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出差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关于公司《出差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为了便于公司《出差管理规定》正确执行,特作以下几点说明:

1、出差时间、人员由公司分管经理根据外出工作量统一安排。超出时间安排3天以内(包括3天)的,超出时间费用每天按规定标准的50%报销;3天以上的费用自理。

2、出差工作时间确需增加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

3、出差时间界定:从出差当天乘车之时算起到出差返回下车之时为止,36小时以内(包括36小时)的按1天计算;满36小时不满48小时(不包括48小时)的按1.5天计算;超过48小时的(包括48小时)以此类推。

20xx年5月24日

 

第二篇: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出差制度

5.1出差定义

因公司业务需要前往日常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国家、省、市、地区被视为出差。出差按地区分为国内出差和国外出差,按时间长短分为当日往返和需要逗留24小时以上的出差。出差补贴因出差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5.2出差规定

1、通常情况下员工需提前一周向上级主管提出出差(当日往返的出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并作好工作安排,保证离开期间不会给工作带来任何影响。

2、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如下规定:

*注意言行举止,展示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

*避免与出差目的无关的活动;

*出差在外期间应与上级主管保持联系,通报工作进程。如有行程变动,应立即报上级主管批准方可执行;

*出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

*出差回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情况。

5.3交通工具

员工出差一般应选择乘坐汽车或火车(在火车上过夜方可选择卧铺),特殊情况或时间紧急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5.4出差住宿标准

需在出差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员工选择住宿地时,一般员工住宿标准为200元/夜,部门主管级住宿标准为300元/夜,部门主管级以上者住宿标准为400元/夜。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超过以上标准。国外出差具体住宿标准参照当地水平决定,遵循合理经济的原则。

5.5伙食标准

*午餐为 15 元,晚餐为 15元。员工结束出差后可按标准在报销时申请出差餐费补贴;员工也可选择实报实销,但每日总餐费不可超过 30 元。

*当日往返的出差,如于早上7:00前离家,可按标准申请早餐补贴;如于晚上7:00以后结束出差,可按标准申请晚餐补贴。

*出差期间如安排宴请客户,凭#5@p按规定交际应酬费报销,此餐的餐费补贴将被取消。 *酒店住宿含早餐或培训、会议等活动中提供餐饮的,则相应的餐费补贴被取消。

5.6出差补贴

*国内出差:省内或当日往返的出差每人每天补贴 30 元,其他情况的出差每人每天补贴60元。

5.7出差期间长途费用

*出差因公需打长途电话时,应尽量简短,以降低长途话费开支。

*出差因私需打长途电话,每天一次,不超过5分钟,超过部分费用由本人承担。

5.8报销规定

*出差费用报销仅限于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际应酬费、电话费、传真费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和公司出差政策允许的报销项目。任何个人消费由员工本人承担。

*所有报销费用均应出具合法的#5@p或收据,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杜绝报销白条。 *员工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填写"报销申请表",经上级主管审批后至管理部复核报销。

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企业出差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提高企业运作效益。

第二条 本企业员工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国内出差

第三条 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两种,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则其旅费一律不准报支。但因紧急事务经部门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视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交通费凭证证明核支,实报实销。乘坐企业自备交通工具不得支领交通费。因公需乘计程车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作加班论。

第四条 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报支早餐费( )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 )元,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 )元。

第五条 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等。

1、普通员工随同部门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时,视实际情形比照乘同等车及住宿,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2、公务必要并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3、员工适用本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 住宿费按夜数支付,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付,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定七折报支。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免费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如因实际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 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 员工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条 员工人事异动搬迁费酌情给予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条 员工出差前按实际需要凭“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差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会计部门每月编造“企业每月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三、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 奉派出国人员应就出国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国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其“出国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

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第十四条 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可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企业开支外,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 企业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企业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并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九条 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差旅费报支标准同本制度第三条,以五十公里为界。

第二十条 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训练机构或本企业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2、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3、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外本埠受训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 )元为原则。

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地址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

四、借调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内部借调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员工如有违反制度虚报旅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细则。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员工公派出差办理公务者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出差报告》

3要求

本公司内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按本制度执行

3.1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应先由派遣出差部门主管核准,登记出差相关内容,并凭核准预借或报支旅费。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a、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格式须明确记录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出差期限由遣派主管或总经理视情况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实核定,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手续后方可支给出差旅费。b、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其预借款额,须经由主管部长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支款项,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差旅费在当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其报支时,再行核付。

3.2员工在本市、郊区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时应经部长级主管核准。当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当日工资外,原则上不支给交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交通费凭乘车凭证实数支给。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工作需要当日中午无法返回的,给予适当的中餐补贴(补贴标准按10元/人执行),但如实际需要,须事先呈主管核准批准。

3.3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无论出发或返回一律按实际差旅日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其他费。

3.4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a、四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b、部长级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5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实际票额发给交通费:a、乘坐汽车及火车,原则上应出具公路局、铁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凭证;b、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的购票凭证或船票存根;c、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凭飞机票存根报销交通费;d、搭乘或驾驶公司的交通工具者,凭车辆行使损耗及车辆行使必支费用凭证报销,不得再报支其他交通费。

3.6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船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

不得另行报支。

3.7出差人员膳食、住宿、杂费(包括:公交出租车费、手机费),最高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发(住宿及公交出租费须凭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a、部长级: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180元,膳食费每日35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300元,膳食费每日50元;b、普通级: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100元,膳食费每日35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200元,膳食费每日50元;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3.8员工出差同行时要求同住,住宿费每二人按一人标准报销,另一人只支付定额内的膳食费和杂费。

3.9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a、邮费等费用应以邮电局的收据为凭。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劳力、车马等所支出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另列特别费用按实凭证报支;b、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正式统一收据#5@p为凭;c、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以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3.10出差费用的报销:a、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采取超标自付原则;b、膳食费等按标准领取;c、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

报销。

3.11出差人员中途患病、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必须延长滞留,出差者需出具申请,经调查确定无误,方可支给出差旅费。出差员工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出差路线或应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但事后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3.12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如因特殊情况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超额费用,可以呈请总经理特别核准,其余超额报支一律剔除。

3.13员工报销出差旅费时,应据实提缴收据,经核实,如发现有瞒报、虚报,除将所领款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3.14出差一般不得报支加班费,但节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3.15出差行程时间工资自出发日起至回公司之日止计算给付,首尾行程时间足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支给;不足半天按半天支给。出差人员交通费,凭交通票据实数支给。

3.16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或退差后,应及时将出差相关状况总结编制《出差报告》向直属主管汇报,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退差。

3.17本标准为人事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人事行政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3.18本标准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1、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2、 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未报销者,财务应当于当日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并处一定罚金。

3、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长途出差:根据使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由部门主管审批,交财务部核准,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短途出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由部门主管审批,财务核准,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4、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可酌情予以计新。

5、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6、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7、 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8、交通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出差管理制度

Ⅰ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1,20元

B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5@p,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5@p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补贴。 Ⅱ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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