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2

关于##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下半年)

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按照今年工作要点安排,下半年,我院又一次开展对##情况大考察活动,活动中得到了环翠公安分局和工业新区公安分局的大力支持,现将考察的情况报告一下:

  一、##的基本情况

我院监所检察科与环翠公安分局对环翠区辖区桥头、温泉、望岛、竹岛、孙家疃、菊花顶、北沟、鲸园、城里、羊亭、张村、边防12个派出所,工业新区公安分局对的辖区草庙子、汪疃、苘山三个派出所,对各自##人犯监管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与监管人员进行了座谈,同时到威海市监狱驻狱检察室对辖区内暂予##人员进行了核实。

以上半年考察为基准,到今年下半年考察为止统计,目前,威海市环翠区及工业新区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人数280人,其中缓刑183人(占总人数的65.4%),假释89人(占总人数的32.8%),暂予##6人,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人。矫正对象遍布环翠区及工业新区16个乡(镇)和街道办,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9岁;犯罪涉及罪名28个;所判刑期最短的处拘役4个月缓6个月,最长的处死缓后假释,其中20##年底前届满83人,20##年底前届满126人,20##年底前届满38人,20##年底前届满22人,20##年底前届满9人,20##年后届满的2人,转出本院辖区14人,收监4人,暂予##期间死亡1人。全部##罪犯由16个派出所监管。

从考察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考察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工作档案,五种##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基本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也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绝大多数##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另一方面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有些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如不及时宣告、不及时移送有有法律文书、脱管、漏管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

二、目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各自为政。

2、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一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处罚。部分##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察意识差,不及时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受情况询问或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始终未到派出所报到,还有的##罪犯个别不服从管理。公安干警也有畏难情绪,他们辛苦破案判决后案件又回到自己辖区,很多时候##人员不想让周围的群众知道自己是##人员,很不配合执法监督部门的定期谈话,案子办来办去最后落实的还是基层派出所;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成为事实上的不执行,责任追究的欠缺使得部分##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

  三、做好##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主体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主体为公安机关。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这就造成了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脱节或重复管理等问题。

根据当前实际,在法律和政策未作出新的规定前,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运行模式开展工作,即公安机关继续搞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2、严格依法适用##刑罚方式。人民法院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予##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以及随意司法。主张建立减刑、假释公安、检察院听证程序,假释考察回访制度等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必要时一是建立庭前考察制度,可由司法、基层派出所、检察院共同承担进一步增强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案件工作效果;二是在取保候审阶段的申请保外就医的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申查材料的核实最好由检察院、公安法医全部介入监督,因为到社会上以后,主要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督的是检察机关,而法院只管判决,这样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不能彻底掌握该类人员的具体情况,造成漏管。

 3、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是当前##工作最大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尽量解决##罪犯接收难、监管执行难以及收监执行难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程序,完善交接手续,及时交付执行,有效纠正交付脱节现象。针对当前在缓刑交付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公检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一是要制作统一、规范的格式工作文书,完善交付程序,规范交付执行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采取宣判时通知执行机关派人到庭交接或者将已决罪犯直接送交执行机关等方式,以确保交付衔接到位。

  4、强化##监管工作。执行机关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的,执行机关应坚决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的##罪犯,要依照规定及时实施上网追逃。要依照规定逗硬实行考核奖惩制度,促使罪犯自觉积极接受改造。

5、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关规范##监管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罪犯执行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年要对监外情况进行抽查,从严治理脱管、漏管现象,督促对严重违法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三是严格依法查处##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6、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于##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根据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区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使##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关于##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司委

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按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近期,市人大内司委就我市##工作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的基本情况

11月16、17日,市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深入三台县、游仙区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玉英带队调研。调研组查看了三台县北坝派出所、潼川司法所,游仙区新桥派出所、魏城司法所,分别召开了两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在魏城镇还与4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座谈。调研组还就减刑、假释情况在绵阳监狱进行了调研。

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罪犯2202人。其中,缓刑犯1903人,占86.4%,暂予##犯53人,假释犯40人,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130人,管制76人。在##罪犯中,未到基层派出所报到87人;分布在城内的有457人,占20.75%;分布在农村的有1745人,占79.25%。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调研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 1

##工作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五种##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矫正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如游仙区魏城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方面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流程管理和警示教育,收到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从调研收集掌握情况以及汇集全市相关情况来看,当前我市##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总体上看,我市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情况良好,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基本上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绝大多数##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是,我市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如脱管、漏管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

二、目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 2

各自为政。根据统计,目前全市漏管87人,占##罪犯总人数4%,其中数量最大、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适用缓刑的罪犯,漏管现象基本发生在这类对象中。

2、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一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根据统计,目前全市脱管70人,占##罪犯总人数3%。

3、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处罚。部分##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察意识差,不及时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受情况询问或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始终未到派出所报到,还有的##罪犯不服从管理。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成为事实上的不执行,责任追究的欠缺使得部分##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

4、法律与政策对##主体设定不一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全面推开。截止20xx年10月,全市10 3

个县182个司法所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矫正对象634人(20xx年接受471人),其中缓刑448人,假释42人,管制13人,暂予##20人,剥夺政治权利111人,现解除矫正61人,继续矫正对象573名。社区矫正工作与##工作虽然提法不同,但工作对象完全一致,工作措施也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进,##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负责的##有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则只有政策依据,这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造成很多问题。

三、做好##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主体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主体为公安机关。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这就造成了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脱节或重复管理等问题。

根据当前实际,在法律和政策未作出新的规定前,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运行模式开展工作,即公安机关继续搞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2、严格依法适用##刑罚方式。人民法院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案件,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办理暂予##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 4

定程序进行,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以及随意司法。积极探索减刑、假释听证程序,假释考察回访制度等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增强工作效果。

3、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是当前##工作最大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尽量解决##罪犯接收难、监管执行难以及收监执行难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程序,完善交接手续,及时交付执行,有效纠正交付脱节现象。针对当前在缓刑交付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一是要制作统一、规范的格式工作文书,完善交付程序,规范交付执行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采取宣判时通知执行机关派人到庭交接或者将已决罪犯直接送交执行机关等方式,以确保交付衔接到位。

4、强化##监管工作。执行机关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的,执行机关应坚决依法予以处臵。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 5

不明的的##罪犯,要依照规定及时实施上网追逃。要依照规定逗硬实行考核奖惩制度,促使罪犯自觉积极接受改造。

5、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关规范##监管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罪犯执行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年要对监外情况进行抽查,从严治理脱管、漏管现象,督促对严重违法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三是严格依法查处##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6、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于##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根据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使##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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