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热申请书
本人住在 小区 路 号
楼 单元 层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今年冬天无人居住,不用热,故申请办理停止供热。停热期间,自己把暖气片,管道内部的存水排净。并采取室内保温防寒措施。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后果本人全部承担。
申请人:
年 联系电话: 月 日
1《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9月16日公布。按照新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而20xx年出台的《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暂行规定》出台后,该《检测规定》即时废止。 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用户可投诉
根据《暂行规定》,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简称居室)。 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可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人员参加;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但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费用由用户承担。
测温在当日6时至22时进行
按规定要求: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原规定是6时至21时);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不合格天数50%退费;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经供热单位测温,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经区供热办测温,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退费金额如何计算?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果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58号)执行。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因用户违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2《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得正常用热
根据9月16日正式公布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xx年供暖期起,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停供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的例行巡检。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后,原《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5]194号)即时废止。
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
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
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
1.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2.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截止日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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