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文)

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编号:                                               

签署地点: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通用条款。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  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置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包装: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 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 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 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 产品正常的损耗;

(4) 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 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 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 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迟天数/365X未付货款金额×10%。如买方延迟支付的(包括未全额支付定金的),交货期顺延;延迟支付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 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 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  买方承诺及保证

1 .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 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 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 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 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  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引起的

第十一条  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诚信承诺书


附件一

产品退检流程

1.****产品可提供终身有限质量保证。

2. ****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安装及使用说明。若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先联系****销售工程师协助解决。

3.若客户需要将****产品退回****工厂进行检测,请联系****销售工程师,由他们负责协调产品退检流程。申请产品退检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a.产品没有遭受到人为破坏。

b.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必要的产品使用情况。

c.若产品曾接触过非惰性介质,必须提供该介质英文版的MSDS或产品安全数据

d.使用过的产品必须经过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说明,保证退检产品内外无污物、无残留介质。

4.****工厂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检产品后1至2个月后, 出具退检报告,由销售工程师将报告转发给客户,按报告的结果处理问题。

5.经****工厂检测,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的产品,****不予修理或替换。

附件二

出口控制声明

此通用条款项下中所有销售合同中的产品,技术或者软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规提供。严禁违背****法律对此合同中所有产品,技术或者软件进行出口,再出口,销售,再销售,转让或者转移的操作。此外,买方有独立的义务遵守****的出口法规和所属国的进出口法规。


附件三

诚信承诺书

我公司作为****(以下简称“****”)的合作厂商/客户,愿与****一起共同消除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承诺:

1. 我公司严禁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向****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钱款、礼物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与有形或无形的利益(除了合理和合乎风俗的商务纪念品聚餐和招待,并也符合中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纪念品,任何纪念品价值超过200人民币都是不合适和不能接受的)。

2. 如我公司授意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向****员工/或家属进行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司除可解除双方的合同、停止合作外,我公司愿支付违约金,涵盖所有造成的损失,赔偿,成本,法律费用和所有因此给****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偿金。

3. 如我公司及相关人员私自向****公司员工或家属请客或提供利益的,我公司发现后将立即通知****,否则按第2 条方式处理;

4.如****员工向我公司人员索取任何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的,我公司将立即通知****,配合****依法处理违法员工,如隐瞒不报,****可永久停止与我公司的合作。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公司名 – 请正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请正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第二篇:天然气销售合同(贸易型企业通用文本)

合同编号:

天然气销售合同(通用文本,适用于

销售型企业的销售业务)

买方:

卖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天然气销售合同

(通用文本,适用于销售型企业的销售业务)

合同编号:

买方: 签订地点: 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条 定义?????????????????????2

第二条 交付点和交付期????????????????4

第三条 调试期????????????????????4

第四条 数量和压力??????????????????5

第五条 指定与接收??????????????????5

第六条 维修与协调??????????????????7

第七条 质量?????????????????????7

第八条 计量?????????????????????8

第九条 价格?????????????????????10

第十条 结算方式???????????????????10

第十一条 责任????????????????????11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

第十四条 转让????????????????????14

第十五条 保密????????????????????14

第十六条 通知????????????????????15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6

第十八条 调峰????????????????????17

第十九条 其它????????????????????17

1

附件A:天然气质量规格?????????????????18

附件B:反输协议????????????????????19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卖方销售和买方购买天然气事宜进行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 义

本合同下列措辞具有本章所述含义:

1.“天然气”,指在标准状态下以甲烷为主呈气态的碳氢化合物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

2.“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日24:00时止的期间。

3.“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

4.季度”,指从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00:00开始的连续三个公历月的期间。

5.“旬”,指合同期内任一月分为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从该月1日起的连续十天,中旬从该月11日起的连续十天,下旬从该月21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

6.“上一个月”,指本月往前数的第一个月。例如,某年七月的上一个月为六月。

7.“下一个月”,指本月往后数的第一个月。例如,某年七月的下一个月为八月。

8.“年”,指从任一公历年任一日00:00时开始并到其后第一个公历年同一日00:00时止的期间。在二月最后一日00:00时开始的年应视为在其后第一个公历年二月的最后一日00:00时结束。

9.“结算银行”,指双方指定的气款结算受托银行。

10.“卖方设施”,指卖方拥有、操作和控制的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天然气所需的站场、工艺设施、管线和其他设备。

2

11.“买方设施”,指买方拥有、操作和控制的按本合同的规定接收、输送和利用天然气所需要的管线、站场、工艺设施和其他设备。

12.“交付点”,交付点是指位于卖方设在 站内向买方供气计量装置下端出站总阀后 米处。

13.“首次交付日”,指卖方首次交付天然气给买方之日。

14.“交付期”,指从首次交付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止的供气期间。

1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二百九十三点一五开尔文(293.15K)、绝对压力为一百零一点三二五千帕斯卡(101.325KPa)的状态。

16.“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

17.“合同年”,指从任一公历年1月1日00:00时开始并到该年12月31日24:00时止的期间。自20xx年1月1日00:00时至20xx年12月31日24:00时的期间为第一个合同年,合同结束年的1月1日00:00时至合同结束日24:00时止的期间为最后一个合同年。

18.“年合同量”,意指交付期内每一合同年的天然气年度合同量。

19.“日合同量”,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的日合同量为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除以该合同年的日数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

20.“最大日量”,指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买方每日所被允许提取的最大天然气数量。

21.“最小日量”,指在交付期内任一合同年,买方每日所被允许提取的最小天然气数量。

22.“日指定天然气量”,指在交付期内,买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指定的每一日的用气量。

23.“高位发热量”,指在标准状态下,一[ 1 ]立方米天然气在空气中完全燃烧,并且当燃烧产物冷却到二十摄氏度[ 20C ]以及燃烧形成的水凝结成液态时所释放出的热量,单位为千卡(Kcal)。

24.“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指诚意地寻求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合伙组织,在其寻求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作业的全过程中能够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并且其所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程度达到了人们通常对有技能和经验的作业者在相同或类似环境条件下的合理期望。

3 0

25.“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一日历日。

26.“专家”,指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并由在拟提交处理事项的领域中具有普遍公认权威的机构派出的在相关知识领域、训练技能和经验诸方面普遍公认为专家之人。

27.“时间”,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时间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京时间。

28.“交付压力”,指位于卖方计量系统下游、出站总阀前的压力变送器所显示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绝压)。

29.“计量系统”,指卖方安装并维护的用于实现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他设备。

30.“合格天然气”,指符合本合同附件A规定的天然气。

31.“反输天然气”,指按本合同附件B要求,在卖方停产检修期间,买方向卖方供应的天然气。

第二条 交付点和交付期

1.本合同天然气的交付点位于 。

2.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该交付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在交付点之前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负责,在交付点之后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及进一步的处置和利用应由买方负责;

3.双方同意天然气首次交付日不晚于200 年[ ]月[ ]日。

4.交付期指自首次交付日起至200 年[ ]月[ ]日24:00时止的期间,或按照合同第17.2款所确定的期间。

第三条 调试期

1.调试期为首次交付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的时间段。

2.在调试期间,如果一方合理地判断卖方设施或买方设施存在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限制或中断交付、买方可以限制或中断接收天然气,直至该不安全情况纠正为止,但该情况不应影响任一方行使对所属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及安全责 4

任。

3.在调试期间,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产的的要求。

4.在开始调试之前,买方应于200 年[ ]月[ ]日前提报卖方其预计在调试期内每日合理需求的天然气数量;卖方应提前六十[ 60 ]日通知买方其预计在调试期内每日能交付的天然气数量;双方应在首次交付日三十[ 30 ]日前就调试期交付与接收的天然气数量达成一致意见。若买方不能按时提报在调试期内每日需求的天然气数量,卖方无法保证买方用气。

第四条 数量和压力

1.双方同意,200 年的年合同量按3.4款约定的数量确认执行;200 ~200 年的最小年合同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最大年合同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合同期内每一年的[ ]月[ ]日之前,双方就下一年次年的年合同量进行协商,并予以书面确认。

2.任一合同年每一日的最大日量为日合同量乘以一点一五[ 1.15 ],最小日量为日合同量乘以零点八五[ 0.85 ]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

3.双方同意天然气交付点的交气压力不小于壹点[ ]兆帕(MPa)(绝对压力)。按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的交付压力以卖方安装在计量系统下游的压力变送器所显示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 指定与接收

1.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每年[ ]月[ ]日前,买方提报下一年的用气计划,卖方对买方所提报计划进行确认,作为该年度的计划用气量,该计划用气量不超过该年的年合同量。

2.买方可在不晚于任一季度开始前三十[ 30 ]日对该季度的用气计划进行修正,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该修正通知后的十五[ 15 ]日内对该修正进行确认。

3.买方应在每月二十[ 20 ]日前通知卖方其在下一个月的每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以及在下一个月的时间内任何预期的维修或停产。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下一个月每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通知后十[10]日内将确认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确认文件传给买方。

5

买方应在每周的星期四的十二[ 12:00 ]时之前通知卖方下一个周每一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及在下一个周的时间内任何预期的维修或停产,该指定替代以前对该日的所有指定。

4.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应按照卖方确认的该月所在季度的季度计划或该周所在月的月计划进行指定并要满足如下限制条件:

(1)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不能超过该日的最大日量,也不能少于最小日量;

(2)任一日增加或者减少的指定量不能超过其前一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的百分之

[ %];

(3)在交付期内任一日买方应以稳定流速提取天然气,并且在任何连续的二十四[ 24 ]小时期间内,卖方不应被要求交付超过最大日量的天然气数量。

(4)卖方按第12.3款的规定给出通知或卖方给出其它通知,这些通知能够说明卖方作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则从通知发出之日起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不得超过该通知发出之日前最近的时间买方对该日的日指定天然气数量,该原则应一直适用直到卖方能正常交付天然气时为止。

如果买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通知卖方下一个月、下一个周每天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则买方的日指定天然气量应以最近的通知中载明的该日的日指定天然气量为准。

5.买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按本条的规定以数量波动最小的方式指定和接收天然气。卖方在接到买方要求卖方改变数量的通知后,应尽合理的努力改变数量。买方每小时可以提取的天然气数量最高可达但不应超过最大日量除以二十四[ 24 ]所确定的天然气数量;并且在任何连续的二十四[ 24 ]小时期间内,卖方不应被要求交付超过最大日量的天然气数量。

6.自首次交付日起,由于买方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卖方产生的天然气放空量,应视为卖方实际已经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量,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部分放空量的气款。对于这部分天然气的放空,由卖方通知买方后在卖方计量系统的下游放空。作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放空天然气数量。

7.如果由于买方控制的下游回压高出了交付压力而造成卖方不能交付天然气,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5.6款的规定承担该放空损失。

8.卖方应尽合理努力按本条约定以最小的数量波动幅度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合同期内任一日卖方交付的天然气数量不得低于该日最小日合同量。

6

9. 在合同期内任一年,如果买方提取的天然气数量超过 万标准立方米,超过部分的气量按本合同价格的 倍结算;如果卖方交付的天然气数量低于 万标准立方米,其低于的部分气量按本合同价格的 由卖方向买方补偿。

第六条 维修与协调

1.双方同意卖方在每一合同除冬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外,可以安排累计不超过十五[ 15 ]日的计划维修。

2.卖方应尽可能提前向买方提交预计的计划维修和单独维修建议,并且双方应就该计划维修时间和单独维修时间表达成一致意见。

3.除第六条第1款、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外,当一方需对其设施进行临时性的维修、搬迁、改造和扩建并由此减少或中断交付或接收天然气时,进行维修的一方应尽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努力合作以安排一个彼此方便的关闭停工时间。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临时中断或减少供气时,事故方应及时抢修,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在事故发生后五[ 5 ]日内将事故原因、造成的影响、恢复生产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质量

1.自首次交付日开始,卖方交付的天然气应符合本合同附件A的规定。

2.按本合同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天然气的质量,在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卖方的分析和计量结果为准。任一方发现所交付的天然气不符合质量规格,应及时通知对方,卖方应立即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使按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符合质量规格;买方也应立即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将该不合格天然气所带来的损失减至最小。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买方认为已经接收或者将要接收的天然气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买方有权对天然气的质量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依据本合同第第七条第7款的规定解决该异议。

卖方应每一个季度向买方提交一份天然气质量分析检测报告。

买方如果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天然气质量分析检测数据十五[ 15 ]日内未书面向卖方提出异议,则超过该期限后,买方无权再对卖方已交付的天然气质量提出异议。

7

3.买方也可以在交付点下游对其所接收的天然气不定期进行取样、分析,以确定天然气的组份和高位发热量。买方在进行取样分析时,应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派代表参加。买方应在取得分析结果后向卖方提交一份天然气质量分析检测报告的副本。

4.对卖方在交付点交付的不符合附件A规定的天然气,买方应尽合理努力的接收,但买方有权全部拒绝或部分拒绝接收该不合格天然气。

5.如果买方合理判断能够利用并愿意接收不合格天然气,则对于买方所接收的该不合格天然气,买方应按合格天然气价格支付这部分天然气的气款。除本款的以上规定之外,买方对该质量缺陷应不再有其它权利和利益。

6.由于配合买方进行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操作导致卖方交付的天然气不符合附件A的要求,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也无权依据本合同有关不合格天然气的条款寻求其它权利或利益。

7.如果双方对天然气质量有争议,则双方应在买方依据第七条第2款提出异议后十[ 10 ]日内举行会议,就该天然气的质量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从该会议起二十[ 20 ]日内双方仍未能就该天然气的质量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专家决定。

在争议解决前,天然气的质量应先以卖方的质量分析结果为准。除非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规定拒绝接收的不合格天然气,质量争议不应影响双方正常交付和接收天然气。

第八条 计量

1.本合同约定天然气按体积(标准立方米)计量。计量结果以卖方的计量系统的计量值为准。

2.卖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安装、调试和标定天然气计量系统。在交付期内,卖方应按照合理审慎作业者的标准操作和维护其全部的计量和分析设备。

3.卖方计量系统在首次交付日前应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检定并确认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天然气计量准确度。在交付期内应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以确认计量系统的准确度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本合同的要求。定期检定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收到检定报告后五[ 5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检定报告副本。

如果买方对卖方计量系统的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则该方可要求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进行补充检定,如补充检定的结果表明卖方计量系统的计量准确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8

则补充检定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补充检定的结果表明卖方计量系统的计量准确度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补充检定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在每次的定期检定和补充检定前应提前三[ 3 ]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派代表参加。

4.天然气计量系统的准确度等级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国家现行标准为《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01。

5.计量系统除了应按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检定外,卖方还应每月一次或按双方同意的其它次数(包括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对计量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卖方应提前三

[ 3 ]个工作日通知买方检查的日期、时间和性质,以便买方的代表能够出席。除非买方在该检查十五[ 15 ]日之内通知卖方对该检查的有效性有异议,否则任何检查的结果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买方有权在交付点的下游自费安装、操作和维护计量核查系统。买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第八条第4款、第八条第5款的要求定期对计量核查系统进行检定、检查。买方应提前三[ 3 ]个工作日通知卖方检查的日期、时间和性质,以便卖方的代表能够出席。

7.如果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卖方的计量系统的任何部件的记录结果达不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准确度或不能正常工作,则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迅速用备用计量设备替换该缺陷设备。卖方可调整或维修该缺陷设备以使其达到所要求的准确度,维修或调整后的计量系统应由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受缺陷设备影响的计量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计量系统上一次检查之前的计量不应修正;

(2)从对计量系统上一次检查的次日到缺陷计量系统对计量结果的影响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的计量结果使用买方的核查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

(3)但是,在不能使用核查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的情况下,则:

如果能够确定缺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则受影响的计量结果应从该确定的时间起按下述第

(4)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

如果不能确定缺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则自该缺陷设备按第八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的 9

最近一次检查的时间起到该缺陷设备不再影响计量结果止的这段时间应均分为两段,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均假定该缺陷设备在两段时间的中间点出现故障,前一段时间的计量结果应视为准确结果,而后一段时间的计量结果应按下述4)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

(4)在按上述第(3)项规定确定缺陷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后,应按顺序适用下述第①②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

①如果误差的百分比例能由双方使用检定测试或数学计算进行确定, 则按双方确定的误差比例修正;

②如果误差的比例不能确定,则参考缺陷设备在以前类似条件下正常计量的计量结果以估计所交付的天然气数量 。

8.本合同下任一合同年的计量和分析数据及相关资料在该合同年结束后至少应保存两

[ 2 ]年,应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及时无条件向对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资料的副本。

9.双方同意,买方提取天然气的接驳装置设在卖方站场内,需满足卖方有关安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事宜双方在供气前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价 格

1.按本合同在交付点交付和提取的天然气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除特别注明外,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2.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所有价格应按四舍五入的规则计算到小数点后第四[ 4 ]位。

第十条 结算方式

1.按本合同销售的天然气价款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通气前,买方应于首次交付日前十五[ 15 ]日将本年度经卖方确认的月平均气量气款(每年合同量调整后该款项相应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汇至卖方银行账户,合同终止后由卖方退还买方。天然气计量结果以计量确认单为准,计量确认单由双方指定人员每天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如果买方认为计量交接单有误,应在签署计量交接单的同时将该异议填注在计量交接单上,但这并不能免除买方依卖方开具的#5@p付款的义务。从首次交付日开始,卖方应在每月第三[ 3 ]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上一月交付气量的付款通知,卖方在提交付款通知时,应包括相关结算资料:双方签字盖章的上一个月天然气计量汇总表、适用的天然气价格、增值税#5@p以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10

2. 卖方应在每年一月份第三[ 3 ]个工作日前依据上一个合同年每月提交的报表,向买方提交上一个合同年的年度对账表并据此进行有关款项的结算。

3. 买方每月应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后三[ 3 ]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通知所列款项向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予以支付。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受托银行异地电汇。

4.如果买方对卖方开具#5@p或付款通知的任何款项有异议,买方应在支付#5@p或付款通知载明的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卖方,该通知应说明买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在卖方收到该通知后,双方应按照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该争议。

5.如果买方不按照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付款,每逾期付款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利息,该利息应从该款项逾期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买方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6.如果本合同规定的买方任何应付款项逾期未付达十[ 10 ]日或以上时,卖方在提前二[ 2 ]日通知买方后可中断或减少交付天然气,买方逾期所欠气款可由卖方在买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权利的行使并不视为卖方放弃或妨碍卖方采用其它可行的补救措施直至终止合同。卖方据此中断或减少交付的天然气,买方无权向卖方进行任何索赔。

7.双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检查彼此的计量曲线、记录资料和为核对卖方依照第十条第1款、第十条第2款规定提交的任何报表和#5@p的正确性所需要的计算资料、任何报表、#5@p或付款结算凭证,如果在该报表、#5@p或付款结算凭证出具之日(以该报表、#5@p或付款结算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准)起两[ 2 ]年之内双方均无异议,则应视其为绝对准确并不得再有任何更改。

第十一条 责 任

双方应仅对因未能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在交付点中断交付天然气(卖方根据第六条、第十条第6款和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中断供气的情况除外),并且每一方应赔偿对方任何该直接损失。卖方或买方均不应负责赔偿对方的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的损失、营业或营业预期利益的损失、业务中断或合同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义务是指该方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未能履行合 11

同义务的情况。

2.如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该方应坚持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努力克服和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在此期间该方在本合同下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应予以免除,但是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不能予以免除。

3.依照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尽合理可能迅速地:

(1)通知另一方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在通知后七[ 7 ]日之内提交一份临时报告,以提供所有能获得的有关不可抗力的信息,包括本合同的义务受影响的原因以及预计补救不可抗力所需要的时间;

(2)在该通知后三十[ 30 ]日内提交(如经要求的话)一份全面报告,详述在临时报告中包括的信息,并且应包括经有关不可抗力进一步的合理解释和信息;

(3)按照合理审慎的作业者要求,在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力克服不可抗力,并将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4) 迅速将依照第十二条第3款第(3)项规定所采取的行动通知另一方;

(5)在另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尽合理可能地迅速让另一方适当人数的代表进入现场核查不可抗力情况。该要求进入现场的一方应自行承担进入现场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或不再产生任何影响,则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重新履行其合同义务。

5.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时间连续超过三十[ 30 ]日,则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应按该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日数向后顺延。

6.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双方同意,天然气市场或利用本合同所交付天然气制成的产品市场的市场变化不应在本合同中视作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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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友好协商解决由于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3.任何第十三条第2款所述的争议与索赔,除本合同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由专家决定的(或双方同意应由专家决定的)外,在争议或索赔提出后的九十[ 90 ]天内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提出仲裁。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或索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终止后,将本合同下的争议或索赔提交仲裁的权利应继续保留。

4.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提交专家决定的任何事项或双方同意应由专家决定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予以解决:

(1)希望指定专家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合理详细地说明应由专家决定的事项。如果一方根据第十三条第4款要求专家决定,双方应相互信任,共同协商指定三位专家,并将该事项提交专家决定。如果在收到通知的十四[ 14 ]日内,双方对于专家人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任一方的要求,可由 仲裁委员会指定三名专家决定该事项。在指定当时及此前五[ 5 ]年内,被指定为专家的人选不能是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的雇员,或与任一方有直接重要经济利益关系。

(2)被指定的专家应尽快确定合理的时间和地点以接受双方提交的资料或信息并且若专家认定为解决问题之必需,可提出询问并要求提供其他证据。除非另有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第4款规定的所有会议和听证均应在烟台进行。对于任一方提交的所有信息与资料应作为机密,专家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均应有机会向专家进行陈述。

(3)专家应尽可能早地解决提交其决定的事项并书面提出其决定。除非出现欺诈、明显错误或专家未透露任何有关的利益,专家的决定应是终局决定,对双方均应有约束力。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欺诈、明显错误或专家未透露的任何有关的利益有争议,则该争议可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仲裁。如果仲裁决定确有欺诈、明显错误或专家未透露任何有关的利益,则该专家的决定应属无效,并且原提交专家决定的事项应重新提交另外专家决定。

5.各方应自行支付与解决争议有关的全部成本、费用与酬金,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成本、登记费、律师费、见证费、差旅费、出庭费、记录费、文档费等任何费用。仲裁员或专家的酬金与费用将由各方依照仲裁小组或专家认为公平的方式分担。

6.尽管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或由专家决定,但任一方都不能中断或停止履行本合同,或以任何原因参与或鼓动任何破坏性活动并且双方都应承诺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阻止或结 13

束任何类似行为。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或专家决定本身不能违反本合同或造成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结果。应任一方的要求,仲裁员或专家可以制定任何保护措施以确保双方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转 让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均无权转让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建议的受让方具有遵守和履行所转让义务的财务状况和技术能力并保证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被要求同意转让的一方不能不合理地搁置该同意。

2.有意转让的一方应就此通知对方,该通知应附上能证明建议的受让方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财务状况和技术能力的必要资料。如在收到建议转让方的通知后三十[ 30 ]日之内,另一方未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同该方已经同意该转让。

3. 依照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转让应在下列条件满足后才能生效:

(1)转让方已使建议的受让方直接向另一方承诺,在被转让的权益范围内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件和条款;

(2)转让方已经向另一方提供转让协议的复印本,但不包括任何与转让无关的商业性秘密条款;

(3)在买方转让的情况下,建议的受让方已经向卖方提供银行出具的并在形式上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担保函,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买方的义务和付款责任。

第十五条 保 密

1.在合同期及其后两年的期间内,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按本合同规定透露的所有信息(以下合称“信息”)应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间内全部或部分透露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给该方的关联机构;

(2)提供给对该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部门或者答复司法传讯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3)提供给该方或其任何关联机构的股票上市或将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4)提供给该方外部的专业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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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给该方正在寻求或取得资金的金融机构;

(6)提供对取得透露方在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有真诚兴趣的第三方。

2.依照第十五条第1款(3)至(6)款规定许可或者取得对方同意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之前取得信息的预期接受者书面同意对该信息保密。

3.依照本条规定的保密和不透露的责任不适用透露的以下信息:在透露时已归透露方合法拥有的信息、或者通过不违反本合同的方式已公诸于世的信息或者透露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第十六条 通 知

1.按本购销合同规定送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联络必须用书面送达或迅速地用书面确认,并应仅在送达收件方的下述各地址后才生效:

致:卖方

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致:买方

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15

收件人:

2.任一方均可在任何时候改变其在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中规定的地址和收件人,但是地址或收件人的任何改变,应至少提前十五[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同期结束时为止。

2. 合同终止日为双方按以下第1)至4)项的规定确定终止合同的日期(以时间先到者为准):

(1)按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确定的交付期结束日。或

(2)卖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选择终止合同时;或

(3)如果有一方实质上违背任何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若该违约行为不是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正在解决的有关争议的主要问题,未违约方将有权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在违约通知发出后的三十[ 30 ]日内,此实质违约行为仍未得到纠正,未违约方有权进一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若在违约通知发出后的三十[30 ]日内,违约方作出了合理而勤勉的努力来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于违约通知发出后的六十[ 60 ]日内真正地纠正了其违约行为,则未违约方应无权终止本合同。

(4)尽管有第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然而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判断或未受影响的一方有争议但通过仲裁判定:不可抗力事件将导致一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时间超过一年,且在此期间该事件或情形将导致每天不能交付或不能提取的天然气数量至少为日合同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25% ]时,任一方均可在不少于提前九十[ 90 ]日向另一方给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然而,若在上述九十[ 90 ]日内排除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并且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或能够重新履行中止的合同或义务,则该终止通知应无效。

3.本合同的任何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一方在该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程序继续有效,所有未结清的应付款项应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确保支付。

第十八条 调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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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努力保障向买方平稳供气,并在日合同量的基础上向买方提供正负百分之

[± %]的季节调峰,不承担买方的日、时调峰。

第十九条 其 它

1.本合同包括卖方和买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此外再无任何影响本合同的口头陈述。

2.对本合同(包括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或其受让方或继承者签署确认,否则无效。

3.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决不影响该方在此后要求对方按该条款履行应尽义务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弃权,也不应视为该方在此后对任何违反同一条款的弃权。

4.卖方和买方应在任一方认为必要时举行会议,但至少应在每年九月份举行一次会议,以交换和讨论以后各年度的预测和表明未来作业计划和期望的其他任何信息。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进一步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加以明确。

6.本合同正本一式肆[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 2 ]份。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买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A :

天然气质量规格

一、天然气高位发热量:介于8400千卡/标准立方米至10000千卡/标准立方米;

二、水露点:在天然气交接压力与温度条件下,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三、总硫含量:小于200mg/m;

四、硫化氢含量:小于20mg/m;

五、二氧化碳≤5%

六、烃露点:

18 33

附件B:

反输协议

鉴于卖方每年需安排不超过十五 [ 15 ] 日的停产检修期;

鉴于买方承诺在卖方停产检修期间利用 至 天然气以解决卖方后备气源;

双方对卖方停产检修期间,买方向卖方反输天然气事宜进行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反输时间:买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及卖方第二气源未到之前,在卖方停产检修期(除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止外)向卖方反输一定量的天然气。

二、反输交付点:是指位于卖方设在 总阀后三米处。

三、反输气数量: 买方向卖方的反输气量为 万标准立方米/每日。

四、反输压力:交付点处的反输压力不小于 Mpa(绝对压力)。

五、反输气质量:符合附件A的规定。对于买方交付的天然气质量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

第七条。

六、反输气价格:反输天然气的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

七、反输计量:以买方为准。

八、在卖方完成停产维修后,买方根据计量结果向卖方提供反输天然气的增值税#5@p,卖方在收到#5@p后三日内予以支付气款。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末站内向买方供气计量装置下端出站 管线向卖方反输足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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