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议书

股份分配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 )

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类型: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乙方: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丁方: ,身份证号: ,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 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 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 %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 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 日,按投资比例缴纳预算之总投资的 %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 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丁方: 日期:

本合同签署地点:

 

第二篇:财产分配协议书 (自动保存的)

财产分配协议书

一、20xx年2月29日前许乃波徐卫平俩人共有的现金存款证券及其它财物归徐卫平所有。

二、自20xx年2月29日启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西路59号B幢-111屋总面积计410.26平方,门面房及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水湖路188号恒大金碧天下大闻涛苑09幢2单元204室总计面积134.06平方。两处房产归许乃波所有(使用权、出租权、无买卖及赠与权)。

三、南京市雨花台区山雨工程机械加工厂,南京市江宁区其林门业成工程机械加工厂、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金陵工程机械加工厂、盱眙县君宁工程机械加工厂以上四厂的设备及利润归许乃波徐卫平所有。

四、在许业成(许乃波、徐卫平孙子)年满18周岁时,许乃波徐卫平将胜太西路59号B幢-111屋门面房赠与许小虎(许乃波徐卫平儿子)75%,许乃波留有25%的产权。

五、许乃波、徐卫平任何一方先百年后对方为双方财产的继承人。

六、自这份财产分配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以前所有协议及合同双方宣布无效。

七、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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