,29寸电视机1台及日常生活用品)均归被告吴某某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沈 金 勇

柳 阳

审 判 员 二O?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第二篇: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县民初字第165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金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于20xx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建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陈某某与前夫离婚后于20xx年2月25日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某曾于20xx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陈某某遂于20xx年9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

另查明,陈某某与陈某某双方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

三、各自专属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付 建 安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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