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停止供热申请书

停止供热申请书

本人住在 小区 路 号

楼 单元 层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今年冬天无人居住,不用热,故申请办理停止供热。停热期间,自己把暖气片,管道内部的存水排净。并采取室内保温防寒措施。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后果本人全部承担。

申请人:

年 联系电话: 月 日

 

第二篇: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1《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9月16日公布。按照新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而20xx年出台的《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暂行规定》出台后,该《检测规定》即时废止。 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用户可投诉

根据《暂行规定》,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简称居室)。 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可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人员参加;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但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费用由用户承担。

测温在当日6时至22时进行

按规定要求: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原规定是6时至21时);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不合格天数50%退费;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经供热单位测温,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经区供热办测温,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退费金额如何计算?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果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58号)执行。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因用户违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2《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得正常用热

根据9月16日正式公布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xx年供暖期起,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停供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的例行巡检。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后,原《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5]194号)即时废止。

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

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

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

1.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2.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截止日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