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增值税普通#5@p作废的说明
一、情况说明
20xx年7月8日,营销部销售业务组在进行#5@p登记和校验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增值税普通#5@p的#5@p号和密码区打印上去的#5@p号不一致。于是,我们对近两日开具的#5@p全部进行了复查和核对,最终发现出现错误#5@p如下:#5@p号为02712001至02712543。其中,#5@p号为02712001至02712187的#5@p,开票日为20xx年7月7日;#5@p号为02712188至02712543的#5@p,开票日为20xx年7月8日。
二、处理结果
经查,出现该错误的原因为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针对此情况,我们已联系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对错误的#5@p进行了作废,并已在系统中进行了纠正和重新打印。(注:开票日为20xx年7月7日的#5@p,#5@p联已发至零售客户手中,考虑到实际情况,收回的难度较大,故不做收回)
三、改进措施
为了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制定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强#5@p管理,对两台不同打印进的#5@p进行分开存放和管理;二是加强流程管理,要求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反复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打印;三是明确职责,加强考核,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因工作疏忽造成操作失误。
#5@p作废的情况有哪些
常见的#5@p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5@p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5@p的,必须收回原#5@p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5@p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5@p的,可以在原#5@p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5@p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5@p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5@p;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5@p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5@p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5@p开错的常见情况和处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5@p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
切身利益。日常开错#5@p的情况及处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5@p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5@p即可退回#5@p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5@p,销售方将原#5@p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
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5@p,并在备注栏
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5@p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5@p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5@p,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5@p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5@p的#5@p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5@p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
放在红字专用#5@p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5@p,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
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5@p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5@p;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5@p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5@p存根联后。在填报“#5@p使用手册”时,只填#5@p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
“换票”字样。
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如何领购#5@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5@p。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领购#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5@p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5@p领购簿。领购#5@p的单位和个人凭#5@p
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5@p。 《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5@p。
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5@p需要什么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5@p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5@p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
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5@p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5@p(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正确开具#5@p的细节提醒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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