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邀标通知

邀标公告

Xx省xx局根据实施项目的需要,对 xx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一、 项目情况

1.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位于xx,对xx中心进行装修,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

2. 招标范围

投标人应自行组织对项目现场、交通环境进行考察,以 获取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和现场资料。如投标人不进行项目现场考察,视为对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二、 计划工期

签订施工合同后xx月内完成。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投标人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 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证件有效。

四、中标方式

由采购单位依法组成谈判小组、监督小组,以投标人提交的竞价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方式的资质、服务承诺、企业信誉度等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对使用的材料须注明品牌、型号、规格)经审查资质能参与竞标后,采用三轮报价确定供应商,其中:第一轮报价以投标人报价书提供的价格为准;第二轮、第三轮报价以投标人提供的竞标价为准,经三轮报价后,评审组按照符合要求、质量和服务良好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镜架的单位,严禁工程转包。

五、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凭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发 票等进行结算。

六、 领取邀标文件及相关事宜

1. 领取邀标文件时间: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

2. 保证金:第一成交中标方交纳履约保证金xx元。

3. 购买谈判文件时需携带的初审资料:

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证明等。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标时间:拟定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开始(如 有变动另行通知。

5.递交地点:xx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6.竞标地点:xx楼会议室。

7.竞标问价递交截止时间:拟定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竞标前10分钟),超时一律拒收。

Xx单位

二O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xx〕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xx年x月x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xx〕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xx年x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xx〕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xx〕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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