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版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

劳务派遣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行,如果没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对外派遣劳务行为不能认为是劳务派遣。

如果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还是要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务派遣合同无法保障你的利益。

劳务派遣协议书

劳务输入单位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乙方是具有人才派遣许可资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外派员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派遣工作

甲方负责将所需外派员工的数量、要求、劳动报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务。

甲方负责对所招用外派员工的挑选和最终确认。外派员工的数量、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具体法定或者约定事项以甲方盖章确认的《外派员工签约通知》(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为准。

第二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外派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员工管理

外派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外派员工明示。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派员工的技能,在与外派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四条 用工关系

外派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每次外派员工的期间不得少于2年,甲方同意每次借用外派员工的时间至少为2年。

外派员工到甲方报到时,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外派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操作;如外派员工是非上海户籍人员,可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办理保险;或者参照《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外派员工属于法定劳务人员,则甲方可依法免于承担外派员工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或法定征缴费用。

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须依据上海市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迟延告知或甲方迟延答复而造成相关责任,由迟延方承担。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甲方提前依法退回派遣员工的,不足一月,甲方应按一月支付该人的管理费。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外派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劳动报酬、约定的管理费等内容结算费用(具体计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费用结算表、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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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在《外派员工签约通知书》中确定的数据或金额与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标准不符,则依法执行。

甲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12日将外派员工的考勤考核结果交乙方。乙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提前10日将收款通知交甲方。

甲方确认乙方的《费用结算表/工资表》后,甲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签约情况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提供人员异动清单,并须于每月 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将本合同所涉及的总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付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双方约定: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 项的办法发放。

A.甲方经乙方同意,直接向员工合法、按时地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后支付给乙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B.在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包含外派员工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由乙方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乙方应于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甲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对甲方直接发放费用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外派员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工作,因跨省市发放劳动报酬而产生的银行或邮政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指定的收费帐户如下: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

7.1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还给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2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还给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如产生医疗补助费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7.2规定退回,在派遣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派遣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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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派遣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以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月随管理费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然无工作的,乙方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赔偿或补偿约定

派遣工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或外派员工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如外派员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全额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外派员工或者法定继承人;如因外派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外派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甲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因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续约、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员工与乙方建立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以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员工中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最晚终止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

(三)派遣工作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核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

3.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外派员工身体健康的;

(四)如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外派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五)除本条(三)、(四)项的情况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按通知当月的管理费标准向对方赔偿。提出方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提前解除乙方外派员工劳动或劳务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

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外派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外派员工可按规定在上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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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最终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因自然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签约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由甲方盖章确认。若甲方无法定理由而未按时间节点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务输入单位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业务经办人:

签定地址: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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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务派遣协议书 样本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就甲方派遣劳动者到乙方工作的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系本协议书附件。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条 乙方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乙方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系本协议书附件。乙方为用工单位。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乙方要求招聘、推荐人员,由乙方确定派遣到岗。

(2) 组织派遣劳动者岗前体检或年度体检。

(3) 组织派遣劳动者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和劳动政策培训。

(4) 与派遣劳动者自乙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系本协议书附件。

(5) 与派遣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变更、鉴证、存档等手续。

(6) 协助乙方制订派遣劳动者薪酬福利方案。

(7) 每月15日前,对派遣劳动者的薪酬进行核算和按时发放。

(8) 为派遣劳动者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续保、转移手续及落实相关待遇。

(9) 为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保手册、工资卡的申领和发放。

(10)为乙方提供合法票据,依法依规代扣代缴派遣劳动者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费用。

(11)参与派遣劳动者与乙方之间的劳务纠纷处理,参与劳动仲裁和诉讼。

(12)按政策处理派遣劳动者医疗、工伤事故,根据乙方需求,代理商业保险投险及理赔手续。

(13)开展派遣劳动者余缺调配,提高乙方人力资源利用率。

(14)组织派遣劳动者填写入职申请登记表,并管理其档案。

(15)协助乙方组织派遣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16)协同社区做好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7)协同乙方开展派遣劳动者奖优评先等活动。

(18)协同乙方开展派遣劳动者文体活动。

(19)做好派遣劳动者的信访工作,及时与乙方反馈相关信息。

(20)做好乙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派遣劳动者被甲方派遣到乙方之前,与乙方因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引起的纠纷或争议,由乙方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

(2)为甲方提供所需用工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奖金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规章制度、劳动定额、录用条件、试用期限、用工期限、上岗时间等信息资料。

(3)与到岗派遣劳动者签订上岗协议,系本协议书附件。

(4)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每月5日前,负责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到甲方的银行帐户上。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浏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浏阳市社保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如遇派遣员工追索到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补偿由乙方负责。

(6)负责支付甲方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XX元。

(7)负责支付派遣劳动者的体检费用。

(8)负责每月及时将派遣劳动者增、减情况及工资发放明细表报给甲方。

(9)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和岗位考核管理。

(10)乙方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1)组织和管理派遣劳动者的工会活动。

(12)协助社区管理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工作。

(13)不得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14)需要退回派遣劳动者时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5)乙方有权将下列情形的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D、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双方协商事项

(1)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乙方负责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2小时之内通知甲方。

(2)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乙方垫付。

(3)甲方负责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承担甲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的费用。

(4)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甲方负责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理。乙方承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

(5)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退回甲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需支付的费用。

(6)乙方提出退回派遣劳动者,负责承担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相关费用。乙方停止支付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报酬的,视同为已退回该派遣劳动者。

(7)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甲方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派遣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乙方不同意继续接受其派遣的,由甲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乙方承担甲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应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8)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追索赔偿。

(9)由于甲方的过错给派遣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由于乙方的过错给派遣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应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其它相关费用,如因工伤(亡)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的伤亡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非政策支出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应积极参与配合事故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12)本协议期满,如不续签,甲乙双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3)本协议有效期以乙方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岗位管理协议期限为准,如有不同期的情况出现,本协议有效期限自行延续至岗位管理协议期限一致。乙方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岗位管理协议期限为本协议所称的派遣期限。

(1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有损害对方的行为。被害方可终止本协议,并向对方追索赔偿责任。

(15)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内如有政策性变化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政策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附: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甲 方(单位公章): 乙 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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