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 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 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年1月16日,20##年3月2日开庭。直至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XX000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0000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实,本案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综合以上客观事实,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车辆维修费用在XX000以内比较符合客观现实情况,恳请人民法院,在XXX000元的范围内酌情认定原告方车辆的维修费用。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XX支公司
20##年3月25日
质证意见书
证明焦点:
一、本质证意见所针对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包括:
1、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
2、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其于成长问题;
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
二、关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实如下:
1、原告的三张相片、病历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六
(2)证明事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其右眼、腰部等部位受伤,20##年4月6日去医院诊断治疗。
2、(2012)庐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八
(2)证明事实:原被告离婚争议纠纷起始于20##年8月,截至到起诉之时,双方关系没有出现积极改善;被告自认工作很忙,回凤阳看望原告比较少,双方沟通机会少。
三、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的法律规定、证据及证明事实。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原告具备直接抚养的条件,并且有利于张骜成长
主要证据及事实如下:
1、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七
(2)证明事实:原告具有工作,具有经济收入来源。
2、出生医院证明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二
(2)证明事实:张骜出生日期为20##年7月24日,到起诉之时,不满2周岁。
3、安徽省预防接种证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四
(2)证据事实:原告按期对张骜进行预防接种,照顾张骜生活。
四、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证据及证明是事实:
1、 结婚证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一
(2)证明事实: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日期为20##年01月01日
2、 个人账户信息
(1)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2)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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