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合同标准格式

 订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FLW-10-1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互利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就需方向供方订购围巾事宜,经协商一致,依法共同制定本订购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颜色、数量、单价、金额等:(见附表1)

二、    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1.  货物依照需方确认的产前确认样作为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产前确认样本身有质量瑕疵的,供方不以货物与产前确认样一致为依据提供有质量瑕疵的货物,如发现有产品质量不合格,退回供方返修或调换。

2.  质量需符合《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及FZ/T81012-2006行业标准。供方提供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每种成份一份),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3.  供方将货物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后,需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入库。

三、  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由供方物流发运至需方仓库(具体地点由需方指定),费用由供方负责承担。

四、  交货日期:

所有货品货期按合同附件明细出货。

五、  风险承担:

在合同规定时间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凭相关部门证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货物除上因素外的损坏、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前由供方承担,在交货后由需方承担。

六、  交货随附文件:

供方发货至需方仓库时,随货尾箱附有书面《装箱明细单》。

七、  包装要求及装箱数量:

1.  发货前供方按作出《装箱汇总单》或《装箱明细单》,经需方确认后发货。

2.  按需方要求包装及装箱,供方提供外包装箱并负责包装、装箱及承担费用。装箱数量必须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装箱,不得随意增减,如有增减必须经需方同意后方可出货。

3.  大货交货数量不得超出实际下单数量的±15%;当交货数量不足时,需方按供方交货的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八、  需方辅料提供

1、所有货品应按需方要求使用指定辅料。需方提供含需方知识产权的辅料(见附表2),附表2之外的其他材料由供方提供并承担费用(供方提供的材料标准应以需方提供样式为准)。需方必须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辅料。(见附表2)         

2、上述辅料中商标、防伪标为1%损耗控制,供方应予以妥善保管,否则超耗部分需方按5元/套进行结算。

3、在由于供方违约而导致需方拒绝收货的情况下,供方应将含有需方知识产权的辅料(商标、防伪标)全部退还需方,否则应按5元/套支付违约金。对于需方生产超出交货数量的货物,涉及成品上有需方固定知识产权的标识(无法拆除的需方标识),供方在进行销售时不允许出现需方标识。

4、合同产品最后一批交货后,所有剩余商标、防伪标供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退回需方,其他辅料不需要退回。

九、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方付给供方合同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

2、发货前供方按作出《装箱汇总单》或《装箱明细单》,经需方确认后,需方支付货物总价60%的货款;

3、供方全部交货并退还多余的需方商标、仿伪标,经双方财务审核具体数量无误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总货款10%余款结清;

4、若延期交货或付款,货款及交货相应延后;

十、    供方违约责任:

1、   若产品、品种、规格、工艺、质量、包装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部份,供方负责包换、包退、返工,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费用。

2、   如果供方交货延迟超过5天,从第六天开始计算,每延迟一天供方应按延迟交货货品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需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一、 需方违约责任:

1、   需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如因需方原因未能按时接受货物、或需方未及时验货造成延期的由需方负责。

2、   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辅料的,交货期应相应顺延,但需方同意不使用该辅料的,供方应按期交货。

3、   需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交货期可相应予以顺延, 并支付0.1%违约金给供方。

十二、  知识产权:

供方不得侵犯需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本合同下的商业秘密不包括供方向需方提供的款式及图稿等信息等),不得伪造及销售含有需方知识产权的本合同下货品。

十三、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冲突的,除另有规定外的,以本合同为准;如有合同不完整时,相关其他新增要求以合同补充协议方式体现,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遵守。

2.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供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需  方:                                       供  方: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印章)                                      (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采购合同-标准格式

设备采购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 邮编:100005

项目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项目联系人:

传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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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订购有关硬件设备事宜,订立如下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详见附件1:《关于 建设项目设备清单、价格及付款方式书》。

如因甲方业务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变更的,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但甲方应在在交付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二、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付款方式:

三、交付时间、地点

1、交付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合同中所定购的设备及与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一次性交付完毕。实际交付时间以甲方设备接收部门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时间为准。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设备的运输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交付条件: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将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设备备妥待交货日期以及设备对仓储的特殊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四、设备包装和标志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采用新的坚固的材料并达到防潮、防水、防 2

震、防锈、防腐的要求,以确保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远距离运输,最终完好无损的送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内容。乙方还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出“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标志。

3、在合同设备的包装中应附有以下材料:详细的装箱单、设备质量合格证、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材料、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设备出厂所需的所有资料。

4、凡由于合同设备的包装不当或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充分以致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均应负责补足、更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2、乙方保证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厂合格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保证合同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设备使用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

4、乙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的安装、验收等提供必要、准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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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调试及验收

1、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以甲方设备接收部门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时间为准),由甲方确定安装日期,并提前10天通知乙方,在指定时间开始安装。

2、设备安装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设备的包装、外观、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如在开箱检验中发现所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缺、损坏、不合格产品等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乙方应于7日内予以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待设备更换后,甲乙双方应重新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货报告。

3、乙方应派遣技术人员按甲方指定的日期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安装过程中,甲方技术人员负责对设备安装调试的配合和相应的协调工作。

4、设备安装完毕并试运行满10日后,如无重大设备故障,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进行协助。设备验收时,乙方工程师,甲方代表均应到场,并按照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报告,并以设备验收部门在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为有效。

5、在验收过程中,如合同设备的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能达到设备技术资料所规定的要求,乙方应于7日内予以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设备更换两次后,仍不能达到设备技术资料所规定的各项指标,无法通过验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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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合同设备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壹年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如合同设备自身的保修期长于约定保修期的,以合同设备自身保修期为准。具体内容和方式详见附件2:《售后、维保及培训服务条款》。

八、保密条款

乙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从甲方获知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无论在本合同期限内还是合同终止后,均应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尊重甲方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组织(个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违反本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九、综合条款

1、如本合同附件中的条款或本合同签署之前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2、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洪水、地震、台风等)造成的延迟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快递方式向另一方提供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当局或商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在事件存续期间,该方可中止履行其义务,履行协议的期限亦可予以顺延。如果延期连续超过30天,则未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双方发生收购、 5

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或分立之单位。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之分立单位分别承受的,则甲乙双方与甲乙双方之分立单位分别享有和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且延期超过30日;

2、乙方提供的设备中任一单独设备验收不合格,经甲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

3、乙方提供的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3次后,仍未解决;

4、乙方应履行设备保修、支持服务义务,在甲方发出通知10日后仍未履行的。

5、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期限届满壹个月后,未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采取相互返还设备、价款等措施,恢复合同未履行前的状态;违约方还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及赔偿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 6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保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约

2.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未付相应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3、乙方违约

3.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安装调试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3.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交付合同设备的,乙方除退还预付和已付合同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各项保证条款的,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违反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3.4乙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因设备的质量问题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保证,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任友好协商解决, 7

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如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1一方进入破产、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或被解散、被依法关闭。

2.2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3出现了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

除本合同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发生上述情况,将被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本合同所列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它任何口头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内的,或未依据本合同制定的书面文件,均不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通知及送达

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中文书写,以传真发出,或用快递公司递交,或专人送达。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所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附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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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项目设备清单、价格及付款方式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公章

签署日期: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公章 签署日期: 9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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