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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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88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彭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波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于20xx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原告陈某某支付被告彭某某经济帮助费4000元(已当庭履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袁 波 涌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卢 江

 

第二篇:彭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彭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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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941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彭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于20xx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彭某某与杨某某于20xx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3月29日在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于20xx年10月22日共同生育一女儿彭某某,现随彭某某在其娘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xx年9月起分居生活至今。20xx年5月,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彭某某归原告彭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

三,各自专有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二十九寸电视机1台,双桶洗衣机1台归原告彭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各自管理和使用的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沈 金 勇

柳 阳

审 判 员 二O?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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