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诉状

原告:王XX,男,生于19XX年10月XX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X县人,住XX镇街道四组,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10XX1012,电话:13XXXX5158。

被告:陈X,男,生于19XX年X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X县人,住渠县XX溪镇XX街32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XXX0XXX2038,电话:152XX963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支付20xx年4月1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26620÷12×4+2800÷12×4= (已收三个月的住房租金700元),以及被告返还门市之前实际使用期间的应付租金。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26620元×20%=5324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立即终止租房协议,判决被告恢复房屋原状,限期返还原告所租用的门市等租赁场地。

4、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20xx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用协议》,

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X县XX镇XX街9-X-X门市及门市后面的所有面积租给被告经营皮鞋和服装生意,租期五年,从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同时,《房屋租用协议》约定每年的2月底交纳下一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的租期前4年,被告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了房屋租金,未发生过矛盾纠纷。根据约定,租期第五年即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租金为26620元。但20xx年2月底,被告却未按照约定继续交纳房屋租金。

为了催收房租,原告母亲前往被告租用的门市找被告,

被告不但不按照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反而指使其家人与原告母亲发生冲突。幸好事态不严重,已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但,被告所欠房租依然未予交纳。20xx年7月15日,XX镇调委会与XX社区、XX社区调委会联合调解。基于相邻关系,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1、原被告于20xx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继续履行有效;2、被告XX马上交纳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

26620+2800=29420元,减去已交纳的住房租金700元,尚欠 元。当即原告提供了银行帐号,被告也承诺尽快支付房租。 2

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交纳房屋租金。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20xx年7月15日的调解协议,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执行。而《房屋租用协议》第三条约定:“若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租金,甲方应给予乙方15天的宽延期限,若15天后,乙方仍不交付房屋,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可单方终止租房协议”。从20xx年2月底被告延付租金到7月15日,又经两个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被告仍然不予交纳房屋租金,已经严重违反约定。故,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呈: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20xx年7月27日

3

 

第二篇: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马珂 男 19xx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文景观园12号楼2单元205室。

被上诉人:王智泉 男 19xx年4月17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537楼79号。

第三人: 毕娟 女 19xx年11月18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大学家属楼1号楼3单元3楼西户。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11月23日,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借款12万元。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形成一事,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多次强调,该借款合同系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依照第三人单方意愿和要求签署,该借款合同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借被上诉人钱款。

一审庭审后的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与事实不符,做出错误判决,现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慎重认定被上诉人是否真实给付上诉人钱款形成借款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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