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设点公告

关于禁止在大操场及其公共通道摆摊设点的公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大操场及其公共通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过往行人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进行查处。

二、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进行查处。

三、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购买摊贩经营的商品及其在摊点周围玩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盐津县工商局

盐津县文体局

盐津县盐井小学

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市民创造整洁、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确保房山区创建国家级卫生区技术评估及考核验收阶段的圆满成功,我区将对擅自进行店外经

营、摆摊设点经营月饼等节日用品、进行各种节日促销宣传、占用公共场所堆物堆料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以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迎接中秋节、国庆节的到来和残奥会的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任何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外随意摆摊设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进行查处。

二、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进行查处。

三、经营者其他违反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工商、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进行查处。

四、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购买街头摊贩经营的商品,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对从事

上述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广大市民有权向工商、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举报。

五、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

房山分局 管理监察大队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内摆摊设点的公告

各学院、教学部:

由于近期学生生活区和宿舍内摆摊设定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的影响了学生社区的安全和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加强校园管理,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生处和公安处研究决定,现将禁止在校内摆摊设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园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学生宿舍以及生活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严禁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内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如有发现,公安处、学生处有权没收全部销售物品;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予以纪律处分或移送辖区派出所处理。

二、学生社团组织的社团活动必须先申请,经院部、校团委、公安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三、我校“爱心书屋”于去年成立,现已面向广大学生免费开放。学校希望同学们能将自己闲置或欲售书籍、服装等物品捐赠给“爱心书屋”,传递一份爱心,营造和谐校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处 公安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重申禁止在校园摆摊设点进行经商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韩山师范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韩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现就禁止在校园摆摊设点进行经商活动的有关规定重申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校园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进行经商活动。

二、学院内商业网点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服务师生需要临时设点销售的,须经学院同意,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点,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秩序。

三、严禁本院学生、外来人员在校园从事任何推销商品的活动。

四、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韩山师范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韩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

保 卫 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

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事项名称: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的

审批

受理部门:城管执法大队

申报条件:(1)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的核准审批:

1

申报材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2.具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和载体; 3.具备亮化供电条件; 5.有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的措施保证; 6.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 7.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 2)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核准审批: 1.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2.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3.各种有效证明; 4.摆摊设点需依法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1)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的核准审批: 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资格证明; ③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对比图; ④ 协议; ⑤经资质部门审核的设计、结构、施工图; ⑥施工监理部门同意施工监理文件; ⑦造价预算等其他所需文件 2.灯箱、路牌等小型广告: ①书面申请; ②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资格证明; ③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对比图。 2)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核准审批: 1.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摆摊设点: ①《三穗县临时城市道路占用审批表》; ((

②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③提交临时占道设置摊点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 ①《三穗县临时城市道路占用审批表》; ②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③其它依法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的核准审批: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受理—→现场勘察意见—→大队审核—→

局机关审批—→填发许可证(期限一年)或不予许可进行整改和拆除—→核准收取城市空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3)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核准审批: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受理—→现场勘察意见—→大队审核—→

局机关审批—→核准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填发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审核意见。

承诺期限: 1.单独审批的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内; 2.并联审批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1)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收费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2)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收费依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说明:占道费按日征收,面积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算,时间不足一

日按一日计算。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依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5)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6)城市道路挖掘收费依据: 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核准审批城市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核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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