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无权强行检查公车私用那又如何依法监督

群众无权强行检查公车私用那又如何依法监督

公车私用可谓是当今官场公车泛滥情况下的多年痼疾,虽然群众意见很大,但正是由于涉及到权力拥有者们的既处利益,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或根本就不想真正进行监督,即使象广州这样装模作样再花费巨款装备了用于监控公车私用的GPS定位系统,却仍然不时有在街头巷尾见到这种屡禁不绝的丑恶腐败现象。甚至针对群众的举报,警方回复竟然表达出一种权力的傲慢,谓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拦截、检查或强行进入他人车辆”。

据羊城晚报11月20日报道,11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警方通报广州市民区伯投诉“公车私用”事件调查情况,称区伯投诉的粤O·01308车为省公安厅老干部生活保障用车,事发当日下午,该车在出车时应一老干部要求顺路将其约9岁的孙女送至珠江新城。经警方初步调查:当天下午3时30分,当事人区伯(男,53岁,广州市人)乘车至珠江新城华就路时,因怀疑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粤O·01308的车涉嫌公车私用,便下车持手机强行进入车内,对车内的儿童进行拍摄。车内有关人员下车后,区伯继续跟随其后试图拍摄。

显然广州当事市民区伯发现公车私用的情况而采取了先取证再举报的措施,为的是让自己的举报有充足的证据而不至于被举报方将来否认,毕竟公车都是政府的车,也就是权力部门的车辆,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说不定自己还会限于被动局面;所以显而易见区伯的作法是基于对公车私用这种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并行使一个公民合法的监督权力,何况广州市针对群众对公车私用的强烈不满,也一直不断的在鼓励群众进行监督,因此政府部门理应该对这种市民自觉监督公车的行为进行鼓励,至少能让公车私用的公务人员不至于象过去一样堂而皇之的招摇过市。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区伯举报公车私用的情况发生后,警方的回复却让人感觉到他们明显的内心不快,报导说,警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管理,欢迎群众依法监督。但是,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依法对公民和车辆进行盘问、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拦截、检查或强行进入他人车辆。

本来群众一定都想听到警方对他们明显的公车私用行为被举报后的处理态度,但他们一方面“欢迎群众依法监督”,另一方面又警告市民“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依法对公民和车辆进行盘问、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拦截、检查或强行进入他人车辆”,言下之意举报公车私用的市民区伯的车内取证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看来警方可以因此不仅不表扬鼓励区伯,甚至还可以“依法”处置他了,这实在令人莫名其妙,欢迎群众依法监督,可所依的“法”却告知群众没有资格对公车强行检查取证,看起来警方所谓的法已经让他们公车私用的腐败行径有了某种制度上的保障,群众如果采取检查取证的方式行使监督的权力,就有可能触犯他们的法律,这种后果似乎相当的严重,警方的态度显然有警告区伯这类“爱管闲事”的市民的意味。

我们看到警方强调称,区伯投诉的粤O·01308车为省公安厅老干部生活保障用车,事发当日下午,该车在出车时应一老干部要求顺路将其约9岁的孙女送至珠江新城。言下之意这是老干部的生活保障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务车;但谁都知道,公安厅的老干部生活保障车是政府花钱用来保障退休的老干部的生活的,并非用为接送他9岁的孙子的车,即使是所谓的“顺路接送”也不行,这件事事实上已经涉嫌公车私用,并没有什么疑义。市民区伯的检查取证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举报有充足的证据而已。照讲警方本应该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就此事进行检讨处理,当然更要对区伯行使公民权力、响应政府配合监督公车私用的自觉行为给予表扬才对,但公众看到的涉事警方的态度相当的暧昧,似乎对来自群众的监督相当的“不高兴”,搬出所谓的法律来警告市民,当心监督他们公车私用的时候犯法,这还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了。

难怪即使是群众怨声载道、即使是政府部门三令五申的试图遏制公车私用腐败现象泛滥成灾,但这种现象却似乎从来就没有真正得到遏制,如果警方声称的群众无权强行检查公务车的“法律”确实存在,我们无话可说,只是所谓“欢迎群众依法监督”岂不是成了一句冠冕堂皇的空话?如果市民举报公车私用却拿不到切实的证据,结果可能基于公车的背后之权力,最后只能还是公车说了算。所以很简单,政府如果不在所谓的“法律”上、公车使用制度上进行改进,不大幅度的减少泛滥成灾的公车数量,即使花财政巨资安装GPS

定位系统,也不过是作秀,不仅解决不了公车私用,甚至是继续劳民伤财,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和形象。

 

第二篇:公车私用管理办法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暂行)

一、目的: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方便员工外出办公,允许员工开私车办公事,为了进一步规范私车公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内容:

1、私车公用的概念:上班时间内,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用私车办理公事的行为。

2、根据公司需要,有私车公用的,应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私车公用时,由公司行政部开具《公司用车单》,报销人每月凭《公司用车单》计算公里数,按每公里数给予补贴。

4、私车公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投保车辆保险,由车主交纳,如交强险、商业险等。

三. 费用计算:

1、 公司承担费用:

1.1 凭《公司用车单》记录的用车情况,报销高速公路通行费、进城费、停车费等其他与行车相关的费用。

1.2 公司凭《公司用车单》统计公里数,每公司补贴费用1.00元。费用报销时可凭借加油费等与车辆有关的#5@p报销费用。

2、个人承担费用:

2.1 公车私用期间的交通违规处罚款。

2.2 车损维修费用、其它车辆费用。车辆年检、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2.3 车辆车辆保险费用。

四、注意事项:

1、意外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作应急处理,迅速报案并及时联系公司行政部。

2、私家车仅限本人作为驾驶员公用。

五、实施:本规定从20xx年11月1日颁布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

总经理: 2011-11-22

附件:《私车公用审批单》

公司用车记录表

公车私用管理办法

用车单位派车流程:用车人申请→主管审批→总经理(或代理人)核准→行政派车→车辆使用→行政统计里程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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