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平台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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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爱心使者团文件

爱心使者团家教平台管理章程(草案)

第一条 家教平台简介

1. 性质:家教平台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校爱心者使团的管理下,以自我成长与回报社会为目的公益性组织。

2. 宗旨:宗旨与爱心使者团宗旨一致,即“用爱心回报社会, 用信心成就未来”。

3. 原则:坚持受助与奉献相结合,坚持自主建设与服从管理相结合,坚持独立发展与交流合作相结合。

4. 目的:旨在为全校大学生提供家教机会,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家教服务。

第二条 家教平台职能

1. 宣传:宣传家教平台,吸引有意愿的大学生加入爱心家教活动,成为志愿者。

2. 咨询:为志愿者提供免费家教信息,为贫困家庭提供免费家教信息。

3. 培训:为志愿者提供免费家教培训,并建立起合格志愿者的档案。

4. 例会:定期召开例会,定期检查、总结、评价志愿者担任家教的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职能

1. 认真做好家教平台宣传工作。

2. 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家教信息。

3. 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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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系困难家庭的学生家长,并为其联系适合的志愿者。

5. 按时到岗值班。

6. 定期参加例会,参与对志愿者的评优活动。

第四条 值岗制度

1. 值岗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

周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每人每周值一到二次。

2. 值班不允许迟到早退,有事在值岗签到表上换班或请假。

3. 值班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办公室的纪律,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

生,值班结束后应将办公桌清理干净,将门窗关好方可离开。

4. 值班过程中若有客人来访或打入咨询电话,值岗人员应积极接待,

并为其答疑解难,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例会

1. 例会应定期召开,所有工作人员若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

2. 例会内容:总结上阶段的工作状况;评选优秀志愿者并

进行表彰;布置下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1. 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优良师德。

2. 志愿者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3. 志愿者应按时到岗,定期备课,上交教案。

4. 志愿者应有固定的时间,按时前往对口帮助对象家庭提供家教服

务。

5. 志愿者应积极参加本组织提供的家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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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志愿者有参加与退出家教平台的权利。

6. 志愿者有介绍家教培训的权利。

第七条 受帮助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受帮助对象有配合志愿者工作的义务。

2. 受帮助对象有享受志愿者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网络信息库

1. 及时公布志愿者信息、受帮助家庭信息以及配对情况。

2. 及时公布优秀志愿者名单。

3. 定期展示家教成果。

4. 及时发送电子邮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爱心使者团

20xx年11月

 

第二篇: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

管理办法

哈尔脑初中

2013.11.20

哈尔脑初中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午休、放学后等休息时间,在校内或校外进行的学校教学计划外的教学活动,并通过教学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表现为:

(一)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八)在住宅内或其他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视为有偿家教。

第五条 禁止学校和教师参与以下活动:

(一)禁止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

(二)禁止教师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兼职、兼课。

(三)禁止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禁止教师利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严禁学校和教师暗示、动员、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六)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第六条 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可以通过突击检查、现场摄像、学生答卷、蹲点守候、定向问卷、跟踪查寻、图像指认、调查询问、个人交代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解聘所聘职称,调离教学一线,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或追缴,扣分当年绩效工资;

(二)取消评选选优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相应党政

纪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校是整治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主体。学校专项检查组要进行正常检查督查,责任到人,做到不留空白,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是上门家访,另外暗访在外租房办班或在外兼课情况。发现问题,学校自查自纠,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脑初中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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