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戴奎)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戴奎(系死者张天用之妻),女,生于19xx年10月10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4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申请人:张裴麟(系死者张天用之子),男,生于19xx年7月12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4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申请人:张吉光(系死者张天用之父),男,生于19xx年4月17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6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申请人:陈久英(系死者张天用之母),女,生于19xx年1月25日,汉族,住安岳县两板桥镇玉龙村6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黄明江,男,生于19xx年12月23日,汉族,住安岳县石羊镇赤云村5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恢复执行 (2011) 潼法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20xx年11月11日作出(2011)潼法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张天用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77695.84元,并承担诉讼费726元,在本案执行期间,贵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1) 潼法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二篇: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该矿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款项15万元整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并先行给付申请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经申请人申请后,已对被申请人的××万元存款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因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致使申请人无力支付工程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目前,参加公路施工的民工已多次向申请人单位要求支付其报酬,申请人急需款项支付民工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支付给被申请人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该款应由被申请人在工程验收后退还给申请人,但申请人完成施工任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退给10万元保证金。

因上述原因,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97、98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107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请贵院予以依法核准。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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