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订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CWQ-01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定地点:山西运城

签定时间: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_ *** _定货合同

甲方:山西****

乙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除雾器一事达成一致,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1、供货范围

1.1依本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 除雾器(规格详见技术协议 ; 数量:两 套)及与其相对应的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

1.2外协件要求的数量、规格、型号、如果确需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2、合同价格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52000 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其中包括产品价格、产品包装费用、全过程运输费用、17%增值税费及指导安装、技术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等(以下简称服务)费用。

2.2本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合同价格。

3、技术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的技术规格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4、交货时间、地点

4.1、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收到预付款15个工作日

4.2、 交货地点: 。

5、包装

5.1、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进行可靠的包装。该包装应适用于长距离内陆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湿、防霉、防锈和防粗野装卸等防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而不因上述原因使产品受损。由于产品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和丢失均有乙方承担。

5.2、对于箱装或包装的零散件,乙方须用标签以中文注明合同号、所属设备名称、配件名称以及组装图中的配件编号和位置编号。配件或专用工具应注明“设备配件”或“专用工具”。

6、装运条件

6.1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乙方应至少在交货前15天,以传真通知甲方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和起运日期。

6.2乙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对产品的一切责任。

6.3乙方不应错交、少交或多交合同规定的产品,否则,乙方对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运输方式、到站及收货单位

7.1、运输方式:由乙方确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及 “技术协议书”的要求,但必须保证不影响设备整体质量、寿命。

7.2、收货单位: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8、检验

8.1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从产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对产品进行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的检验,如发现问题,从产品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甲

方可以提出异议,对于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必须负责在收到异议书或通知后三日内进行整改,包括维修、更改、退货,否则退还所有货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8.2检验不代表最终验收。

9、设备安装及调试

9.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指导安装。甲方先自行安装,如遇困难无法解决,乙方可提供现场指导安装1次。

9.2乙方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

9.3乙方应为其在甲方指导安装及调试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乙方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保证人身安全。

10、验收

10.1产品的验收应依据技术协议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10.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连续试运行72小时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满足合同规定的参数和技术要求视为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甲方。

10.3设备调试期间,乙方应及时解决因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在甲方进行产品攻关。

11、技术资料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有关验收标准;设备使用说明书、总装图及部件装配图(两份及电子版图);外购设备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12、质量保证

12.1双方约定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壹 年,质量保证期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2.2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经正常的安装、运转和保养,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2.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三 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更换产品的质保期按本合同12.1项重新计算。

12.4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三日内没有弥补缺陷或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将及时通知乙方,优先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13、货款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签订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15600元),提货时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5@p,甲方付合同总金额的70%(36400元)。

14、索赔和违约责任

14.1在产品质保期内,如因产品的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14.2乙方根据甲方的索赔要求,应立即负责清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产品并根据情况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要求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其费用按12.4款执行。

14.4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未发货或延迟发运全部或部分产品,乙方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为每七天为合同价格的1%,不足七天的按七天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五周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乙方仍需毫不延迟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减轻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5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包括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处罚方式同14.4款。

14.6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交货期顺延。

14.7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包括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对情况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

15、合同解除

15.1、在乙方有下述违约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5.1.1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及服务。

15.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1.3乙方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5.1.4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外包或出售本合同中要求的任何义务和权利。

15.1.5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15日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5.2一旦甲方根据上述第15.1条款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的产品,乙方应承担购买类似产品的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6、转让与分包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18、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19、其它事项

19.1产品在生产期间,甲方可以派人到乙方监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整体进度计划及当月和下月生产计划,并提供工作生活上的必要配合。

19.2甲方在监造中,发现乙方产品有重要质量问题或违反合同原则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由权威部门确认后)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9.3外协件验收时,乙方应通知甲方派人共同联检,联检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

19.4标的物交付的前三日,乙方应通知甲方到乙方参加联检。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

19.5乙方应提供类似产品的真实运行情况,必要时乙方应提供实地考察的

必备条件。

19.6乙方应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配合试车、售后服务等服务

19.7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合同原则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2技术协议书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山西 负 责 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359- 传 真:0359- 开户银行: 帐 号: 增值税号: 地 址:山西

邮 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增值税号: 地 址:

邮 编:

签订地点:山西

签订时间:20xx年5月17日

 

第二篇:设备采购合同范本(大型项目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标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录

1.  定义

2.  合同范围

3.  价款支付

4.  技术规范及标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  知识产权、

7.  交货验收

8.  包装

9.  检验、安装、调试

10.运输

11.保险

12.伴随服务

13.备件

14.保证

15.索赔

16.通知

17.合同修改

18.分包和转让

19.卖方履约延误

20.误期赔偿费

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2.违约合同终止

23.不可抗力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争端的解决

26.适用法律

27.有关税费

28.合同生效

附件:设备详细技术参数表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的设备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  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买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6)“验收机构”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合同范围及价款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          设备,包括:

                                                      单  位:元(人民币)

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价款支付:

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即         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3.2卖方按买方要求的             日送货到         (指定位置)并经买卖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    %即        元。

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    %即           元。

3.4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     %即           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   年期满后付清。

买方以          形式预付货款,同时卖方银行开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与预付货款相同金额即      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保函于卖方收到预付款时生效。

4.技术规范及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卖方提供的设备一定要有       颁发的      许可证,如果提供设备与许可证不符或超范围生产制造,或由于其他原因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通过当地     机构验收,买方有权向买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并提出诉讼。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3 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4.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6.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6. 2 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卖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

7. 交货验收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7.1买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7.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7.1.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          

7.2.验收注意事项:卖方必须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配图、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甲方签收。验收后买卖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该证书作为买方向卖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或数量或三者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前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7.3.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8.包 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检验、安装、调试

9.1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或制造商处)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9.1.1卖方应在验收后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9.1.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9.1.3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9.1.4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9.2 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

9.3 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9.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5 卖方在调试过程中保证由买方投入试车的原材料不超过    即能达到调试产品合格,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试车投料超过约定部分,由卖方承担买方的购料成本。

10.运  输

10.1 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

11. 保险

11.1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

12.伴随服务

12.1 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面掌握为止;

(6)低价(与市场价格比较)提供终身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

(7)设备出现故障,接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之后在72小时内解除故障。

12.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2.3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3.备 件

13.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 卖方应             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4.保 证

14.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查过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4.2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4.3 质保期内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14.4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5.索 赔

15.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6.通知

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买方指定地址,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6.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17.合同修改

17.1 除了合同第16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分包和转让

18.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18.2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8.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

19.卖方履约延误

19.1 卖方应按照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9.3 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0.误期赔偿费

20.1 除合同条款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延误一周,买方扣除卖方设备总价的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1 卖方出现除第20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2)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3)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21.2 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23.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5.争端的解决

25.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诉讼。

25.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   北京市大兴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6.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27.有关税费

2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

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28.合同生效

28.1 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及合同正文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

28.2 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8.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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