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港湾项目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马鞍山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常看重“ 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的品牌及信誉,本着诚信务实,互惠互利的态度,我司开发建设的“马鞍山雨山湖二期”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与贵司合作,承担项目独家全程营销策划、代理销售事宜,项目相关商务合作条件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乙方对甲方位于 马鞍山雨山湖 物业(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全程营销策划与独家代理销售与独家代理招商。暂计总建面积约为 60000 平方米。(具体数据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执行,并制定附件一作为双方确认依据)
第二条 合作原则、组织与相关制度
1、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方声明:其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依法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经营;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应尽义务;甲方保证,当其发生违约行为时,将依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声明:其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依法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房地产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及独家代理销售与招商服务;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应尽义务;乙方保证,当其发生违约行为时,将依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诚实、信用、合法原则
甲、乙双方据此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将在合作中严格遵守。乙方提供独家全程营销策划及独家代理销售服务
乙方将发挥其自身公司多个专业部门的整合优势,就本项目的市场推广定位、产品规划设计、环境设计、建筑方案筛选等各方面提供顾问参考服务,对于本项目的品牌宣传、形象设计、市场推广、公关活动、广告策划、营销策划、销售策划、销售执行、招商执行等各个环节提供策划及独家代理销售与招商服务,并提供各项服务的整合应用。
3、项目小组,双方确定项目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各1名,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自项目小组日常工作,处理本合同履行的各项具体事宜,并对合同履行期间日常往来文件、方案、资料、稿件等进行签字确认。
4、执行制度
(1)例会制度:
A. 项目前期策划阶段:根据项目及开发商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会议时间;
B. 项目营销阶段:双方沟通采取例会制度,例会的召开定为每月一次,具体地点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双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项目组成员根据需要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如甲方参展、大型活动期间),可随时调整会议时间,乙方全力配合;
(2)阶段工作计划:乙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阶段推广计划、销售计划制定每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并应于每次阶段工作会议前向甲方提交该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由甲方进行补充修改确认;甲方确认工作计划后,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其工作计划内容。
(3)阶段工作会议:双方定期召开阶段工作会议,总结上阶段工作,拟定下阶段工作计划,交流市场信息,改进策划方案,进行创意沟通。该会议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参加;
(4)会议纪要:每次会议乙方有指定专人对会议详情进行纪要,对会议过程中所讨论的内容进行详细纪录,并于会议后两日内整理完成相关会议纪要,交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该会议纪要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以作为双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依据;
(5)阶段工作总结:甲、乙双方每次阶段工作会议之前,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就上一阶段的策划方案执行情况、广告创意表现成果等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代理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1 年 6 月 1 日 起至 _2013 年 6 月 1 日止。
2、合作期限根据上述条件结束时,若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则双方应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第四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前期产品策划定位、全程营销策划及营销代理整合服务。(乙方工作内容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雨山湖项目服务内容及成果》附件一为依据,)
2、在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以外之任何代理公司为“该项目”代理销售,同时乙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独家代理与销售。
第五条 代理指标
1、 委托代理销售均价底价:委托代理均价底价按一房一价表进行,具体价格在乙方进场后甲方双方协商制定。
2、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主以低于底价的价格和变更价格对外销售本项目,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 营销推广费用及使用
1、 营销及广告、制作、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设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项目总体推广费用按销售总额1.0%比例范围内。
2、 营销推广包括:广告、推广、制作及发布;楼书和资料、制作和印刷;销售道具制作;促销活动费用;会展费用;异地推广活动费用等与销售活动相关的费用。
3、 乙方提交营销推广的详细使用方案,报甲方确认后执行。
4、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时间节点,制定各销售期具体时间节点和广告推广的初步方案。如因甲方原因变更工程时间节点,乙方可作相应调整。
5、 乙方策划制作全套广告方案,报甲方确认,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实施。
6、 推广计划、宣传计划由乙方在签订相应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供初案,报甲方确认。如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动,另报甲方确认。
7、乙方负责组建营销策划团队并承担全部团队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前期产品策划定位服务费
前期全额策划费: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结算方式:分四次支付
第一阶段前期策划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乙方提交《服务工作计划》、《市场调研成果》和《项目业态定位报告》,甲方确认后一周内支付乙方第一阶段前期策划费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万元整(小写:(¥50,000元),作为乙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第二阶段前期策划费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Ø 自甲方下达书面任务书后三十日内,协助甲方及其建筑设计公司提交《项目规划建议报告》),甲方确认后即支付乙方第二阶段前期策划费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第三阶段顾问咨询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Ø 自甲方下达书面任务书后二十日内,配合甲方及其建筑设计公司形成概念性建筑设计方案通过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支付乙方第三阶段前期策划费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万元整(小写:(¥50,000元),作为乙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第四阶段顾问咨询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Ø 自甲方下达书面任务书后二十日内,乙方提交《项目营销策略报告》,甲方确认后即支付乙方第四阶段前期策划费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万元整(小写:(¥50,000元),
Ø 前期产品策划定位服务费为返还费用,当销售代理阶段销售率达到30%阶段全额返还甲方。
2、销售提成:
销售提成为项目销售总额的1.0%;
结算方式:销售期内,每月的 1 日,甲乙双方根据上月已签约的套数金额,在到账为准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每月的 10日前甲方将上月应结的项目销售佣金全额支付给乙方,收到款项后乙方应开具有效发票。
第八条 溢价分成及结算方式
1、 溢价约定:溢价以根据委托代理均价底价制定的一房一价之底价表之单价为计算依据,乙方最终实现超过委托代理均价底价(一房一价之底价表)之单价以上部分,溢价必须得甲方同意,已方无自主溢价权利。
2、 溢价分成比例:溢价部分甲方占 85 % ,乙方占 15 %
3、 溢价结算:自正式销售开始,每月的 1 日,甲乙双方对帐按签约并资金到账为标准并且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下个月的 5 日之前甲方将上月应支付的溢价分成支付给乙方,收到款项后乙方应开具有效发票。
第九条 成功销售与招商的界定
甲乙双方确认,满足下列约定的,视为该房屋成功销售。
房屋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并且其余款项到账则该房屋在项目结案汇总时视为成功销售。
第十条 购房者退房
1. 由于乙方的原因(如销售说辞不实、销售文件处理错误等),造成购房者退房,或者签署的正式销售合同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者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手续,该房不计入成功销售总量。
2. 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要求退房,该房屋不计入成功销售总量,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中提取100%作为乙方服务费用计入溢价比例分配。
3. 购房者所退房屋,不计入成功销售总量,由乙方另行销售。
第十一条:销售计划的执行
1、 已方制定合理销售计划书,经甲方确认后,作为乙方销售执行依据,本项目在开盘前具体确认。
2、 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计划方可按约定比例结算销售提成,否则仅按应结金额60%结算,乙方在次月完成销售指标后方可结算上月按应结金额费用。
3、 该项目甲方部分物业作为持有,持有部分不作为乙方销售代理销售范围。
第十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物业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经甲方核准符合甲方要求后,甲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上印上乙方营销代理字样,以利于销售活动的开展;
3、甲方提供项目销售中心及销售中心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承担售楼处内的水、电、煤、电话等费用(乙方提供具体数额甲方签字确认);
4、甲方负责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
5、代理期间,由甲方派出的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买方的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开具甲方的收据或发票;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代理佣金、招商租金、溢价分成;
7、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需由甲方签定,任何个人或单位签定均属无效;
8、乙方未能按照提供给甲方工作计划内容完成工作或乙方工作不符合甲方利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保有最终解释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承担本项目的前期产品策划定位服务及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服务;
2、乙方应派销售团队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作,并指定团队负责人与甲方对接;团队负责人及主要人员须经甲方考核确认,在工作过程中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至甲方满意为止,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3、乙方应为代理销售单位的价格表、付款方式、优惠措施等提供专业性意见,甲方享有决定权。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不得任意改变;
4、安排有关售后跟进,包括提交详细的销售报告、市场动态、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的分析报告。于各期销售完成后,根据市场及客户反映,及时对下一期项目销售及宣传提供书面合理化建议,
5、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专业的市场调查及研究分析,准确掌握消费客户心态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并进行市场竞争项目及成功项目的个案分析等,从而有效地制定市场定位及推广策略。
6、根据市场调查所得资料进行分析及研究,结合乙方的专业经验与知识,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对该项目的销售进行总体策划,制订出本物业的整体营销推广方案。
7、调查推荐广告公司等专业公司,参与筹备整个广告宣传推广工作,并提供项目包装制作建议及媒体选择建议,负责该项目营销过程中各种设计并跟进相关制作工作,协助甲方检定所有推广工具及宣传广告等内容,
8、乙方所提议制作之电视广告、报章杂志广告、宣传单张等一切文宣,须符合当地法令所规定。乙方对该项目的各种有关宣传、计划需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并参与一切市场推广策划中的宣传活动,例如邮寄宣传单张、软性推广、邀请卡、新闻发布会、展销会及一切有助于该项目的推广与销售宣传工作,并协助制定广告预算。协助有关广告公司安排各大媒体刊登广告;
9、乙方选拔经验丰富之销售队伍进驻现场并负责销售的执行及控制及全部费用:
10、乙方须安排一名人员协助甲方跟踪处理有关业主、客户投诉工作。
1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买方增减经甲方审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不得以口头、书面等任何形式向买方做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和解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1、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项目委托第三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并支付赔偿,赔偿金额为:甲方对于乙方当期已执行的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工作,甲方双倍支付当期应付未付的营销代理费用(含未支付部分)。
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据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除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计划外,双方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有权终止合同
4、若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各种应付款项,则甲方应被视为违约,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及全程策划费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除继续收取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因逾期时间相应延长销售计划时间。如由于甲方连续2个月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及全程策划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违约
1、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城市内推介其他同类型项目(甲方的其它项目除外),如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赔偿金额为:根据乙方当期已执行的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工作,乙方双倍赔偿当期应付未付的销售代理费用(含未支付部分);
2、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不得擅自向买方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乙方违约,乙方并支付赔偿,赔偿金额为:根据乙方当期已执行的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工作,乙方双倍赔偿当期应付未付的销售代理费用(含未支付部分),乙方还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甲方利益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并支付赔偿,赔偿金额为:根据乙方当期已执行的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工作,乙方双倍赔偿当期应付未付的销售代理费用(含未支付部分),乙方还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乙方关于雨山湖二期项目工作、报告、建议等行为,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乙方违约和赔偿责任。
5、乙方及其委派人员在整个代理期间的市场推广及销售事宜与事实不符、夸大宣传及不实承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如发生以上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费用(实际损失费用甲方提供有效依据为准)。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4、,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造成不能正常实施完成,从而合同终止履行,甲方结算乙方在合同终止阶段前工作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对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对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对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马鞍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2、甲、乙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书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因本合同书约定产生的附件且经双方确认后均属于本合同书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发展商因某些原因停止本案的开发作业,本份合同有效期截止至作业停止之时,甲方结清乙方前期各做费用之后,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5、本合约以中文书写,共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6、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马鞍山雨山湖项目服务内容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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