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土地使用者                                     

(所有者)

地      址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按照申请的权属性质填写,申请使用权登记的,将“所有者”划掉,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把“所有者”划掉。

(2)       单位性质:填“全民”、或“集体”或“个体”。个人住宅填“个人”。

(3)       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       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5)       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

(6)       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7)       国有土地农业用 地使用权面积:指国营农、林、渔、牧场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8)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其分类面积。

(9)       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

(10)   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1)   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2)   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庆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3)   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定的暂不填写。

(14)   地上物类别及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情况。如厂房、水塔、林木、地上物权属填写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如“本单位”或“XX人”所有或使用。

(15)   家庭人口:指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市民或村民中,有正式户口的人数。

(16)   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界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17)   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如:“划拨”“征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入社”等能证明权源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文号。

(18)   他项权利:填写与本宗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或限制条件。

(19)   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0)   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1)   变更登记申请,各栏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变更前情况可以在“备注”栏填写。

 

第二篇:夫妻离异房产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样本)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夫妻离异房产变更)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填写基本要求与说明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并签名盖章。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4、一个权利人拥有两宗地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

5、一宗地有多个土地权利人的,由各共有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

6、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8、委托代理人姓名:土地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委托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姓名,自行申请的不填。

9、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共用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10、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11、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12、建筑物权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

13、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住宅等。

14、使用期限:政府批准的使用年限;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

15、土地价格: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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