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五份,学校或幼儿园、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2、获准校车使用许可后,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4、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具备相关资料的,在“□”中划“√”。

5、相关材料与申请表一同送交审验。

相关材料目录

以下所列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证明;

3、□校车检验合格证明;

4、□驾驶人身份证;

5、□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证明);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公办学校免);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8、□申请人同意在车身上标注统一的校车标志的承诺书;

9、□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11、□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12、□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3、□校(园)方与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14、□校车外观(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和内部照片;

15、□提供校车服务单位与承运学校合同。

16、□提供校车服务单位应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明。

17、□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18、□校车维修企业相应资质的证明。

 

第二篇: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附表1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登记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注:此表一式五份,本单位一份,县教育局四份。

附表2

校车驾驶人准驾审批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注:此表一式五份,本单位一份,县教育局四份。

附表3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注: 此表一式五份,本单位一份,县教育局四份。

表3填表说明

一、填表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三、“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在暂住地申请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境外人员的,分别填写入境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居留证”和《居留证》证号;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

2、“住所地址”,属于境外人员的,填写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记载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地址;其他人员,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3、“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

4、“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填写现机动车驾驶证“现准驾车型档案编号”“现准驾车型”。

5、“有效期起始日期”、“初次领证日期”、“有限期限”:填写现机动车驾驶证中的“有效期起始日期”、“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申告的义务和内容”,如实申告,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附表4

校车标牌申请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注: 此表一式五份,本单位一份,县教育局四份。

附表5

校车标牌领取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注: 此表一式五份,本单位一份,县教育局四份。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校车使用许可系列表

”,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领取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被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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