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库尔班·海比布,男,19xx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学历,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居住本市新市区河南东路14号锦盛苑小区。

被申请执行人:周向军,男,19xx年1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汉族,初中文化,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60户乡大梁村7队农民,住大梁村7-45号宅。 申请事项:

恢复(2009)水刑初字第10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22086.88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xx年9月5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周向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库尔班·海比布经济损失款22086.88元,贵院主持调解其款项按月分为12个月支付,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至使贵院无法执行裁定,现我病情加重,生活困难,经多方得知,被申请人周向军有田地、房屋属于大梁村7-45宅并一直在驾驶亲哥的出租车新A-T0053(属出租一分公司),后驾驶李宝安的新AA6222汽车,刘敏的新A2M253汽车,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判决书之款项,故由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先予执行申请书

民 事 诉 状

原告马学征,男,19xx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男,19xx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宗炳振,男,19xx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朱培东,男, 19xx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人邢富岭,男, 岁,汉族,原大名县供销社副主任。现住 第三人赵国山,男, 岁,汉族,职业: 现住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建在共用绿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xx年开始,被告在大名县城东建设商贸城,当时该地方周围都是耕地,尚未形成商业区,原告所建商住两用楼房无人购买,在此情况下,原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大名京府商贸城”彩色效果示意图,并承诺小区临街后院内为共用绿地,宜商宜居,即前店后院的商住两用格局。从被告发布的商贸城原意图广告中,也可清晰看出,院中规划为绿地,栽有树木。被告为促销其商品房,喴出的口号是把大名京府商贸打造成新一代大名府商人的平台。在此情况下,原告等人在被告广告的影响下,从20xx年开始,先后在商贸城 A区购买了被告建设并销售的楼房,并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房产后,服从管理和规划,按时向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被告交纳水、电等费用。被告却未按承诺植树、种草,部分业主看到院内土地荒着可惜,便栽种部分树木进行了绿化。几年来,原、被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相安无事。但是,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居住的A区院内

1

土地以共用通道为线分为南北两份,予以出卖。北半部分土地1.316亩(877.8m2)以80000元一亩,合计105280元的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之父赵星师兄,南半部分1.194亩(796.13 m2)以95520元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邢富岭。其中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也在其内。第三人以该片土地自己已购买为由,于20xx年12月3日开始,除给A区业主周边留出4米通道外,不顾原告阻拦和反对,强行在院内搭建围墙,使A区形成院中院。为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发生纠纷。

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共用绿地和公用设施的侵犯。原告只所以购买被告的商品房,綠于对被告广告及承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商品房规划效果示意图中,清楚地表明,后院为绿地,该承诺对原、被告能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显然有重大影响的。虽然后院土地未在合同中表明为绿地,但上述承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况且,该院中设有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合同中也没有明示院中土地属其他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上述规定,A区院内土地属于A区各业主共有,业主在购买该处商品房时,价款中已包含了对院中土地使用的对价,况且,小区内的绿地和设施设施是小区内必备物质条件,是小区居住质量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用绿地的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A区院内打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据上情,特呈书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附:所代表的原告人名单。

2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学征,男,19xx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王平海,男,19xx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宗炳振,男,19xx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朱培东,男, 19xx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侵权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强行在申请人居住的商贸城A区院内共用绿地的土地建造围墙,欲以造成既定事实,使本案审判后难以执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了各业主的强烈不满,矛盾已达白热化,如不及时制止,就要发生群殴事件,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矛盾激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使本案处理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对第三人建造围墙的行为采取措施,裁定其停止施工。申请人 自愿以自有房产一处(附房产证复印件)作担保。请求法院尽快做出裁定。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3

推 举 书

我们做为商贸城A区的业主,因与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发生侵权纠纷,进行诉讼。我们做为共同原告叶,为便于诉讼,特推举以下四人为我方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马学征,男,19xx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

王平海,男,19xx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

宗炳振,男,19xx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朱培东,男, 19xx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

我们授予以上代表人如下权利: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举证、质证,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一般代理权等。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我们全体原告具有约束力。

推举人:

20xx年 12 月7 日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