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作协议

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

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

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应按未缴纳部分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具有相关评估资质和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

2、盈余分配以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本协议约定或《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任一条或数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且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后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

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接受其法定继承人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书面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

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且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合伙人各方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

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采用书面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

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动产质押融资的三方合作协议

三方合作协议

腾俊20xx年第 号

甲方(质权人、贷款人):

地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仓储方、监管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质物规定

1、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对质物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保证所提供质物合法有效,所有权无争议,并对质物的合法性承担相关责任;若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及其代理人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贷款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贷款。

3、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贷款及质押担保合同而享有

的全部权利。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贷款及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质物的交付

甲方委托监管公司(丙方)代为接收质押物。甲方向丙方下达《监管物监管通知书》(附件1)、《监管物最低要求通知书》(附件5)和《监管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后,乙方应将检验合格的动产连同证明其所有权的增值税#5@p,厂家发货单等单据交付给丙方,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监管要求为甲方妥善保管质物,同时丙方还应向甲方出具存货人及质权人为甲方的《监管物清单》(附件1-2)连同《合格证书》(正本)、相关购买#5@p、《监管物最低要求通知书回执》(附件5)和《监管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附件6),完成对质押物的交付。

第三条 费用及保险

1、从质押物存入丙方后,由乙方按照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丙方一次缴清监管费及其他费用。该费用可以现金、汇款等方式缴纳,由丙方向乙方出具#5@p或收据。

2、货物存入丙方控制、使用的仓库当日由丙方代为办理符合甲方要求的保险手续,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并将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甲方,保险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监管

1、丙方受甲方委托接受乙方交付的质押物,并同意在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仓库或者场地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2、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押物对应的货物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押权丧失或者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赔偿责任。

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的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同时通知乙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3)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

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提前通知甲方。若由丙方的不作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

(5)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6)将质押物挂牌明示:“该批货物 已质押给 银行”

4、甲方质押物实行动态货物质押,动态质押设立库存冻结线。库存冻结线为甲方向丙方下达《监管物监管通知书》(附件1)、《监管物最低要求通知书》(附件5)中约定的监管物最低价值(即:质物认定价值总金额),与甲方的授信额度相匹配。库存冻结线=质物的甲方认定价格×质物数量。在动态货物质押模式下,库存冻结线以下的库存处于丙方监管之下,未经甲方解押禁止出库。同时设立警戒线,在动态货物质押模式下,警戒线为乙方在协议中约定质物认定价值总金额的110%。当接受监管的质物储存量即将低于警戒线时,丙方将及时通知乙方补货,并告知甲方具体情况,同时丙方监管人员立即进行质物盘点,及时更新库存数据。 在动态货物质押模式下,即当前库存高于库存警戒线时候,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

5、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方可以不定期的对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丙方须保证配合。

7、丙方占有、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自乙方在《监管物监管通知书》(附件1)正本盖章确认质押给甲方后开始计算,至乙方全部清偿贷款及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债务时终止。

8、丙方按照监管协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和义务,若因丙方的不作为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贷款流程

1、 乙方向甲方提交办理质押时的质物清单,并提出贷款申请。甲方对乙方的贷款申请根据甲方贷款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自行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2、甲方根据质押物的数量,参照前一日交易市场该动产指数收盘价格, 由甲方依据购置价、出厂价、市场价等多方因素并与乙方协商后确定质物的认定价格。并由甲方客户经理留存签字确认后制作《监管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计算出可贷款的金额,交由丙方留存。

3、甲方负责登记相关台帐,详细登记贷款金额及《监管物清单》(附件1-2)。落实相关手续后,甲方与乙方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向乙方发放贷款。

第六条 提货手续

1、乙方结清贷款本息后,甲向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提货通知书》(附件3),乙方凭《提货通知书》(附件3)正本办理原质押物的提货手续,出库后由丙方向甲方送达《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如遇节假日,乙方将资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由银行在工作日再做帐务处理),在乙方存入资金覆盖甲方帐务处理日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同样可按上述要求办理出库手续。

2、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加盖公章后生效,盖章式样为:

3、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后,以原件向丙方发送,丙方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提货。

第七条 质物价格浮动的规定

甲方可以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质物的认定价格进行调整,并将《监管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交予乙方和丙方,同时质物质押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监管。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贷款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10%时,或者质押物总价值低于冻结线以下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增加甲方认可的担保,如追加钢材质押、上存保证金、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提前偿还部分缺口贷款,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贷款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乙方不能偿还贷款的,甲方可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

第八条 质物的置换

1、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等值的其他银行认可的动产质押或者现金置换已经质押给甲方的质物;《监管物清单》作相应的更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质物为《监管物清单》所列的种类物,在授信还清以前,乙方根据需要可以置换同等价值的《监管物清单》中所列的动产,但必须先进后出,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质物换入后,丙方应对所保管的质物出具《监管物清单》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3

动产质押融资的三方合作协议

、存放于质物仓库的动产无论是否经过置换,均属质物,由甲方占有,丙方保管,入、

出库均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仅能用质押初期经甲方已经确认价格的同一厂家动产用于置换质押,实行置换动产总价不少于置换原动产总价金额的置换方法。用于置换已质押动产的其他动产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

(2) 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并且附带#5@p原件。

5、如用甲方审批初期没有确定价格的厂家的动产质押,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确定相应单价,再按照等价置换方法进行置换。

6、关于质物置换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质押物实现交付后,出现质押物损失或者灭失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部分由监管方进行赔偿。

2、占有监管期间,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要求,并在偿清贷款及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如果不能覆盖质押物的市值,丙方应对差额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质押物的市值按照当日交易市场该动产价格指数收盘价格折算后由甲方确定。假如保险赔偿金及丙方赔偿金不能全部偿还甲方贷款本息及费用,乙方继续承担剩余未结清贷款本息及费用的责任,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

3、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或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是甲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贷款及质押担保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在贷款到期当日,若乙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由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同意处置质押物承诺书》(附件5)变卖质押物,变现所得款项用于归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假如变卖质押物所得不能全部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同时乙方继续承担剩余未结清贷款本息及费用的责任,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

5、在甲方权益受到不利影响时,在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出具的同意处置质押物承诺书自主处置质押物,乙方必须积极配合,鉴于质押物存放于丙方,丙方更要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对质物的处置。

6、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7、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4、协议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5、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单项合同或者本协议,甲方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贷款或削减贷款金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贷款。

2、乙方、丙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因监管不力造成质物短损、甲方质权落空或部分落空的,就质权落空或者质权落空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偿清贷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终止。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须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