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协议书

夫妻离婚财产协议书

男方:

女方:

住址: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其他多种原因,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 天内,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结案手续。

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两子一女。大子: ;二子: ;

女儿: 。三子女均年满18周岁,其中大儿子已结婚;二子尚在 大学读研究生;女儿在 大学,现在为大 学生。经双方协商并遵循儿、女们的意见,均表示愿意随女方生活。男方愿意从20xx年1月起,在二子、女儿在校学习期间,每月支付两人生活费用各人民币500元。

三、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婚后向“XX”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一套,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本条款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由该房所产生的所有利益归男方个人所有,如今后遇房屋拆迁等事项,需女方配合的,女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不得向男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婚后还购买了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本条款的房产归女方及三子女共同所有,由该房所产生的所有利益归女方及三子女共同所有,如今后遇房屋拆迁等事项,需男方配合的,男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不得向女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男女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在广东省 有祖屋地一块,离婚后该地块归男方所有,因该地块所产生的所有利益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涉。

六、上述房产、地块分配后,各自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各自所有,任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对自己物业的处置,也不得

干涉对方对物业的使用。

七、男女双方共同确认,老家同乡徐有权尚欠男方人民币叁万伍任元(¥35000元),离婚后该债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擅自向徐有权追讨。

八、男女双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名下各自的生活用品、具名的银行、股票、基金归各自所有,双方就此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从此无债务纠纷,离婚后双方不得就财产问题再向对方提出异议。

九、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果一方隐瞒其他债务,又未与另一方说明的,不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概由债务人本人负责。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均与另一方无关。

十、鉴于男方多年来对家庭尽心尽力,对三子女供书教学、日常照顾,本无亏欠。女方应当在离婚后,正确引导子女对男方的情感,在男方年老之时,让子女尽孝回报男方。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男方、女方及白云区人民法院各保留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作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20xx年9月 日签署于广州市

 

第二篇: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的写法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的写法

  一.概念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并请求婚姻机关认可的财产协议书。

  二.主要内容

  (1)财产协议书递交机关的名称。

  (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经过。

  (3)具体协议内容:包括财产总额,具体分割情况等。

  (4)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5)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盖章、具体日期。

  (6)写明协议书的份数。

  三.范文

  ××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19××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案情:张某与李某于20##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中格力空调、新飞冰箱、小天鹅洗衣机、落地电风扇、木板床及随身物品归李某所有;席梦思床、长虹彩色电视机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张某所有。20##年5月16日,张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接到诉状后,提交答辩状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相同。但随后又以张某迟迟没有支付20000元为由,反悔不同意离婚。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根据《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所以,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这也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公证处不是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定机关,所以,离婚协议即使经过公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英文:“Divorce Agreement”也可称之为“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Marital Termination Agreement”或“Settlement Agreement”。它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认可,才可成为离婚判决的一部分具有其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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