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苏里格东区前线倒班点建设工程二标段合同

(合同条件)

项目名称 :苏里格东区前线倒班点建设工程二标段

发包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组)

承包人(乙方):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内蒙古乌审旗

签订时间 :20xx年 月 日

目 录

1、总则

2、词语定义

3、工程概况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

6、价款确定方式及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

8、双方权利义务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13、保密

14、权利暇疵担保

15、对外关系

16、保险

17、违约责任

18、工程分包

19、争议的解决

2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1、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2、其他约定

苏里格东区前线倒班点建设工程二标段合同

(合同条件)

发包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组)

承包人(乙方):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苏里格东区前线倒班点建设工程二标段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和有关文件组成。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2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2.3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2.4 乙方项目经理:指第8条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代表,与施工许可证相符。

2.5 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6 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7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2.8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2.9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2.10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2.11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2.12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可在双方协议条款中约定。

2.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造价管理部。

2.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建委(建设局)。

2.15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16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17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9 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21 小时或日:本合同规定按小时或日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22不可抗力: 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沙尘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3.工程概况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在施工阶段,承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包部分料、包工不包料三种方式。

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哪个图纸的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合同双方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5.合同工期

开竣工日期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5.1 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5.2 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2.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2.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2.7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 价款确定方式及支付

6.1 合同价款

6.1.1 总价工程,合同价款按中标价执行。

6.1.2 单价工程,合同单价为中标价,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价。

6.1.3 费率工程,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价。

6.2 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费率工程、总价工程变更部分、单价工程中无单价的变更部分。

6.3 价格调整的因素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调整之日起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3.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3.2 长庆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并同意执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省地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3.4 招标工程甲方同意的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

6.4 价格调整的依据

6.4.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

6.4.2 长庆油田分公司规划计划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并同意执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省地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6.4.3 经现场核实,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

6.5 工程拨款与结算

6.5.1 本合同不付预付款。

6.5.2 本合同不付进度款。

6.5.3 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关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6.6 其它约定

6.6.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预算。

6.6.2 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6.3 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6.6.4 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

6.6.5 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安排解决工作量或补偿待工机械、人员费用,机械费按停滞台班费处理;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的,甲方不负责补偿。

7.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地点等。

7.1.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7.1.3 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

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1.4.1 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7.1.4.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7.1.4.3 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7.1.4.4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7.1.4.5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

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2.2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2.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甲方在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2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在更换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3 甲方工作

8.3.1 开工前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如委托乙方全部或部分负责此项工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和费用额及支付方式。

8.3.2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3.3 负责建设场地的土石方平整,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开工前达到进场开工条件。如委托乙方施工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委托,由甲方承担费用。

8.3.4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3.5 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3.6 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3.7 认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并办理结算。

8.3.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4 乙方工作

8.4.1 在开工前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4.2 于开工30日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审批,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4.3 工程开工前5日内提出开工报告。并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工程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4.4 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4.5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8.4.6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保护,并清理好场地。

8.4.7 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定,并及时报甲方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8.4.8 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28日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8.4.9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和安全管理部门,经甲方代表、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4.10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1 开工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6套,非标图3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2 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6套、中文图1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1套。

9.3 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9.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72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 工程质量规范

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0.3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 工程试车

10.4.1 在设备安装前48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安装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0.4.2 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48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3 油、气生产储运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30日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0.5 竣工验收

10.5.1 工程竣工后10日内,乙方按10.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在10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0.5.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5.3 工程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0.6 质量保修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0.7 其它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重大改变需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其节约部分的50%归乙方。乙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等措施必须得到甲方同意。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1.2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有效印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归属在协议条款中明确。

13.保密

13.1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3.4 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和监理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3.5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4.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5.对外关系

乙方与由甲方委托的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6.保险

双方应当各自对其工作人员、设备进行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17.违约责任

17.1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甲方违约。确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乙方同意延迟付款,延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17.1.1 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按合同期人民银行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相应顺延工期;

17.1.2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合同价款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2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乙方违约,具体违约金由协议条款确定。

17.2.1 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7.2.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7.3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7.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工程分包

18.1 本工程如需乙方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且要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24小时内提交甲方。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8.2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19.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处理。

2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0.1 本合同协议条款及附件

20.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

20.3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20.4 竣工工程量清单

20.5 其它现场签认单

20.6 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0.7 中标通知书

20.8 投标书及其附件

20.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0.10 本合同条件

20.11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0.12 图纸

21.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1.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1.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1.3 合同解除

21.3.1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21.3.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1.3.1.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3.1.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3.1.4乙方将其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损失后果自负。

21.3.1.5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3.2 合同解除的处理

21.3.2.1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19条约定处理。

21.3.2.2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21.4 合同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终止:

21.4.1 甲乙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21.4.2 合同解除;

21.4.3 双方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22.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组)(合同专用章) 住所:内蒙古乌审旗

工商注册号:/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0477-7225032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乙方):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

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99号

工商注册号:621000200003792(2-2)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账号:79xxxxxxxxxxxx00017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内蒙古乌审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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